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政〔2015〕34號許昌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若干意見》是2015年4月29日,許昌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昌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若干意見
- 編號:許政〔2015〕34號
- 發表時間:2015-04-29 10:23:26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促進我市民辦教育快速健康持續發展,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多樣化、多層次的教育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創新投融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教育領域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11〕30號)、《中共許昌市委許昌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許發〔2014〕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拓寬辦學渠道,鼓勵民間資本以多種形式發展教育事業
(一)明確法律地位。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民辦學校及其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及其教師、受教育者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本意見所稱民辦學校,是指經主管部門審批的舉辦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和民辦幼稚園(以下統稱民辦學校)。
(二)靈活辦學模式。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捐資助學、獨資、合資、合作辦學。鼓勵探索辦學主體多元、辦學形式多樣、充滿生機活力的辦學模式。鼓勵優質教育資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參股、品牌、師資、文化等方式參與民辦學校聯合辦學。積極支持民間資金興辦幼稚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幼稚園。
(三)盤活教育資源。民辦學校可以利用公辦學校閒置教育資源,在國有資產不流失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採取合作辦學、租賃等方式舉辦民辦教育。對於採取租賃方式辦學的,要確保“四獨立”(即獨立法人、獨立校舍和校園、獨立財務、獨立教育教學)。
(四)鼓勵投資引資。當地社會組織或個人投資辦學與外省市社會組織或個人來我市投資辦學,享受同等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和發展民營經濟的優惠政策,在土地劃撥等方面同等對待。
(五)拓寬融資渠道。支持金融機構對民辦學校開展以非教學資產和學費收入擔保等多種形式的貸款,靈活開辦貸款業務,加大對民辦學校發展的信貸支持力度。
二、落實優惠政策,營造加快民辦教育發展的寬鬆環境
(六)落實用地政策。民辦學校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計畫和城鄉規劃,統籌安排。新建、擴建民辦學校用地,按照用地政策規定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劃撥用地政策。教育用地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以民辦學校名義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他用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減免有關稅費。投資舉辦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民辦學校的校舍及附屬性設施建設享受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基本建設優惠政策。民辦學校在水、電、氣供給、排污等方面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優惠政策。
(八)落實教師待遇。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業務培訓、職稱評定、科研立項等方面享受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待遇。將民辦學校教師培訓和校長崗位培訓納入全市教師培訓和校長崗位培訓總體計畫,統一安排。建立健全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服務制度,民辦學校教師在民辦學校工作期間,其人事關係、檔案等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事代理機構管理,並實行勞動(聘用)契約鑑證制度。民辦學校教師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單位錄(聘)用後,其在民辦學校工作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按有關規定為教職工交納社會保險金。
(九)保障學生權益。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民辦學校的學歷、學位證書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效力。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同等納入國家助學體系,在升學、轉學、考試、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助學金、交通優惠、醫療保險、評獎評優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民辦學校畢業生與公辦學校畢業生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在招聘畢業生時,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一視同仁。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學生,享受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生均公用經費,享受免費提供教科書、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制學生給予生活費資助等政策。
(十)規範招生收費。民辦學校根據當地招生政策,實行自主招生。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按成本定價,報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審批許可權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並公示。
三、加強扶持力度,支持民辦學校做強做大
(十一)加大資金扶持。許昌市人民政府自2015年起每年從本級預算中設立2000萬元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引導、支持、激勵民辦學校發展。具體辦法由教育、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設立相應的專項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
(十二)設立專項獎勵。對在許昌投資辦學規模較大的民辦學校或擴大辦學規模的擴建學校給予資金扶持。設立創建獎和貢獻獎,用於獎勵在各級創建活動中,在規範管理提升中,在教育教學中取得突出成就、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定期進行表彰和獎勵。
(十三)保護財產權益。民辦學校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在其存續期間,享有法律賦予的對其資產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有條件處分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十四)加強教師交流。建立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教師工作交流制度。對於投資較大、辦學規模較大、辦學特色明顯的民辦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民辦學校的申請派駐一定比例的公辦教師支教,以幫助民辦學校提高教學質量。民辦學校可選派一定數量的教師赴優質公辦學校交流學習,以提高民辦學校教師的教育教學水平,工資仍由民辦學校負擔。選派教師的考核由接受學校負責,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四、強化組織保障,促進民辦教育更好更快發展
(十五)注重綜合協調。成立由市政府牽頭,相關職能部門為成員單位的民辦教育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民辦教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建立民辦教育監督服務和綜合執法機制。相關職能部門應各司其職,各盡其責,落實好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各項政策。相關職能部門在民辦學校辦理有關登記、備案、有關許可或證明等,不得設定人為障礙。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為發展民辦教育做好服務工作,創造良好的辦學環境。
(十六)規範執法行為。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民辦學校進行非法檢查、攤派、收費和罰款,不得干預民辦學校的合法教育活動和正常教學秩序。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非法徵用民辦學校的合法校產和教學場所。有關部門應當對擾亂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破壞校舍和場地、危害師生人身安全等違法行為及時予以查處,保障民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十七)營造輿論氛圍。各地要通過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國家和地方關於鼓勵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方針政策,通過舉辦民辦教育現場會、觀摩會、成果展等活動,宣傳和展示民辦教育中湧現出的先進典型,形成理解、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良好氛圍。
(十八)最佳化管理方式。民辦學校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原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檢查指導,建立等級督導評估制度,提高民辦學校辦學水平。民辦學校的設立及停辦、撤銷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工作許可權及有關建設標準予以審批。對未經審批等違法違規的辦學行為,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和取締。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的監督檢查,及時將年度檢查結果向社會公示。
經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必須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與監督,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自覺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審計和檢查,對違規違紀問題,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十九)堅持依法辦學。民辦學校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依法辦學,依法治教。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頒課程計畫,開齊課程,開足課時。嚴格規範招生宣傳,嚴禁違規招生。加強師德建設,規範教師行為。
(二十)制定具體措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意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促進本縣(市、區)民辦教育發展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