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2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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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202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由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編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 出版時間:2023年6月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78552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專業出版 出版機構專業,法律文本標準,內容準確詳實
編寫全面 標準理論闡釋,疑難實務解答,立體知識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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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捷易讀 大字雙色排版,條文要義提示,閱讀愉悅便捷
對於哪些治安案件,可以調解處理?
公安機關調解處理案件時應遵循哪些原則?
對於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人,能否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對於處在醉酒狀態中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如何處理?
偽造、變造、買賣政府設立的臨時性機構的公文、證件、印章行為如何適用法律?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和特徵
  第三條 處罰程式應適用的法律規範
  第四條 適用範圍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 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第七條 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和治安案件的管轄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
  第九條 公安機關運用調解方法解決違反治安管理法律行為造成的損害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查獲的違禁品、工具和違法所得財物如何處理
  第十二條 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十三條 對精神病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十四條 對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十五條 對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十七條 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以及對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十八條 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應給予行政拘留處罰而不執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擾亂單位、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和選舉秩序的行為及處罰
  第二十四條 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及處罰
  第二十五條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及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尋釁滋事行為及處罰
  第二十七條 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及處罰
  第二十八條 干擾無線電業務及無線電台(站)的行為及處罰
  第二十九條 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及處罰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 對非法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危險物質被盜、被搶、丟失不報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器具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盜竊、損毀公共設施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妨害航空器飛行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妨害鐵路運行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妨害列車行車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 對違規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行為的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行為的處罰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 對恐怖表演、強迫勞動、限制人身自由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脅迫利用他人乞討和滋擾乞討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二條 對侵犯人身權利六項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毆打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猥褻他人和公共場所裸露身體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對虐待家庭成員、遺棄被扶養人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 對強買強賣、強迫服務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七條 對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八條 對侵犯通信自由行為的處罰
  第四十九條 對盜竊、詐欺、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損毀公私財物行為的處罰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 對拒不執行緊急狀態決定、命令和阻礙執行公務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 對招搖撞騙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二條 對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票證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三條 對船舶擅進禁、限入水域或島嶼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設立社會團體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五條 對非法集會、遊行、示威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六條 對旅館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七條 對違法出租房屋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八條 對製造噪聲干擾他人行為的處罰
  第五十九條 對違法典當、收購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條 對妨害執法秩序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一條 對協助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二條 對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三條 對妨害文物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四條 對非法駕駛交通工具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五條 對破壞他人墳墓、屍體和亂停放屍體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六條 對賣淫、嫖娼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七條 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處罰
  第六十八條 對傳播淫穢信息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九條 對組織、參與淫穢活動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條 對賭博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一條 對涉及毒品原植物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二條 對毒品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三條 對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四條 對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服務行業的人員通風報信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五條 對飼養動物干擾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行為的處罰
  第七十六條 對屢教不改行為的處罰
第四章 處罰程式
 第一節 調查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受理治安案件須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治安案件後的處理
  第七十九條 嚴禁非法取證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的保密義務
  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哪些情況下應當迴避
  第八十二條 傳喚的使用條件和批准許可權
  第八十三條 傳喚後的詢問期限與通知義務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的製作以及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監護人到場制度
  第八十五條 詢問地點、方式及應當遵守的程式
  第八十六條 詢問聾啞人以及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被詢問人時提供語言幫助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中進行檢查應當遵守的程式規則
  第八十八條 檢查筆錄的製作及簽名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時如何扣押物品以及如何處理扣押物品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管理案件時如何進行鑑定
 第二節 決定
  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決定機關
  第九十二條 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折抵行政拘留
  第九十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案件中當事人陳述與其他相關證據的關係
  第九十四條 在治安管理處罰中公安機關的告知義務,以及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九十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處理結果
  第九十六條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的內容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如何實施行政處罰決定的宣告、送達,以及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管理處罰案件時進行聽證的條件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條 公安機關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警察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程式
  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不服處罰的法律救濟途徑
 第三節 執行
  第一百零三條 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以及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
  第一百零五條 當場收繳罰款的交納期
  第一百零六條 罰款收據的制發
  第一百零七條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和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擔保人的條件
  第一百零九條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擔保人的義務
  第一百一十條 沒收保證金
  第一百一十一條 退還保證金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應該遵循的執法原則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中的禁止性行為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行使行政職權行為時,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以及監督方式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依法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以及收繳的罰款應當上繳國庫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時的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 “以上”“以下”“以內”的含義
  第一百一十九條 施行日期
附錄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2006.1.23)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2007.1.26)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2020.8.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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