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是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15年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河南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現代化建設戰略綱要》要求,深化我省教育體制改革,加快推進民辦教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以及國家和我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充分認識加快推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義
  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截至2014年年底,我省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15337所,在校生471.14萬人,分別占全省學校總數和在校生總數的25.27%和18.44%。其中,民辦普通高校37所,在校生35.51萬人,分別占普通高校總數和在校生總數的28.68%和21.14%。民辦教育的發展,為全省培養了大批各類人才,在拓寬教育投入渠道、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增強教育發展活力、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教育需求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健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助學貸款、基金獎勵等制度,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我省的省情決定要實現由教育大省向教育強省、人力資源大省向人力資源強省轉變,在不斷增加政府對教育投入的同時,必須充分調動社會力量辦學積極性,鼓勵和吸引民間資金以多種形式發展教育事業。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快民辦教育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最佳化發展環境,加強正確引導,充分發揮民辦教育的體制機制優勢,形成民辦教育、公辦教育共同發展格局,努力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教育需要。
二、鼓勵多種形式發展民辦教育
  1.充分調動社會辦學積極性。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利用非財政性資金依法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興辦學校,參與新型城鎮化配套學校建設;鼓勵實力雄厚的大集團、大企業投資興建一批高起點、高水平的民辦學校;支持國內外知名大學來豫辦學或合作辦學。鼓勵探索有利於增加教育投入、有利於提升教育水平、有利於培養人才的各種辦學模式。
  2.拓寬民間資金投資教育領域。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鼓勵民間資金投資辦學,參與非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改制、收購、兼併,參與教育項目建設。大力支持民間資金興辦幼稚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幼稚園,投資興辦以寄宿制及特色學校為主的中國小校,各級政府可通過購買服務形式支持民辦普惠性幼稚園和寄宿制中國小校發展。鼓勵發展民辦職業教育,積極支持有特色、高質量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堅持以社會需求為導向,鼓勵民間資金參與職業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轉崗培訓等各類非學歷教育發展,推進終身學習和學習型社會建設。深化公辦學校辦學體制改革,積極探索民間資金盤活公辦學校資源的途徑。積極推進職業院校產權制度改革,鼓勵以公辦民助、民辦公助、混合所有制等多種形式辦學,鼓勵高校和職業學校積極利用民間資金加強學校後勤服務設施建設,加強產學研結合,加快科技成果轉化。
  3.支持民辦學校做大做強。鼓勵支持民辦學校創新機制,提高質量,辦出特色,擴充優質教育資源。在招生政策、招生計畫和學科專業建設等方面滿足民辦學校的合理需求。鼓勵辦學實力較強的民辦學校組建教育集團,實行聯合辦學,發揮品牌效應。在全省各級示範性學校建設中,重點扶持發展一批辦學規範、質量優良、特色鮮明、社會聲譽好的優秀民辦學校。鼓勵民辦學校加強內涵建設,提高辦學水平。支持符合條件的民辦本科院校申報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引導民辦高校向套用技術型高校轉變。
  三、完善落實民辦教育發展扶持政策
  1.落實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同等法律地位。各地、各部門要認真清理並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和做法,保護民辦學校及其相關的合法權益,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學生、教師與公辦學校、學生、教師平等的法律地位。
  2.保障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出資用於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經依法驗資確認後,足額過戶至學校名下。民辦學校對學校所有資產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干涉。
  3.保障民辦學校教師合法權益。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定、業務進修、表彰獎勵、科研立項、評先評優、國際交流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平等待遇。鼓勵民辦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積極參與各級各類專家評審申報,教育項目和資金的評審、評估、評價中應有一定比例的民辦教育專家參加。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民辦學校教師培養培訓,將其納入本地教師成長總體計畫,統籌安排。要突出強化師德師風建設,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健全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服務制度,保障教師在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工齡連續計算。建立完善民辦學校教師社會保障制度,民辦學校必須依法為教師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以及繳納住房公積金,保障教師合法的福利待遇。
  4.保障民辦學校學生合法權益。民辦學校學生在政府資助、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享受國家和我省的各項資助政策。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標準按照中央確定的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執行。對民辦學校按照不低於基準定額的標準補助公用經費,並適當提高寄宿制學校、規模較國小校補助水平。要依法保障學生就學的選擇權,不得利用學籍管理影響學生正常流動。用人單位招聘時,對民辦學校學生要與公辦學校學生一視同仁。
  5.完善民辦學校用地和建設等優惠政策。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民辦學校建設納入城鄉規劃,並適當安排一定數量的民辦學校用地。民辦學校新建、擴建用地按照公益事業用地有關規定與公辦學校享受同等的優惠政策。民辦學校的校舍及附屬性設施建設享受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基本建設優惠政策,在報建立項、規費減免、水電氣供給、環境保護等方面享受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政策待遇。改革教育收費管理方式,逐步放開民辦學歷教育收費,取消民辦幼稚園收費備案事項。
  6.落實民辦學校稅收優惠政策。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企業、公民個人和社會組織按照有關規定向民辦學校捐贈財物,其捐贈支出部分可按照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前列支。民辦學校、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以不動產用於辦學,原有不動產過戶到民辦學校名下且不屬於買賣或交換行為的,免費辦理過戶手續。
  7.加大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力度。健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助學貸款、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制度,形成政府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長效機制。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大對民辦教育的財政扶持力度,年度教育經費安排要統籌考慮公辦和民辦教育發展需要。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和槓桿作用,鼓勵民間資金投資教育。對民間資金捐資助學或辦學的,可以按照捐贈額的一定比例撥付配套資金予以支持;對民間資金一次性投資規模較大的,可給予所辦學校一定的資金獎勵和人才支持。要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教育服務的實現形式,可在職業教育領域先行先試。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投入發展教育,省財政加大對民辦教育的支持力度。市、縣級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安排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促進民辦教育發展。
  8.完善民辦教育資本運作和投融資體制。各地可通過財政貼息等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開展民辦教育貸款業務。鼓勵金融機構對民辦學校擴大辦學規模和改善辦學條件提供信貸支持,創新民辦學校金融服務項目,拓展民辦學校直接融資渠道,引導保險資金支持民辦教育事業。鼓勵企業、公民個人和社會組織為民辦教育提供捐贈或設立專項獎勵與發展基金,支持民辦教育發展。
四、正確引導民辦教育規範發展
  1.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各級各類民辦學校要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作為根本任務。要強化質量意識,堅持以質量求生存、以服務求發展,切實加大教學投入,開足開齊有關課程,創新人才培養模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要把教師隊伍建設作為提高辦學水平的首要任務,加強教師培訓,提高教師待遇,不斷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環境,吸引各類高層次人才到民辦學校任教。各地可探索建立從公辦學校選派優秀管理人員、教師到民辦學校幫教扶教和民辦學校教師到公辦學校跟崗學習等制度,幫助民辦學校提升辦學水平。積極開展公辦高校對口支援民辦高校活動。
  2.堅持規範辦學、健康發展。各級各類民辦學校要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規範辦學行為,堅持依法治校,走持續健康發展之路。民辦學校教育教學及生活設施等要符合有關規定標準,切實強化安全意識與責任,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師生人身安全。民辦學校的設定執行同類型同層次公辦學校的設定標準。各級審批機關要按照設定標準審批設立民辦學校。民辦學校舉辦者退出舉辦、轉讓舉辦者權益或內部治理結構發生重大變更的要事先公告,按規定程式變更後報學校審批機關依法核准或備案。民辦學校停辦或因違規辦學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在審批機關的監督指導下依法處理學校財產、妥善安置教師和分流學生,並及時向社會公告。各級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管理和引導,堅決打擊欺騙宣傳、違規招生、亂收費等違法違規辦學行為。對無辦學許可證學校和超出辦學許可證規定範圍的學校依法予以糾正或取締。
  3.完善民辦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各級各類民辦學校要依法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制定決策機構章程和學校章程,明確決策機構負責人的權益與職責,建立完善監事制度,保障校長依法依規行使職權。民辦學校要建立黨的組織和健全學校內部黨的基層組織,規模較大的要建立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要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健全學校信息公開制度,落實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4.規範民辦學校財務與資產管理。各級各類民辦學校要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的使用、變更、處置和大額資金的用途,要經過學校決策機構討論決定。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5.建立風險防範機制和信息公開制度。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民辦學校辦學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民辦學校風險防範機制,完善風險評估和預警制度。要重點加強對非法干預民辦學校運行、管理以及抽逃、挪用辦學資金等行為的監管,確保辦學資金安全。建立民辦教育管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推進民辦學校校務公開,指導民辦學校及時主動向社會發布招生章程、收費項目和標準、財務管理、辦學條件等重要信息,擴大社會參與民辦學校的管理與監督。
6.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督導評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督導,促進提高辦學質量。組織相關專家或委託社會中介組織對民辦學校實施年檢和辦學質量定期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對辦學質量較差、社會反映不良的違法違規民辦學校,要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在開展各項督導評估中,要把民辦教育發展作為重要內容。要積極發揮各級民辦教育行業組織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加強合作與交流,引導民辦學校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人才培養質量。
  五、進一步最佳化民辦教育發展環境
  1.統籌規劃,加強引導。各級政府要把發展民辦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做到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協調發展、合理布局。要深入調查本地教育發展狀況,加強民辦教育研究,以規劃為引領,有計畫地設計和推出一批民辦教育重大投資項目。教育行政部門在制定本地教育發展規劃、調整學校布局時,要將民辦學校布點納入教育發展布局調整規劃。新增教育資源要統籌考慮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發展實際,充分挖掘民間資金潛力。在吸引民間資金髮展教育時,要指導幫助民間資金找準投資方向,使民間資金能切實用在加強教育薄弱環節和滿足人民民眾教育需求上,真正發揮效益。
  2.提高民辦教育管理和服務水平。各地可積極探索對民辦學校按營利性、非營利性進行分類管理的辦法,突出加大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支持力度。要加強對民辦教育的服務與管理,明確責任,健全民辦學校事前審批和事後監管的管理服務體系,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指導和協調,認真執行國家及我省有關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促進本地民辦教育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民辦教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有關部門、社會各界共同支持民辦教育發展。
  3.積極營造良好社會環境。深入推進民辦教育綜合改革,總結推廣各地學校的成功做法和經驗。加強對民辦學校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依法打擊干擾和破壞民辦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違法行為。加大對民辦教育的宣傳力度,表彰在民辦教育改革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樹立民辦教育良好社會形象,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共同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良好氛圍。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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