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構成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是:(1)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如果情節嚴重,已經觸犯了刑律並夠刑事處罰的,則按刑法處理。(2)依照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治安案件
- 性質: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
- 原則: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等
- 執行機關:公安機關
詞條概述,查處原則,有關規定,案件處理,案件管轄,
詞條概述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相對應。兩者不可混合一體。
查處原則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一)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範和依據,應當公之於眾。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式、內容、結果公開:
第一、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第二、 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第三、 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並向被處罰人宣布、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有關規定
(一)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要公開處理:
1、涉及警務秘密的;
2、涉及個人隱私的;
3、當事人未滿18周歲的;
4、辦案單位認為不宜公開處理的其他情形。
(二)對報案、控告、舉報、民眾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機關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進行登記,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2、對屬於其它公安機關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並告知當事人;
3、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告知當事人向其它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三)情節比較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7個工作日內辦結,案情比較複雜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上述所限不包括聽證,當事人傷情鑑定以及涉案物品估價時間;因特殊原因不能辦結的向當事人作出解釋。
(四)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案件的查辦、複議、訴訟程式,以及裁決治安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
(五)設立案件查處結果公開專欄,每周將所辦治安案件的查處結果向社會公布。
(六)治安調解由辦案民警主持,召集雙方當事人參加,調解應製作調解筆錄和《治安調解書》;公開調解的案件,允許民眾旁聽。
1、適用治安調解的範圍
(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造成輕微傷害的;
(2)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輕微的;
(3)其他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
(4)違法行為造成傷害或損害,受害方要求賠償損失,負擔醫療費用的。
2、治安調解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進行,調解前必須先立案並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責任。
3、調解以兩次為限;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調解不成的,及時對違反治安管理人裁決治安處罰;對損害賠償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賠償的損失費或者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造成的直接的經濟損失,包括:因傷害造成誤工的工資和獎金、損失的物品、治傷的醫療費、因傷害看病所乘合理的交通工具費以及公安機關認為應當賠償的其他損失、費用,醫療費用以公安機關認可的醫院所開具的收據為準(急診除外)。被侵害人是城鎮個體經營者、農民和其他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人員,需要賠償其誤工收入的,以行為人所在縣(市)區上年度人均收入為標準按時計算。
(七)查處涉黃、涉賭、涉娼案件以及辦理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中涉及刑事犯罪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等。
案件處理
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機關和基層保衛組織依法對需要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和不夠立為刑事案件的輕微違法犯罪行為,通過立案確認、進行查處的案件。
根據有關規定,社會上發生的治安案件一般由當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查破;發生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單位保衛組織查破,沒有保衛組織的單位,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查破。另外,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需要給予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1.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條例及釋義)
2.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3. 受害人有權知道處理結果。
案件管轄
根據《行政處罰法》管轄的規定,治安案件的管轄可以分為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共同管轄、指定管轄、轉移管轄、專門管轄。
在公安部對治安案件的管轄作出新的規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的規定和《行政處罰法》第20條、第21條的規定,以及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令第68號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章確定治安案件的管轄。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l)關於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根據公安機關的管理區域,確定其查處治安案件的地域範圍,是橫向劃分同級公安機關之間在各自管轄區內查處治安案件的許可權分工。確定治安案件由哪個地方的公安機關管轄,也就是各地公安機關之間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0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9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即,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就同一公安機關所轄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轄。
(2)關於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根據公安機關的級別,確定其查處治安案件的範圍,是縱向劃分不同級別公安機關之間在各自管轄範圍內查處治安案件的許可權分工。確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級公安機關管轄,也就是上下級公安機關之間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本法第91條的規定執行,即治安案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管轄。這裡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指縣、自治縣、縣級市、旗人民政府下設的公安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下設的公安局派駐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公安分局,含直轄市和省級市轄區的公安分局,並非“縣處級公安機關”。
(3)關於共同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機關對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確定具體由哪一個公安機關管轄的制度。對此,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10條的規定執行,即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
(4)關於管轄爭議。管轄爭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機關對同一治安案件都認為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都認為不屬於自己管轄而發生的衝突。對此,應當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如協商不成,則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1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11條的規定執行,即: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就是上級公安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級公安機關對某一治安案件行使管轄權。
(5)關於轉移管轄。轉移管轄,是指根據上級公安機關的指定或者經上級公安機關同意,將治安案件的管轄權由原來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轉移到無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使該公安機關因此獲得管轄權。轉移管轄是對級別管轄的變通和調整,通常在有直接上下級關係的公安機關之間進行。對此,《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12條規定:“上級公安機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依法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公安機關查處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查處;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申請移送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審查決定,並通知其辦理移交手續或者由其繼續辦理。”
(6)關於專門管轄。專門管轄,是指某一治安案件依照規定只能由某一機關內的某一職能部門管轄的制度。即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和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現為緝私機構)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14條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執行,即:①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管轄列車上,火車站工作區域內,鐵路建設施工工地,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案件,以及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損毀、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案件。②港航公安機關負責管轄港航系統的輪船上、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和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案件。③民航公安機關負責管轄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域以及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和飛機上發生的案件。④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管轄林區內發生的案件。⑤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由設在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抗拒、阻礙其他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當報告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這種管轄的確立是科學的、合理的,是符合公安執法實際情況的。法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於以下幾點理由:這種管轄的原則是基於邏輯上的法理基礎,因為任何涉及法律的問題都要以行為為基礎,離開行為理論,管轄是脫離實際的。這種管轄的原則充分地體現了行政效率的原則,因為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認定,主要根據違法行為人的主觀因素,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過程、情節,以及社會危害後果的分析、判斷,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除認定違法事實以外,還要考慮處罰的幅度和種類,這些都與處罰的環境有密切的關係,因此,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有利於及時、準確地發現、認定和制裁違法行為,有利於減少調查取證、執行處罰等方面的費用,降低治安處罰的成本。
違法行為地管轄原則已為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執法實踐所遵循,不論是開發中國家,還是已開發國家;不論是民事領域,還是行政領域,行為發生地的主權代表者依行為發生地法行使國家權力已經成為國際社會共同遵循的規則。況且我國堅持對外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法律規定和適用上儘量做到與世界各國保持一致,這有利於與世界各國的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