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音頻及其他淫穢物品。
網路傳播淫穢物品特點傳播速度快、範圍廣、傳播智慧型性高、侵害青少年。
傳播罪分為客體條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淫穢物品
- 釋義:帶有不健康內容的的書刊、影片等
- 傳播方式:網路傳播
- 特點:傳播速度快、範圍廣
釋義,嚴禁規定,相關法律,傳播罪,客體條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認定處罰,犯罪界限,本罪與製作,處罰,量化標準,定罪量化標準,傳播黃圖定罪門檻,對象對策,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犯罪特點,傳播速度快、範圍廣,傳播智慧型性高,侵害青少年為主,預防與影響,
釋義
“其他淫穢物品”,包括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視頻檔案、音頻檔案、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電子信息和聲訊台語音信息。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另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嚴禁規定
(國發〔1985〕57號發布)
淫穢物品,毒害人們的思想,誘發犯罪,危害極大。為了保護廣大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維護社會治安,保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對各種淫穢物品必須嚴格查禁。為此,作如下規定:
一、對各種淫穢物品,不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必須嚴格禁止進口、製作(包括複製)、販賣和傳播。
二、查禁淫穢物品的範圍是:具體描寫性行為或露骨宣揚色情淫蕩形象的錄像帶、錄音帶、影片、電視片、幻燈片、照片、圖畫、書籍、報刊、抄本,印有這類圖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藥、淫具。
三、查禁淫穢物品的工作,既要堅決、認真,又不要擴大範圍.夾雜淫穢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藝作品,表現人體美的美術作品,有關人體的生理、醫學知識和其他自然科學作品,不屬於淫穢物品的範圍,不在查禁之列。
四、海關要加強進出口環節的查禁工作。凡攜帶、郵寄或走私入境的淫穢物品,由海關一律予以沒收,並可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對情節嚴重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五、各地查禁淫穢物品的工作,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公安、文化、教育、廣播電視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分工,負責組織實施,並加強協作配合。
六、因工作需要進口的資料中,夾雜有淫穢內容的,如需要保留,應規定嚴格的借閱、使用制度,不許向無關人員擴散;如不需要保留,應上交公安部門處理。
七、涉外接待單位以及有關交通運輸單位,如果發現外來人員遺留淫穢物品,應集中上交公安部門,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保存,更不準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擴散。
八、查獲的淫穢物品,除海關依法沒收的由海關按規定銷毀外,統交公安部門集中處理。
九、對於走私、製作、販賣、組織傳播淫穢物品,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未構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對向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利用工作職務便利將沒收的淫穢物品傳播的,以及利用職權和所管理的設備複製或傳播淫穢物品的,應依法從嚴懲處。
十、對觀看淫穢錄像、電影、電視的,應給予批評教育。對傳看、傳抄淫書、淫畫的,應予以批評教育,有實物的應交出實物;對屢教屢犯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十一、本規定的實施辦法,分別由公安部、文化部、教育部、廣播電視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海關總署制定。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1997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三號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367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1號)第9條。
傳播罪
客體條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物品對於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會造成危害,也極易誘發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打擊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行為,對於維護社會治安,淨化社會空氣,保護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精神文明,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本罪的對象包括各種淫穢物品,如各種淫穢的書刊、報紙、畫片、影片、錄像帶、錄音帶、淫穢玩具、娛樂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穢文字和圖案的生活用品等等。傳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傳播赤裸裸的淫穢物品,也可以改頭換面,在藝術品中故意加入淫穢情節,或者在小說中故意加入淫穢描寫等。
傳播淫穢錄象法律怎么認定
我國刑法第363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該條規定了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及其刑罰。刑法第364條則規定了傳播淫穢物品罪及其刑罰:“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傳播,即廣泛散布。應該注意本罪的“傳播”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傳播”在具體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償放映等以換取一定對價為目的的使用行為不是本罪的“傳播”。本罪的傳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運輸、攜帶、展覽、發表等。
1、播放行為,一般是指對音像型淫穢物品的傳播。由於本條第二款將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的行為獨立成罪,因而這裡所指的“播放”限於非組織性的播放行為。
2、出借行為,即指出租人轉移淫穢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時期內使用該淫穢物品的行為。必須是不以牟利為目的,行為人也不具有獲取對價的目的。
3、運輸行為,即指用交通工具將淫穢物品從一個地方運輸到另一個地方。
4、攜帶行為,即指行為人隨身帶有一定數量的淫穢物品。如果行為人攜帶淫穢物品是為自用的,則不能認為是犯罪。
5、展覽行為,即陳列以供他觀看。展覽是一種靜態的展示,行為人將淫穢物品較為固定地置於一定的空間內,招攬或引誘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數人前來觀看。
6、發表行為,即公之於眾,公之於不特定的多數人。
7、郵寄行為,指通過郵電部門傳遞淫穢物品,如利用信件夾帶等。
8、利用計算機網路技術的傳播行為,《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方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網際網路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淫穢的信息。如果行為人有這種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八種行為,都必須是不以牟利為目的,如果以牟利為目的,則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須是“情節嚴重”才構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經常地傳播淫穢物品;所傳播的淫穢物品數量較大;雖然傳播淫穢物品數量不大、次數不多,但被傳播的對象人數眾多,造成的後果嚴重;在未成年人中傳播,造成嚴重後果的等等。
主體要件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但行為人不必出於牟利目的。一定情況下,間接故意也可以構成,比如行為人自己觀看淫穢物品,對於他人圍觀不聞不問,因而造成惡劣影響的,即可按本罪論處。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討好他人或引誘他人墮落等。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因為工作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誤將有淫穢物內容的書刊、圖片等傳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認定處罰
犯罪界限
第一,嚴格認定淫穢物品的範圍。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第二,嚴格掌握傳播的概念。對於個人收藏或者在親友間傳播的,應予以批評教育並收繳其淫穢物品,但不構成本罪。
第三,嚴格把握“情節嚴重”這一要件。
本罪與製作
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兩罪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傳播淫穢罪在主觀上沒有以牟利為目的。而後罪必須以牟利為目的。前罪作為一個新罪名而獨立存在,其實際意義在一彌補後一罪在主觀上限制過於嚴格的不足。使傳播淫穢物品犯罪不論主觀是否存在以牟利為目的,都將受到刑罰的處罰。
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量化標準
定罪量化標準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檔案,二十個以上淫穢音頻檔案,一百個以上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二百件以上,實際被點擊數達到1萬次以上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200人以上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
傳播黃圖定罪門檻
用黃圖賺取點擊量牟利,傳播200張不牟利的黃圖傳播,傳播400張,達到定罪標準,達到規定數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 數量或者數額達到規定標準5倍以上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說,刑法的規定還不夠具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量化了標準: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檔案二十個以上的;淫穢音頻檔案一百個以上的;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兩百件以上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1萬次以上的;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200人以上的;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都可以淫穢物品牟利罪論處。
即便不以牟利為目的,達到上述標準兩倍以上,或同時具有兩項行為的,也可被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要是用黃圖賺取點擊量牟利,傳播200張就可以定罪;不牟利的傳播400張黃圖也達到了追訴門檻。
對象對策
網路技術的迅猛發展,使得圖、文、音、影像等信息媒體傳播更為便利。這對於溝通各國、各地文化,加強人們之間的信息交流起到了重大作用。但是由於網路覆蓋範圍的廣泛性和信息傳遞的多媒體化,也使之成為了黃毒傳播的最佳媒介。目前,網際網路已經成為色情服務行業最重要的行銷平台之一美國卡因基梅隆大學1995年發表一個專家小組的調查,表明在過去的18個月裡,有92萬件帶有不同程度色情內容的影象和文字流通於網際網路上,接受者遍及全美國50個州2000多個城市及包括中國在內的40多個國家和地區 。我國一項調查也顯示,在參與調查的3000多名大中學生,曾光顧過淫穢信息網站的占46% !網際網路中不斷出現的色情信息,嚴重腐蝕著人們,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所以探討研究網路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對於維護社會風尚和防止性犯罪有著重要意義。
根據我國刑法三百六十三條和三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傳播淫穢物品達到法定情節的即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以營利為目的即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然而,隨著網路的發展,刑法的滯後性也盡顯出來。利用網路實施此行為的犯罪,畢竟不同於常規方式。此種犯罪有著以下構成要件:
主體
(一)網路服務商不應當負法律責任。網路商是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和網路通訊服務的單位。從理論上說,正是網路服務商為網上傳播淫穢物品提供了交流紐帶。可以說是主觀上的放任和客觀上的幫助。但是,並不能以此認定網路服務商的法律責任,因為從實際來看,網路服務商存在客觀上的不能。網路信息龐大無比,網路服務商根本沒有能力一一鑑別,所以法律不應當要求其承擔無法履行的責任。
(二)信息管理員的法律責任。信息管理員最常見的主要有BBS版主和QQ群管理員。他們是網頁版面和即時通訊的實際監控者,有管理、監控信息的權利,同時也負有控制、刪除不良信息的義務和職責。所以管理員對於淫穢信息、圖片未能及時刪除,即是對該行為的默認和縱容。以此來看,管理員應當是共同犯。但是網路畢竟不同於現實,所以應當區別對待:管理員由於主客觀原因未能及時察覺和控制淫穢信息(如未能及時上線。未能及時審查等),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對於管理員有能力控制和管理,主觀上故意不加以管理,且傳播者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管理員應當作為共犯處理。
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應當只能是直接故意。經過認定如果行為人是操作失誤而傳送出淫穢信息的,不構成此罪。至於出於什麼樣動機、目的,不能影響本罪成立。如果由於網路故障或其它客觀因素導致傳播失敗的情況,應當以犯罪未遂論處。
客體
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網際網路播放、貼上、傳送等網路傳輸方式,致使淫穢物品傳播擴散的行為。
(一)淫穢物品的認定。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淫穢物品即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毀淫性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同時,刑法也規定“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這條規定在法律上明確排除了科學藝術作品成立淫穢物品的可能。因此,有學者認為:“能夠挑逗刺激人不健康的性慾,是淫穢物品的本質特徵。” 具體到網路而言,網路上傳播的淫穢漫畫、電影、小說、短訊息和flash動畫等,按立法意圖,都應當包含其中。
(二)傳播行為方式。有人認為“網上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三種形式,即上載淫穢物品、下載淫穢物品和建立展示淫穢物品的超連結點” 我認為這種提法欠妥。上載淫穢物品應當區分情況,如果是上載到自己的個人網頁或部落格,而並不向他人傳播,僅供自己“欣賞”,這種情況不應當認定為觸犯本罪。同樣道理,如果下載淫穢物品也是下載到自己的電腦上單純的瀏覽,並不刻錄成光碟向其他人傳播的,也不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而且下載後製作成其他淫穢物品傳播,也不應當屬於網路傳播。我認為網上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向網際網路上傳淫穢物品、線上傳送淫穢物品和建立淫穢物品的超連結。
1、上傳淫穢物品指行為人將淫穢電影、表演、動畫、視頻檔案、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淫穢物品載入網際網路並公開的行為。如傳送到公共網站或已公開的個人網頁上供他人瀏覽和觀看。
2、線上傳送淫穢物品指行為人將淫穢物品通過網際網路線上即時傳送到正在使用的公共論壇、QQ群等使他人看到,或者是通過網際網路將淫穢物品傳送到不特定人群的QQ或電子郵件中,使他人一打開就能看到。但單純的瀏覽淫穢網頁的行為,因為缺乏向他人傳播的要素,不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
3、建立淫穢物品的超連結。超連結是一種可以從本網頁轉到其他網頁的特殊計算機指令。有學者認為“明知是淫穢(網站)網頁,而建立指向淫穢網頁的超連結應認為使淫穢物品的一傳播的行為,即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 建立超連結本身並非就一定是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但是建立直接指向淫穢網頁的超連結,使他人能夠輕而易舉地打開淫穢網頁觀看到淫穢物品。因此,明知是淫穢網站或網頁,而建立指向它的超連結應認定為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
犯罪特點
網路是一個虛擬世界,與現實社會有著很大差異,但同時也是現實社會的反映。所以,網路傳播淫穢物品除了具有一般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特徵,也有著自身特點:
傳播速度快、範圍廣
傳統的傳播淫穢物品方式比較單一,主要是由行為人在管理疏鬆的公共場所買賣、展示和放映。而且僅僅局限於一定人群、地域,傳播範圍狹小,效率較低。而國際網際網路連線世界各地,用戶數以億計。在計算機上傳播淫穢物品,其惡劣影響的範圍已經不限於某個國家或某個階層,傳播者只需要建立一個網站或傳送淫穢信息,就可以在短時間內將淫穢物品傳播至世界每一個角落,並且可以綜合圖、文、音、像等所有傳媒形式,最大程度地對受害者進行腐蝕,其惡劣影響的力度遠遠大於傳統方式,因而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傳播智慧型性高
傳統的傳播淫穢物品,對行為人只能要求不高,這與其它買賣物品區別不大,即使是文盲也能實施此行為。而用網路傳播淫穢物品則不同,它是以一定的計算機技術為前提的。要求行為人有著較高智慧型和較高的計算機和網路知識技能。而對於一些淫穢物品的圖像處理等方面,對計算機技術要求更高。所以網路傳播淫穢物品的技術性決定了傳播的智慧型性。
侵害青少年為主
隨著計算機的普及和網路技術的發展,計算機已經作為一種重要教育手段走進了千家萬戶,而家庭電腦的使用者主要是青少年。他們在使用電腦時,免不了要涉及購買軟體、上網等問題,在此過程中就很容易接觸到鋪天蓋地的色情站點和信息。這對於涉世未深、自控能力差的青少年來說,無疑會對身心健康發展造成極大影響,甚至從而誘發其他各種犯罪行為。
綜上所述,網路傳播技術是一把雙刃劍,即可以造福人類,同時也成了一些不法分子在全球範圍內傳播色情的重要工具。我們只有對其給與更準確的法律定位,才能更好的運用法律武器對其進行打擊和制裁,還網路世界一片晴空。
預防與影響
要預防的話需要注意兩點:第一,切斷傳播途徑,比如網路及市場上的音響製品,這就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切實加大執法力度,從源頭抓起,對違法參與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的人員實行嚴懲;第二要加強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這就需要學校和家長給青少年灌輸正確的道德觀和價值觀,加大監管力度,使青少年提高自制能力。
色情物品就如毒品一樣,看了一次就可能會無法自拔,在網路時代的今天,想要獲取色情物品是輕而易舉的事情,兒童或是青少年因為好奇接觸了色情物品,接受了錯誤的觀念,從而導致了許多問題的出現。而色情物品純粹是為了感官刺激而被製造出來的,色情物品中充斥著刺激和快感,從而完全拋棄了愛情和生命這些珍貴重要的東西。也會傳播不尊重女性的錯誤觀念,只是把女性看作性對象或生殖的工具。
——注部分詞條來自《青春期與性》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