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行為,是指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公共場所秩序,是指保證公眾安全的順利出入、使用公共場所所規定的公共行為準則。公共場所主要是指:車站、港口、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運動場、展覽館等。其他公共場所包括禮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賓館飯店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數人隨時出入、停留、使用的場所,都可以認定為是公共場所。公共場所具有人員聚集量大,流動量大的特徵,如果這種秩序受到破壞,就會出現混亂狀態,影響其他人的正常活動和公共場所的正常秩序。本行為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目的一般是製造事端,給有關機關部門施加壓力,以達到其無理或過分的要求。
擾亂行為一般有以下幾種:在公共場所故意違反公共行為規則,聚眾起鬨鬧事;進行非法遊行或者靜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 簡介:指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民用航空站
- 標籤:行為違法縱橫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