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的定義:在航空運輸中,可能明顯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對財產造成損害的物品或物質。
在法律中的定義是:
新《安全生產法》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險物品
- 外文名:dangerous goods
- 參考:《危險物品規則》
- 分類1: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 分類2:放射性物品
- 分類3:危及人體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標準解析
分類
管理
危險品倉庫內:
1)非管理人員不得入內。
2)嚴禁菸火,並應保持通風乾燥。
3)易揮發且蒸氣有毒或與空氣混合後易引起爆炸的藥品,蓋嚴瓶塞置陰涼處。
4)倉庫內外應安放必要的消防、防毒和防輻射設備。
3、生產中危險品的使用:接觸有毒藥品時應帶橡皮手套;接觸有毒氣體時,須帶好防毒口罩或面具;燒煮強酸、強鹼時,要帶好眼罩(鏡)。危險品的領用必須審批限量發放,並由生產使用人員親自辦理,不得由非生產使用人員轉手辦理。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危險品的性質和防護知識,操作謹慎,確保全全。管理人員必須會同保衛部門人員對使用危險品的全過程予以嚴格控制和監督。對領、用、剩、廢、耗的用量必須詳細記錄;剩餘藥品應及時退庫不得在生產車間、實驗室過夜;劇毒品的容器廢液、殘渣等應妥善處理,嚴禁亂拋。在生產和實驗休息時間,使用人員嚴禁將危險品使用現場,在工作交接班時,必須嚴格進行危險品使用管理的交接手續。保管人員每周應將危險品的購、用、存的數量清理一次,分別報生產管理和安全保衛部各一份。
4、防止事故及法律責任:涉及危險品生產、經營、運輸、儲藏、使用的企業,要認真作好防護工作,確保國家財產和人身安全。如發生事故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並報相關部門。對違反規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重大事故的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已經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