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人社規 〔2024〕1號
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航空港區組織人事部,有關單位:
現將《河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6月26日
內容全文
河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以下簡稱培訓學校),是指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從事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職業培訓機構。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併、變更、終止及辦學活動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地發展需要,合理布局和最佳化配置職業技能培訓資源,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堅持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有機結合,加強培訓學校監督檢查和管理服務。
第四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培訓學校相關政策,指導各地做好培訓學校日常監管、師資隊伍建設、培訓教材管理等工作。
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航空港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級工(三級)及以上層級和消防類培訓學校的審批及日常監管工作,統籌本行政區域內高級工(三級)及以下層級培訓學校的審批及日常監管工作,指導縣(市、區)培訓學校管理工作,組織師資培訓、教學教研、培訓課程和培訓標準開發等活動,組織實施培訓學校辦學能力與誠信評估、綜合情況和財務狀況統計。
縣級(含區級,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級工(四級)及以下層級培訓學校的審批及日常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培訓學校辦學能力與誠信評估、綜合情況和財務狀況統計。實施高級工(三級)職業工種的,需報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覆核同意,並負責日常監管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培訓學校的審批結果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按照“雙公示”工作要求向社會公示公告。
第二章 設立審批
第五條 培訓學校的設立可實行告知承諾審批方式。舉辦者不願承諾、無法承諾以及不適用告知承諾辦理的審批事項,按一般程式辦理。
設立培訓學校應符合《河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標準》(見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設立標準》)規定條件。舉辦者應向擬設立培訓學校所在地有許可權的縣級(含)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提出籌設或者正式設立申請。舉辦者可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營利性培訓學校。
第六條 登記為社會服務機構的非營利性培訓學校應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名稱應符合《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
登記為企業的營利性培訓學校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准登記註冊後在規定範圍內享有專用權,名稱中應包含“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組織形式部分。營利性培訓學校名稱簡稱只能省略組織形式,即“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第七條 審批機關應一次性書面告知舉辦者設立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許可條件、所需材料、承諾事項、舉辦者法律責任和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第八條 申請籌設培訓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辦報告(見附屬檔案2);
(二)舉辦者姓名(名稱)、住址(地址)和資質證明材料;
(三)產權明晰的辦學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材料;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定,載明捐贈人姓名、資產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證明材料;
(四)學校名稱預核准證明材料或名稱預留通知書。
第九條 審批機關應自受理籌設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籌設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應書面說明理由。籌設期不超過3年,否則應重新申請。籌設期內不得招生。
第十條 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立標準》的,舉辦者可直接申請設立培訓學校,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辦報告和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3);
(二)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三)學校名稱預核准證明材料或名稱預留通知書(已批准籌設的不再提交);
(四)培訓學校設立承諾書(見附屬檔案4)。
舉辦涉及保全、消防等特殊行業的,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另有準入要求的,應提交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材料。
第十一條 審批機關受理設立申請後,對提交材料及承諾事項進行形式審查,當場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出具同意設立行政許可決定書,核發《辦學許可證》;不同意設立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設立的行政許可後,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設立承諾書。
第十二條 審批機關應在作出準予設立行政許可決定後3個月內,對舉辦者承諾事項進行實地核驗。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評審組,根據《設立標準》進行評審。專家評審組組建及審核所需時間,不計入規定期限。
第十三條 審批機關在核驗中發現舉辦者存在故意造假、作假、騙取辦學許可或者拒不配合核驗,致使不能確定是否滿足辦學許可條件的,審批機關應撤銷許可決定,註銷《辦學許可證》。
舉辦者未完全滿足辦學條件的,審批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過3個月,整改期內不得招收新學員。整改後仍未達到許可條件的,審批機關應撤銷許可決定,註銷《辦學許可證》。
審批機關應將發現的舉辦者失信行為記入舉辦者信用檔案。
第十四條 舉辦者按照一般程式申請設立培訓學校,除本辦法第八條和第十條(一)(二)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籌設情況報告(已批准籌設的);
(二)法定機構出具的註冊資金驗資報告、辦學固定資產有效證明材料,辦公、培訓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契約及產權證明,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建築和消防安全證明材料,培訓設施設備清單及證明材料(設定指南可參考國家基本職業培訓包);
(三)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材料。
審批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設立標準》,按照《河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評分細則》(見附屬檔案7),組織專家評審組現場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書面作出是否準予設立決定,送達舉辦者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舉辦者取得《辦學許可證》後,依法辦理法人登記、銀行開戶、稅務登記等手續。未完成法人登記的,不得開展招生業務。
批准設立的非營利性培訓學校,符合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到民政部門登記為社會服務機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承擔業務主管部門職責。
營利性培訓學校到市場主體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登記範圍不超過許可內容。
第十六條 《辦學許可證》是培訓學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合法憑證,有效期不超過3年,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在學校顯著位置放置,副本在開展業務、辦理相關手續時使用。《辦學許可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遺失或損毀的,應及時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補辦。
第十七條 培訓學校應在《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內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有效期滿且需繼續辦學的,應在《辦學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續。許可期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審批機關應予延續並換髮新證。有效期滿不再辦學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0日內主動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終止辦學許可。
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社會組織或個人不得面向社會宣傳招生,舉辦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章 分立、合併、變更與終止
第十八條 培訓學校申請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長、辦學地址、學校名稱、培訓項目(職業、工種)、培訓層次,申請合併、分立、增設校區或設立分校的,應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 培訓學校申請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長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事項申請表(內容應當包含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書)(見附屬檔案5);
(二)《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三)變更後的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長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其中,變更舉辦者還需提供變更協定、變更後的舉辦者出資證明(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檔案)、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清算報告和審計報告,在培學員安置方案;變更法定代表人還需提供離任審計報告);
(四)變更事項承諾書(見附屬檔案6)。
第二十條 培訓學校不得跨地域申請變更辦學地址。在原審批機關行政區域內申請變更地址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事項申請表(內容應當包含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書);
(二)《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三)新註冊地址的資質證明材料;
(四)變更事項承諾書。
第二十一條 培訓學校申請變更學校名稱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事項申請表(內容應當包含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書);
(二)擬變更學校名稱預核准的證明檔案或名稱預留通知書;
(三)《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四)變更事項承諾書。
第二十二條 培訓學校申請變更(含增設)培訓項目(職業、工種)和培訓層次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事項申請表(內容應當包含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書);
(二)《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三)《設立標準》中涉及有關擬變更(增設)培訓項目(職業、工種)和培訓層次的資質證明材料(具備變更項目和培訓層次的師資、場地、設備、教學計畫、教材等)。其中,增設創業培訓項目的,應提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材料;增設安全生產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項目的,應提交行業主管部門核實證明材料。
(四)變更事項承諾書。
第二十三條 培訓學校在原審批機關行政區域內增設校區的,按照變更地址的程式辦理。
申請增設校區的培訓學校應具有較強辦學實力,信用狀況良好。校區應符合《設立標準》相關規定條件,配備符合條件的專職負責人及相應管理人員,其辦學活動由培訓學校統一實施並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營利性培訓學校設立分校,應向分校所在地審批機關單獨申請辦學許可,報原審批機關備案,到市場主體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登記。分校設立應符合《設立標準》規定。
非營利性培訓學校不得設立分校。
第二十五條 審批機關受理培訓學校變更事項申請後,對提交材料及承諾事項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並向社會公示,後期工作中應加強檢查核實。不同意變更的,向申請者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培訓學校合併、分立的,應在做好財務清算,制定應急工作方案、預案,妥善安置學生後,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新設立培訓學校的程式辦理。
不同法人屬性的培訓學校不得合併,且不得分立為不同法人屬性的學校。
第二十七條 培訓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辦學: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無實際招生、辦學行為,辦學許可證到期後自然廢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終止辦學可由培訓學校向原審批機關自行申請辦理,也可由原審批機關依法進行終止。
第二十八條 培訓學校終止辦學時,應制定實施方案和應急預案,依法妥善解決在職員工勞動關係問題,穩妥安置在校學生,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債務清償和剩餘財產分配,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非營利性培訓學校終止辦學並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學校章程規定捐贈給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原審批機關應將準予終止辦學或吊銷《辦學許可證》的決定抄送登記管理機關,並向社會公示。業務主管單位應指導督促及時註銷登記。
第三十條 依法終止的營利性培訓學校,原審批機關收回其《辦學許可證》並註銷,營利性培訓學校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原審批機關應將準予終止辦學或吊銷《辦學許可證》的決定抄送市場主體登記機關,並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辦學活動與自身建設
第三十一條 培訓學校應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致力於培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技能人才。
第三十二條 培訓學校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健全完善各類管理制度,依法履行主體責任,建立應急處置機制,配備相關管理人員,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做好消防、衛生、防疫、安全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培訓學校應在許可範圍內辦學,不得以辦學為名,開展與職業培訓無關的文化學科培訓、文化藝術輔導、學歷考試輔導等其他活動;不得開展醫療美容培訓;不得以培訓機構名義代理學歷提升等超範圍事項。
開展培訓招生前,培訓學校應向辦學監管部門報送招生簡章和廣告樣本等資料。監管部門應定期不定期對其辦學水平和培訓質量進行監管評估。
第三十四條 培訓學校招聘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應與其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等。
專職教師勞務契約除依法約定必備條款外,還應對教師崗位職責要求、師德師風、業務考核辦法、福利待遇和繼續教育等事項作出約定。
公辦學校教師未經所在學校同意不得在培訓學校兼職。
第三十五條 培訓學校應建立完善教師培訓和能力提升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教師培訓。新聘教師經縣級及以上相關部門培訓合格方可正式授課,在崗教師每2年參加培訓不少於1次。每次培訓時間不低於60課時,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教育學和心理學理論、教學技能和教師職業素養。鼓勵教師按規定申報技工院校一體化教師資格。
第三十六條 培訓學校應配備財會管理人員,按照《會計法》和國家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應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度財務管理進行審計並依法公開審計報告。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七條 培訓學校應保障持續的經費投入,用於學校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教學實訓設備購置與更新、師資隊伍建設、培訓項目(職業、工種)與培訓課程開發等,不斷改善辦學條件,提升培訓能力。
第三十八條 培訓學校應制定學員學籍管理制度,建立學籍檔案,對每位學員的培訓、取證和就業情況進行全過程記錄,實施實名制管理。
鼓勵培訓學校利用技能人才管理服務系統實施管理,如實準確報送培訓信息,建立健全培訓台賬,確保信息可查詢可追溯。
第三十九條 培訓學校在每個班(批)次培訓結束後,應及時組織結業考核或職業技能評價。結業考核內容應充分體現職業(工種)或專項能力核心技能,兼顧理論和實操能力。對考核合格人員可依託技能人才管理服務系統核發培訓合格電子證書。
第四十條 培訓學校應與學員簽訂培訓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培訓項目(職業、工種)、培訓形式、培訓時間、取得證書、收費項目標準及退費規則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 培訓學校應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及標準並主動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管。學員與培訓學校因學費等發生糾紛時,由雙方按照培訓協定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四十二條 培訓學校應規範招生行為,維護學員合法權益。不得以其他院校名義招生,不得虛假宣傳、惡性競爭。
培訓學校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前,應向審批機關備案。招生簡章和廣告應如實說明學校、培訓、收費、取證、就業等有關信息,如有修改應重新備案。
各級各部門應為外地培訓學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設定招生障礙,實行地區或部門封鎖。
第四十三條 培訓學校應根據辦學條件、辦學能力合理設立培訓項目(職業、工種)和規模,履行招生簡章和廣告宣傳承諾,依據相應國家職業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範)或相關培訓要求組織開展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網際網路+監管”等方式,加強對培訓學校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年度檢查制度。年度檢查一般應於每年第二季度前開展,年檢結果抄送登記機關。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聯合有關部門針對培訓學校組織建設、制度章程、教育教學、收費情況、資產及財務管理和消防安全等方面進行專項檢查,鼓勵各地建立多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培訓學校聯合監管。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培訓學校檔案管理制度,將區域內培訓學校的審批、變更、日常監管及其辦學能力等情況納入檔案;建立健全激勵保障機制,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培訓學校和個人予以獎勵,按照辦學能力和誠信評估結果確定等次,分類分級予以指導支持。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培訓學校辦學能力和誠信評估制度,可按照《河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評估細則》(見附屬檔案8),每兩年組織或委託第三方開展評估。培訓學校每年向審批部門據實報送辦學能力和誠信評估報告書。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培訓學校誠信管理制度,制定信用狀況清單並向社會公布;將培訓學校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誠信記錄,對培訓學校失信行為進行聯合信用懲戒,對承諾事項違反誠信原則的,視情況給予吊銷辦學資質、停業整頓等懲戒。
第四十八條 培訓學校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等違法違規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培訓學校或者在培訓學校籌設期內招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條 縣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培訓學校作出停業整改、取消職業(工種)培訓資質或者註銷、吊銷《辦學許可證》決定的,應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涉及申報材料及承諾書,均為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本人存檔或者留存。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關於加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的若干意見》(豫勞社職技〔2005〕61號)和《河南省省直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定標準》(試行)(豫人社職業〔2010〕71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河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標準
附屬檔案2:河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
附屬檔案3:河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請表
附屬檔案4:河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併)承諾書
附屬檔案5:河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事項申請表
附屬檔案6:河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事項承諾書
附屬檔案7:河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評分細則
附屬檔案8:河南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評估細則
附屬檔案9:《辦學許可證》填寫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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