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於徹底收繳私藏槍枝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的通告》是一九九0年六月十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關於徹底收繳私藏槍枝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的通告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日期:1990-06-10
- 生效日期:1990-06-10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0]53號
【發布日期】1990-06-10
【生效日期】1990-06-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穗府[1990]53號
【發布日期】1990-06-10
【生效日期】1990-06-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徹底收繳私藏槍枝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的通告
(穗府(1990)53號一九九0年
六月十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
六月十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辦法》和公安部、輕工業部、商業部、經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生產、銷售仿真玩具手槍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與有關規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私藏、販賣槍枝、彈藥,非法製造、販賣、攜帶管制刀具和雷管、炸藥等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仿真玩具手槍等,都是違法行為,必須依法查禁取締,徹底收繳。
二、凡私藏、販賣槍枝(含獵槍)、雷管、炸藥,非法製造、販賣、攜帶火藥槍、匕首、三棱刀(含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彈簧刀(跳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自一九九0年六月十日至七月三十日(以下簡稱規定限期),自動到當地公安機關或本單位保衛部門繳交,並保證不再重犯的,可獲得寬大處理或免予處罰。
三、禁止製造、銷售和持有仿真玩具手槍。凡生產、銷售仿真玩具手槍的工廠、商店或個體商販,應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其負責人必須在規定限期內到當地公安機關如實登記,工廠庫存的必須封存,聽候公安機關處理。逾期不進行登記的,追究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凡持有仿真玩具手槍的公民,必須在規定限期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繳交,主動繳交者,不予追究。
凡持有仿真玩具手槍的公民,必須在規定限期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繳交,主動繳交者,不予追究。
四、凡有持槍(含仿真玩具手槍)、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品,進行殺人、搶劫、盜竊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必須立即停止犯罪,在規定限期內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徹底交代違法犯罪事實,交出槍枝、兇器、贓款贓物的,將依法給予從輕處理,或者免予處罰。
拒不投案自首,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銷毀證據,轉移贓物,或繼續作案犯罪的,一經查獲,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拒不投案自首,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銷毀證據,轉移贓物,或繼續作案犯罪的,一經查獲,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五、全市人民積極行動起來,堅決揭露違法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和私藏槍枝彈藥等違法行為。對揭發檢舉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違法犯罪分子的親屬要規勸自己的親人,主動向公安機關坦白交代違法犯罪事實和交出作案械具,爭取從寬處理。知情不檢舉揭發,或包庇縱容犯罪的,一經查出,依法追究責任。
違法犯罪分子的親屬要規勸自己的親人,主動向公安機關坦白交代違法犯罪事實和交出作案械具,爭取從寬處理。知情不檢舉揭發,或包庇縱容犯罪的,一經查出,依法追究責任。
六、在本通告規定的期限內,其它的刑事犯罪分子主動向公安機關或本單位保衛部門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違法犯罪行為的,可依法從輕處理,或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