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工業套用技術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工業套用技術學院章程
- 外文名:Constitution of Zhengzhou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Applied Technology
- 核准單位:河南省教育廳
- 核准時間:2015年10月27日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核准公告
河 南 省 教 育 廳關於核准河南農業大學等 51 所高等學校章程的通知
鄭州工業套用技術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河南農業大學等 51 所高等學校報送我廳核准的章程,經法定程式,現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 51 所高校章程為最終文本。各高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5年10月27日
章程內容
鄭州工業套用技術學院是一所經國家教育部批准設立的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校。學校前身是1998年河南省教育委員會批准創辦的鄭州華信專修學院,屬於高等非學歷教育機構。2001年4月,經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在鄭州華信專修學院基礎上建立鄭州華信職業技術學院,正式實施高等專科學歷教育。2008年4月,經國家教育部批准在鄭州華信職業技術學院基礎上建立鄭州華信學院,實施本科學歷教育。2014年6月,經國家教育部批准,鄭州華信學院更名為鄭州工業套用技術學院,成為新形勢下國家實施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戰略和推進新建地方本科院校轉型發展以來,首批更名並轉型發展的套用型本科高校。
建校以來,學校以服務區域經濟發展、培養套用技術技能型人才為目標,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學校保持了持續、健康、穩步的發展步伐。為促進鄭州工業套用技術學院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旨在規範辦學行為,促使鄭州工業套用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按照高等教育規律辦學,保障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辦學水平,促進學校持續、健康、協調、穩定發展。
第二條 學校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並以其全部資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條 學校按照章程規定的內容,履行職責,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二章 學校名稱、地址第四條學校名稱
中文名稱:鄭州工業套用技術學院。
英文名稱:ZhengzhouUniversityofIndustrialTechnology。
學校域名:http://www.zzgyxy.com。
第五條 學校地址:鄭州市新鄭高新技術開發區。
第三章 學校性質
第六條 學校由中原華信商貿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信集團)舉辦,是一所經國家教育部批准設立的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章 辦學定位
第七條 學校立足鄭州,面向河南,輻射全國,主動適應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本著“厚基礎、寬口徑、強能力、重套用”的人才培養要求,依託華信集團,注重教學質量,把學校建設成為一所以工學為主、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套用技術大學。
第八條 學校依據自身教育特色和優勢,積極利用民辦高校靈活機制,加強與地方政府、高等院校、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科研院所以及企事業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積極與國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機構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教育合作,引進優質教育資源,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第五章 辦學宗旨
第九條 學校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辦學規律,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為導向,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以學科建設為龍頭,以師資隊伍建設為根本,全面提升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十條 學校堅持“厚德敬業、求是致用”的校訓、“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教書與育人相結合、傳承與創新相結合”的教學理念和“以人為本、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培養品德優良、身心健康、基礎紮實、技術過硬、具有終身可持續發展潛力的套用技術人才。
第十一條 舉辦者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不以盈利為目的,秉承民辦教育法律法規的各項準則。
第六章 辦學層次
第十二條 學校以實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歷教育為主,兼顧專科層次教育。本科學制四年、五年,專科學制三年。學生修業期滿,學分、成績合格,頒發畢業證書,依法授予學位。學校積極創造條件發展研究生教育。
第七章 辦學規模
第十三條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學校遵循質量與規模協調發展的原則,確定適度的辦學規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在校生規模控制在22000人,其中本科生16000人,專科生6000人,以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調整辦學規模。
第八章 學科門類的設定
第十四 條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學校實際,加強優勢學科建設,以工學為主,工學、醫學、管理學、經濟學、藝術學、文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學校實際辦學條件,適時增加和調整學科門類、專業設定。
第九章 教育形式
第十五條 學校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兩種形式。以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適度發展繼續教育。
第十章管理體制
第十六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成立理事會,理事會為學校的決策機構。學校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學校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學校依法辦學,保證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學校接受河南省教育廳的業務指導和管理。華信集團保障學校各項資金及經費投入,確保學校的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第十七條 學校內部實行校、院(系部)兩級管理,院(系部)在校長領導下,組織開展教學、科研及學生管理等工作。院(系部)實行院長(主任)負責制。
第十一章 內部運行機制
第十八條 學校自批准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理事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學校依法成立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應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學校校長、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經驗的教職工代表等人員擔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應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理事會成員和理事長的人選最終由舉辦者依法確定和任命。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五名以上理事組成,其中一名理事任理事長。理事會下設辦公室,設辦公室主任1人(兼),辦公室在理事長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具體負責理事會檔案起草、資料收集、整理、檔案保存和內外聯絡等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為學校的決策機構,通過理事會議行使以下職權:
(一)聘任、解聘校長並決定校長薪酬待遇;
(二)根據校長推薦任免副校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並報學校舉辦者批准;
(四)審定學校發展規劃;
(五)審定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六)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七)對學校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管理模式、中層以上人員公開競聘等實行監督;
(八)有權撤銷或糾正校長違反本章程或損害學校利益的決定;
(九)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對外投資等;
(十)其他需理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理事長負責召集,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由理事會理事長決定。經1/3 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通知中層以上負責人列席理事會,研究學校的重大問題。理事會閉會期間,委託理事會辦公室聯繫學校的日常工作, 必要時隨時向理事會匯報。
第二十三條 理事任期一屆3 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實行理事長負責制。貫徹民主集中制,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研究的問題經理事會議全體理事2/3 以上贊成方可通過。研究重大問題,理事會辦公室應提前將有關情況通報各位成員,以便準備意見。理事會形成決議後,交校長負責貫徹落實。
第二十五條 學校監事會人員由學校的舉辦者確定,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學校財務;
(二)對理事、校級領導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學校章程的理事、校級領導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理事、校級領導的行為損害學校的利益時,要求理事、校級領導予以糾正;
(四)依照法律規定,對理事、校級領導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學校由理事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所規定的校長任職資格聘任校長。學校校長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行使以下職權:
(一)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二)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三)擬訂學校發展規劃並報理事會審批;
(四)制定學校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向理事會推薦副校長人選,決定副校長薪酬待遇,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實施獎懲;
(六)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八)學校理事會的其他授權。學校校長通過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務委員會會議行使以上職權。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加強民辦高校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檔案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在學校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校黨委行使監督職能,支持校長行使職權,保障依法辦學,保證學校的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校共青團、工會、學生會和其他民眾組織開展工作;在師生員工中培養、發展新黨員。
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校黨委領導下,以學生和學習為中心,積極開展有益於青年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引導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努力提高學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學習積極性。
第二十九條 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學校堅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召開1-2 次會議。校長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中共鄭州工業套用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機關,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負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行政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檢查學校內各級黨組織、黨員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學校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行政法規的案件。紀委書記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並報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批准備案,每屆任期年限5 年。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學科專業設定和教學、科研計畫,評定教學、科研成果,組織學術活動。
(一)審議學科、專業設定;
(二)擬定人才培養規劃,審議教學工作,確定學生培養方案,監控人才培養質量;
(三)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四)評議教師學術成就;
(五)受理學校內部學術爭議,監督、檢查和裁定師生員工學術不端行為;
(六)學校授予的其他學術事項。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教學督導機構,監督指導教學工作及人才培養質量。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開展學位審查評定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進一步深化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充分調動廣大師生員工的積極性,增強內部活力,進一步提高辦學質量,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內部運行機制。積極推行教職工聘用制和職務聘任制,按照按勞分配、兼顧公平的原則,改革分配製度,建立激勵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教職工的社會保障體系。
第三十六條 學校加強應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穩定工作機制。推進學校安全保衛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對學校教學、生活、活動設施的安全檢查,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維護校園安全和教學秩序。
第十二章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
第三十七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教育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辦學經費來源由舉辦者(華信集團)投入、銀行貸款、上級獎勵收入、社會捐贈和學校學費收入供給。辦學積累所形成的所有資產及受贈的財產為學校所有。
第三十八條 學校按照國家教育、物價、財政部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依法收取費用。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財務管理機構,配齊具有法定資格的財會人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審計結果。學校施行財務獨立核算,財務管理層應接受舉辦者的統一監督和有關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統一的財產物資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對學校固定資產、教學儀器設備、房屋場地及其他財產實行嚴格管理。明確法人財產權,學校所有資產均應在學校名下。
第四十一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條規定,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應從年度淨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於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法接受上級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同時,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依法對財產、財務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
第十三章 舉辦者與學校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三條 華信集團為學校的舉辦者。舉辦者依法成立學校理事會和監事會,並任命或更換理事、理事長、監事、監事會主席以及決定其薪酬待遇,學校監事會接受華信集團監事會的垂直領導。
第四十四條 學校的權利和義務: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依法保障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教職工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和工資分配;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檢查評估;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條 教育教學管理:
(一)學校堅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合格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注重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綜合素質的提高。
(二)學校的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完成教學計畫,按規定選用教材。
(三)學校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注重強化實踐教學環節,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四)學校的招生、錄取嚴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式進行,招生簡章和廣告報省教育部門審查備案後公布。
(五)學校接受上級教育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檢查評估。
第四十六條教職工管理:學校聘用教師、職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並與其簽訂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教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確定。
(一)學校教師依法享有如下權利: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指導學生的學習,評定學生的學業成績;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二)學校教師依法履行如下義務: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紀守法,為人師表,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對學生進行教育,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
(四)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學校建立培訓制度,對教師和職工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五)學校根據教職工獎懲規定,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制度的教職工予以處分。
(六)學校每學期對教師和職工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聘用、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七)學校對教職工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四十七條 學生管理:學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一)學生依法享有如下權利: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實踐、學生社團活動;按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課程,學業及操行成績合格,獲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學校、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二)學生必須依法履行如下義務: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完成教學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學校規章制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學校按教育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收轉學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學校錄取或接收轉入學校的學生,複查合格後取得相應的學籍。學校按國家規定建立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報審批機關備案,嚴格管理學生學籍。
(四)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學校對學生做出處理或處分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申辯或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四章 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八條 學校變更名稱、層次及其他重要事項的,必須經學校理事會決議通過並報審批機關批准;變更舉辦者的,須由舉辦者提出,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通過,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四十九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審批機關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後予以批准。
第五十條 學校校長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作出決議,並報審批機關備案,接受審批機關監督。變更其他事項,報審批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審批機關批准,學校自行終止。
(一)學校因資金髮生嚴重困難,無法正常運轉;
(二)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發生,學校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堅持辦學;
(三)因其他重大原因,經理事會一致同意終止;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學校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或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學校終止後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學校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並有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十五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可以根據國家政策的調整和學校發展的要求予以修改。章程修改程式為:理事長提出修改建議,由學校理事會審議,經理事會2/3 以上理事同意和舉辦者確認後實行, 並報審批機關核准備案。
第十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學校校長經理事會聘任並報審批機關備案後,方可行使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職權。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學校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經舉辦者確認後,報審批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在學校依法終止後自動失效。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鄭州工業套用技術學院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