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根據《管制刀具認定標準》是指匕首、三棱刀、彈簧刀(跳刀)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根據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2條至第7條的規定,管制刀具的佩帶範圍和生產、購銷均有法定手續。

刀具類型,認定標準,術語說明,

刀具類型

1.匕首,除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警械配備以外,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
業人員必須持有的,須由縣以上主管單位出具證明,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發給《匕首佩帶證》,方準持有佩帶;三棱刮刀僅限機械加工人員使用,不得帶出工作場所。
管制刀具管制刀具
2.製造管制刀具的工廠、作坊,須經縣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准,發給《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方準生產;管制刀具樣品及其說明(名稱、規格、型號、用途、數量)須送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備案
3.經銷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須經縣、市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准。購銷要建立登記制度,備公安局檢查。
4.購買管制刀具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請《特種刀具購買證》,憑證購買;軍隊和警察,由縣、團以上單位憑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單位定購;三棱刮刀,憑單位介紹信向批准經銷的商店購買。
5.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準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

認定標準

一、凡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
1、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管制刀具
2、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管制刀具
3、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摺疊刀具。
管制刀具
4、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管制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見圖五)。
管制刀具
二、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R大於2.5毫米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於管制刀具範疇。
三、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馬刀等刀具的管制範圍認定標準,由少數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標準制定。

術語說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來握持的部分。
管制刀具
2、刀格(擋手):是指刀上用來隔離刀柄與刀身的部分。
3、刀身:是指刀上用來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專用刻槽。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與刀背(或另一側刀刃)上距離刀尖頂點10毫米的點與刀尖頂點形成的角度。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來切、削、砍的一邊,一般情況下刃口厚度小於0.5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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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圓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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