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註解與配套》2008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由國務院法制出版社,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編寫。本書圍繞主體法律檔案對相關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註解與配套
- 作者: 國務院法制出版社,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ISBN:9787509307274
- 頁數:242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8-09-01
- 裝幀:平裝
- 開本:32開
圖書信息,編輯推薦,內容簡介,目錄,
圖書信息
編輯推薦
本書專業導引 權威註解 由法律專家對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註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 實務套用 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 配套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有關問題的解釋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內容簡介
目前,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法律滲透到了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準確、適當地運用法律法規,對於公民、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維護自身權益,維護正常工作、生產經營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義。但是,如何面對汗牛充棟的法律、法規檔案,如何把分散各處的相關配套規定集中起來,如何理解與適用法律、法規中的重點、難點,始終是困擾有關當事人和當局者的一大問題。 中國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於出版適合大眾需求的實用法律圖書。致力於解決人民民眾維護自身權益中的法律、法規套用問題,先後推出了配套規定系列、實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適合大眾學習、套用的法律圖書,頗受讀者好評。在總結這些法律圖書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我們約請了相關立法及司法實務部門的專家,精心選擇法律文本,針對法律理解和適用中的重點、難點,編輯出版了“法律註解與配套叢書”。本叢書具有以下特點: 1.由相關領域的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學術素養的法律專業人士撰寫適用導引,對相關法律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 2.對於主體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註解,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 3.根據司法實踐提煉疑難問題,由相關專家運用法律規定及原理進行權威解答。 4.在主體法律檔案之後擇要收錄與其實施相關的配套規定,便於讀者查找、套用。 此外,為了凸顯叢書簡約、實用的特色,分冊根據需要附上實用圖表、辦事流程等,方便讀者查閱使用。
目錄
適用導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立法目的第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和特徵第三條 處罰程式應適用的法律規範第四條 適用範圍第五條 基本原則第六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七條 主管和管轄第八條 民事責任第九條 調解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第十條 處罰種類第十一條 查獲違禁品、工具和違法所得財物的處理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違法的處罰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違法的處罰第十四條 盲人或聾啞人違法的處罰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法的處罰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處罰第十七條 共同違法行為的處罰第十八條 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第十九條 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情形第二十條 從重處罰的情形第二十一條 應給予行政拘留處罰而不予執行的情形第二十_二條 追究時效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第二十三條 對擾亂單位、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和選舉秩序行為的處罰第二十四條 對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行為的處罰第二十五條 對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處罰第二十六條 對尋釁滋事行為的處罰第二十七條 對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非法活動行為的處罰第二十八條 對干擾無線電業務及無線電台站行為的處罰第二十九條 對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的處罰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第三十條 對違反危險物質管理行為的處罰第三十一條 對危險物質被盜、被搶、丟失不報行為的處罰第三十二條 對非法攜帶管制器具行為的處罰第三十三條 對盜竊、損毀公共設施行為的處罰第三十四條 對妨害航空器飛行安全行為的處罰第三十五條 對妨害鐵路運行安全行為的處罰第三十六條 對妨害列車行車安全行為的處罰第三十七條 對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為的處罰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規定舉辦大型活動行為的處罰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公共場所安全規定行為的處罰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第四十條 對恐怖表演、強迫勞動、限制人身自由行為的處罰第四十一條 對脅迫利用他人乞討和滋擾乞討行為的處罰第四十二條 對侵犯人身權利六項行為的處罰第四十三條 對毆打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行為的處罰第四十四條 對猥褻他人和在公共場所裸露身體行為的處罰第四十五條 對虐待家庭成員、遺棄被扶養人行為的處罰第四十六條 對強迫交易行為的處罰第四十七條 對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行為的處罰第四十八條 對侵犯通信自由行為的處罰第四十九條 對盜竊、詐欺、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損毀公私財物行為的處罰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第五十條 對拒不執行緊急狀態決定、命令和阻礙執行公務的處罰第五十一條 對招搖撞騙行為的處罰第五十二條 對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票證行為的處罰第五十三條 對船舶擅自進入禁、限入水域或島嶼行為的處罰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設立社會團體行為的處罰第五十五條 對非法集會、遊行、示威行為的處罰第五十六條 對旅館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罰第五十七條 對違法出租房屋行為的處罰第五十八條 對製造噪聲干擾他人生活行為的處罰第五十九條 對違法典當、收購行為的處罰第六十條 對妨害執法秩序行為的處罰第六十一條 對協助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處罰第六十二條 對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處罰第六十三條 對妨害文物管理行為的處罰第六十四條 對非法駕駛交通工具行為的處罰第六十五條 對破壞他人墳墓、屍體和亂停放屍體行為的處罰第六十六條 對賣淫、嫖娼行為的處罰第六十七條 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處罰第六十八條 對傳播淫穢信息行為的處罰第六十九條 對組織、參與淫穢活動的處罰第七十條 對賭博行為的處罰第七十一條 對涉及毒品原植物行為的處罰第七十二條 對毒品違法行為的處罰第七十三條 對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處罰第七十四條 對服務行業人員通風報信行為的處罰第七十五條 對飼養動物違法行為的處罰第七十六條 對屢教不改行為的處罰 第四章 處罰程式第一節 調查第七十七條 受理治安案件須登記第七十八條 受理治安案件後的處理第七十九條 嚴禁非法取證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的保密義務第八十一條 關於迴避的規定第八十二條 關於傳喚的規定第八十三條 傳喚後的詢問期限與通知義務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書面材料與詢問不滿十六周歲人的規定第八十五條 詢問被侵害人和其他證人的規定第八十六條 詢問中的語言幫助第八十七條 檢查時應遵守的程式第八十八條 檢查筆錄的製作第八十九條 關於扣押物品的規定第九十條 關於鑑定的規定第二節 決定第九十一條 處罰的決定機關第九十二條 行政拘留的折抵第九十三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與其他證據的關係第九十四條 陳述與申辯權第九十五條 治安案件的處理第九十六條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的內容第九十七條 宣告、送達、抄送第九十八條 聽證第九十九條 期限第一百條 當場處罰第一百零一條 當場處罰決定程式第一百零二條 不服處罰提起的複議或訴訟第三節 執行第一百零三條 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第一百零四條 當場收繳罰款範圍第一百零五條 罰款交納期限第一百零六條 罰款收據第一百零七條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的條 件第一百零九條 擔保人的義務第一百一十條 沒收保證金第一百一十一條 退還保證金 第五章 執法監督第一百一十二條 執法原則第一百一十三條 禁止行為第一百一十四條 社會監督第一百一十五條 罰繳分離原則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安機關及其民警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七條 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第一百一十八條 “以上、以下、以內”的含義第一百一十九條 生效日期 配套法規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2006年8月24日)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2006年1月23日)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 (2007年1月26日)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200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