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新解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新解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新解讀》是2010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法制出版社。該書是在總結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對治安管理處罰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基本介紹

  • 書名:治安管理處罰法新解讀
  •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17846 
  • 類別圖書 > 法律 > 行政法
  • 頁數:386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0年04月  
  • 裝幀:平裝
  • 開本:大32開
  • 叢書名:法律法規新解讀(第2版)
  • 版次:1
內容簡介,編輯推薦,圖書目錄,文章節選,

內容簡介

治安管理處罰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增加了保護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的規定,賦予了公安機關更多的許可權和手段。如將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和限期出境、驅逐出境新增為處罰種類,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原來的73種增加到現在的238種,還賦予了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必需的扣押、檢查、追繳、收繳、取締等強制措施。

編輯推薦

《治安管理處罰法新解讀(第2版)》編輯推薦:權威規範文本,全新法務注釋,生動以案說法,貼近日常糾紛,法規檢索便捷,實用法律工具。第三十二條,對攜帶管制器具的處罰〈br〉非法攜帶槍枝、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br〉非法攜帶槍枝、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br〉解讀與套用〈br〉[非法攜帶管制器具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br〉按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行為人只要違反有關規定,具有非法攜帶槍枝、彈藥或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行為,即構成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非法”是指違反有關管制器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範性檔案的行為。〈br〉本條第2款是關於非法攜帶槍枝、彈藥或弩、匕首等國家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如中心廣場、影劇院、體育運動場、公園、車站等大眾進行公開活動的地方;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如火車、公共汽車、輪船、電車、民用航空器等的規定。〈br〉以案說法14〈br〉2009年5月,某某鐵路公安處某某站派出所民警在出站口執勤時發現一可疑男子。兩民警準備上前對該男子進行盤查時,該男子撒腿就跑,被民警迅速攔截控制住。民警在其右口袋發現了一支鐵制鋼珠手槍,並在其小黑包內查獲鋼珠彈三十顆、黑火藥四百五十克、底火六十四個。經查,該男子是家住某某市某某縣的:查某,其攜帶的鋼珠槍是他今年四月份在某地乾鉗工時製作的。本案中,查某攜帶自製鋼珠手槍進入公共場所,妨害了公共安全,依法應當予以處罰。〈br〉關聯參見〈br〉《公安部關於規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名稱的意見》第32條(P141)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解讀與套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
第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和特徵]
[調整範圍]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特徵]
[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處罰程式應適用的法律規範]
[程式適用原則]
第四條[適用範圍]
[空間效力]
第五條[基本原則]
[處罰適當原則]
[公開原則]
[公正原則]
[保障人權原則]
[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
第七條[主管和管轄]
[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治安案件的管轄]
第八條[民事責任]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責任]
第九條[調解]
[治安調解]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處罰種類]
[警告]
[罰款]
[行政拘留]
[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限期出境和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查獲違禁品、工具和違法所得財物的處理]
[收繳違法物品、工具和財物的處理]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違法的處罰]
[治安法律責任年齡]
[從輕處罰與減輕處罰的區別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違法的處罰]
[精神病人的治安法律責任能力]
第十四條[盲人或聾啞人違法的處罰]
[盲人或聾啞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醉酒的人違法的處罰]
[醉酒的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處罰]
[合併執行]
第十七條[共同違法行為的處罰]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
[教唆、脅迫、誘騙]
第十八條[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
第十九條[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情形]
[情節特別輕微]
[主動投案]
[有立功表現]
[從輕處罰]
[減輕處罰]
第二十條[從重處罰的情形]
[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應給予行政拘留處罰而不予執行的情形]
[不執行行政拘留]
[初次違反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條[追究時效]
[追究時效]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擾亂單位、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和選舉秩序的行為及處罰]
[擾亂單位秩序的行為]
[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
[擾亂公共運輸工具秩序的行為]
[破壞選舉秩序的行為]
[聚眾實施和首要分子]
第二十四條[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及處罰]
[擾亂大型民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及處罰]
[散布謠言]
[謊報險情、疫情、警情]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
[散布恐怖信息]
第二十六條[尋釁滋事行為及處罰]
[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及處罰]
[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冒用宗教、氣功名義擾亂社會秩序]
第二十八條[干擾無線電業務及無線電台(站)的行為及處罰]
[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無線電台]
第二十九條[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及處罰]
[計算機信息系統]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危險物質管理的行為及處罰]
[違反危險物質管理的行為及其處罰]
第三十一條[對危險物質被盜、被搶、丟失不報的處罰]
[危險物質被盜被搶丟失不報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對非法攜帶管制器具的處罰]
[非法攜帶管制器具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對盜竊、損毀公共設施的處罰]
[盜竊、損毀公共設施、影響國(邊)境管理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對妨害航空器飛行安全行為的處罰]
[妨害航空器飛行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對妨害鐵路運行安全行為的處罰]
[妨害鐵路運行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對妨害列車行車安全行為的處罰]
[妨害鐵路運行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對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為的處罰]
[擅自安裝使用電網的行為]
[不設或破壞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行為]
[盜竊、損毀公共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安全規定舉辦大型活動的處罰]
[舉辦大型活動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公共場所安全規定的處罰]
[社會公眾活動場所經營管理人員違規行為]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對恐怖表演、強迫勞動、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
[組織、脅迫、誘騙]
[恐怖表演、殘忍表演]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
第四十一條[對脅迫利用他人乞討和滋擾乞討的處罰]
[通過乞討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對侵犯人身權利行為的處罰]
[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
[公然侮辱他人和誹謗他人的行為]
[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
[打擊報復證人的行為]
[傳送滋擾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
[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對毆打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罰]
[毆打、傷害他人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對猥褻他人和在公共場所裸露身體的處罰]
[猥褻]
[公共場所裸體行為]
第四十五條[對虐待家庭成員、遺棄被扶養人的處罰]
[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遺棄行為]
第四十六條[對強買強賣、強迫服務的處罰]
[強迫交易行為]
第四十七條[對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處罰]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行為]
[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
第四十八條[對侵犯通信自由的處罰]
[侵犯通信自由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對盜竊、詐欺、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損毀公私財物的處罰]
[盜竊行為]
[詐欺行為
[哄搶行為]
[搶奪行為]
[敲詐勒索行為]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對拒不執行緊急狀態決定、命令和阻礙執行公務的處罰]
[緊急狀態]
第五十一條[對招搖撞騙行為的處罰]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
[軍警人員]
第五十二條[對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票證的處罰]
[偽造]
[變造]
[倒賣]
第五十三條[對船舶擅自進入禁、限入水域或島嶼的處罰]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對違法設立社會團體的處罰]
[社會團體]
[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
[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對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處罰]
[煽動、策劃]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第五十六條[對旅館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處罰]
[旅館業工作人員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對違法出租房屋的處罰]
[房屋出租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對製造噪聲干擾他人生活的處罰]
[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對違法典當、收購的處罰]
[典當業工作人員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廢舊物品收購業中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第六十條[對妨害執法秩序的處罰]
[妨礙行政執法和司法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對協助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罰]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對偷越國(邊)境的處罰]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
[偷越國(邊)境]
第六十三條[對妨害文物管理的處罰]
[刻劃、塗污、損壞文物、名勝古蹟,危及文物安全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對非法駕駛交通工具的處罰]
[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對破壞他人墳墓、屍體和亂停放屍體的處罰]
[妨礙屍體管理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對賣淫、嫖娼的處罰]
[賣淫、嫖娼、招嫖]
第六十七條[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處罰]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
第六十八條[對傳播淫穢信息的處罰]
[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物品的行為]
[傳播淫穢信息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對組織、參與淫穢活動的處罰]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行為]
[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
[聚眾淫亂活動]
第七十條[對賭博行為的處罰]
[違反治安管理的賭博行為]
第七十一條[涉及毒品原植物的行為及處罰]
[非法種植、買賣、攜帶、持有、儲存、使用毒品原植物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毒品違法行為及處罰]
[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
第七十三條[對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罰]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第七十四條[對服務行業人員通風報信行為的處罰]
[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對飼養動物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治安管理的飼養動物行為]
第七十六條[對屢教不改行為的處罰]
[強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處罰程式
第一節 調查
第七十七條[受理治安案件登記]
[報案]
[控告]
[舉報]
[受理]
第七十八條[受理治安案件後的處理]
[受理後對治安案件的審查]
第七十九條[嚴禁非法取證]
[刑訊逼供]
[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第八十條[公安機關的保密義務]
[辦理治安案件的保密規定
第八十一條[關於迴避的規定]
[迴避制度]
第八十二條[關於傳喚的規定]
[傳喚]
[書面傳喚]
[口頭傳喚]
[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傳喚後的詢問期限與通知義務]
[詢問查證的時限
第八十四條[詢問筆錄、書面材料與詢問不滿十六周歲人的規定]
[詢問筆錄]
第八十五條[詢問地點、方式及應當遵守的程式]
[詢問證人、被侵害人]
第八十六條[詢問中的語言幫助]
[詢問聾啞人、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人]
第八十七條[檢查時應遵守的程式]
『關於檢查的規定]
第八十八條[檢查筆錄的製作]
[檢查筆錄]
第八十九條[關於扣押物品的規定]
[關於扣押程式和對扣押物品進行處理的規定]
第九十條[關於鑑定的規定]
[關於鑑定問題的規定]
第二節 決定
第九十一條[處罰的決定機關]
[治安管理處罰的決定機關]
第九十二條[行政拘留的折抵]
[行政拘留日期的折抵]
第九十三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與其他證據的關係]
[本人陳述與其他證據]
第九十四條[陳述與申辯權]
[告知義務]
[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的不同處理]
[治安管理案件的不同處理]
第九十六條[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內容]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第九十七條[宣告、送達、抄送]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的宣告和送達]
第九十八條[聽證]
[聽證程式]
第九十九條[期限]
[治安案件辦理期限]
第一百條[當場處罰]
[當場處罰的法定條件]
第一百零一條[當場處罰決定程式]
[當場處罰的程式性要求]
第一百零二條[不服處罰提起的複議或訴訟]
[不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救濟途徑]
第三節 執行
第一百零三條[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
[行政拘留的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當場收繳罰款範圍]
[罰款決定和執行相分離制度]
[當場收繳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罰款交納期限]
[當場收繳罰款的上繳程式]
第一百零六條[罰款收據]
[當場收繳罰款應出具罰款收據]
第一百零七條[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的暫緩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擔保人的條件]
[與本案無牽連]
[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第一百零九條[擔保人的義務]
[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保證人不履行擔保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沒收保證金]
[沒收保證金的條件]
[保證金的處理]
[保證金沒收後,行政拘留的決定是否還應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退還保證金]
[保證金退還的條件]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一百一十二條[執法原則]
[依法、公正、嚴格、高效辦理治安案件]
[文明執法]
[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條[禁止行為]
[禁止打罵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
[禁止虐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
[禁止侮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
第一百一十四條[監督方式]
[公安機關應當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人民民眾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檢舉、控告權]
[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罰繳分離原則]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
[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一百一十六條[行政處分、刑事處罰的規定]
[應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對實施違法行為的人民警察應當追究的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實施違法行為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賠償責任]
[違法行使職權]
[賠禮道歉]
[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以上、以下、以內”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節錄)(2007年8月30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2006年8月24日)
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2004年7月12日)
二、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管理
194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2007年9月14日)
199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1999年11月18日)
203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年1月29日)
三、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管理
212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1月21日)
22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5月10日)
23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26日)
250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年8月26日)
262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1987年11月10日)
四、網路安全管理
265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
268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2000年4月26日)
271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02年9月29日)
五、禁賭、禁毒
279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282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節錄)(2007年12月29日)
296強制戒毒辦法(1995年1月12日)
六、勞動教養、收容教育
302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1957年8月3日)
303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1979年11月29日)
304勞動教養試行辦法(1983年4月30日)
315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2002年4月12日)
335公安部關於勞動教養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年11月30日)
336公安部關於對不滿十四歲的少年犯罪人員收容教養問題的通知(1993年4月26日)
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1993年9月4日)
複議、訴訟、信訪和賠償
336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程式規定(2002年11月2日)'
35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
373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2005年8月18日)
38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年5月12日)

文章節選

[典當業工作人員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典當業經營過程中,出當時,當戶應當如實向典當行提供當物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典當行應當查驗當戶出具的上述證明檔案。典當行發現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人員或者贓物以及其他不得收當的財物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本條規定了典當業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三種行為表現,即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
[廢舊物品收購業中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本條規定了廢舊物品收購業中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主要是針對禁止收購的對象進行了規定,主要有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以及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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