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章程

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章程

《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章程》包括序言和正文兩部分,正文分為總則、教育形式與學校職能、管理體制、學生、教職工、舉辦者與學校、學校與社會、資源保障、學校標識、附則10章共100條、9800餘字。2015年12月,河南省教育廳《關於核准河南農業大學等51所高等學校章程的通知》(豫教政法〔2015〕151)號核准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河南省教育廳
  • 發布文號:豫教政法〔2015〕151
  • 核准時間:2015年12月
  • 章條數:10章100條
  • 字數:9800餘字
制定過程,發布公文,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5年1月,《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章程》制定工作啟動;5月,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大學章程建設專題網發布《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章程建設工作實施方案》明確總體要求、工作原則、章程建設領導小組、工作步驟、工作要求;發布章程編寫工作進度計畫,編寫工作具體分為學習調研、編制起草、徵求意見、修改、審議審定、核准申請六個階段實施;6月,《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章程(徵求意見稿)》徵求修改意見。

發布公文

河南省教育廳發布《關於核准河南農業大學等51所高等學校章程的通知》(豫教政法〔2015〕151)號檔案核准通過。

章程內容

  • 序言
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是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學校始建於1949年,原名平原省立財經學校,後幾經更名、數易其址,1964年與鄭州航空工業技工學校合併更名為鄭州航空工業學校;1978年升格更名為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專科學校;1984年升格更名為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本科);1999年由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原航空工業部)主管轉為中央與地方共建,日常管理以河南省為主的辦學體制;2013年成為碩士學位授予單位。
在長期的發展歷程中,學校秉承“嚴謹、求實,開拓、進取”的校訓,不斷探索適應航空工業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人才培養模式,形成了“管理學科為主,管理學與工學密切結合”(以下簡稱“管工結合”)的人才培養特色。學校大力培育和凝練航空特色,確立了在航空工業管理和技術套用研究領域中的較強優勢,培養了大批優秀人才,為航空工業和地方經濟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辦學行為,促進依法治校,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推進學校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遵照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中文全稱為“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簡稱“鄭州航院”或“鄭航”;英文全稱原為“Zhengzhou Institute of Aeronautical Industry Management”,縮寫為“ZIA”,現為“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縮寫為“ZUA”;學校官方網站域名現為:http://www.zzia.edu.cn。學校根據需要,可變更官方網站域名。
第三條學校法定註冊地址是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大學中路2號。
學校有龍子湖校區、大學中路校區、大學南路校區共三個校區。其中,龍子湖校區位於鄭州市鄭東新區文苑西路15號。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經主管部門同意,可變更註冊地址。
第四條學校為經國家批准,河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公益性的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依法建立和實施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內部治理結構。
第六條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適應現代市場經濟需求,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深厚人文底蘊、紮實專業知識、寬廣國際視野,富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複合型、專業型高素質人才。
第七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管工結合”的人才培養特色和依託行業的航空特色,堅持“德育首位,教學中心,質量至上,育人為本”的辦學理念,堅持立足河南、航空工業和民航業,面向全國,走向世界的發展戰略,強化質量意識、開放意識、競爭意識,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建設省內一流、國內外有影響力的河南省高水平特色骨幹大學。
  • 第二章 教育形式與學校職能
第八條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
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為主,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積極開展留學生教育和中外合作辦學。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資源情況適度開展非全日制學歷繼續教育,積極開展非學歷繼續教育。
第九條學校依法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的基本職能。
第十條學校現有管理學、經濟學、工學、法學、文學、理學、藝術學七大學科門類。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發展戰略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結構。
學校鞏固和發展傳統優勢學科和特色學科,積極培育新興和交叉學科,打造多學科優勢互補的學科群;學校積極構建有航空特色的專業格局,提升專業核心競爭力。
第十一條學校堅持質量立校戰略,落實教學中心地位,提高本科生培養質量,創新研究生培養機制,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和教學質量監控體系。
第十二條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嚴格執行學籍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學校依法制定學業證書頒發標準,向學生頒發畢業證書或肄業證書、結業證書。
學校依法執行國家學位制度,按規定向學生頒發學位證書。
第十四條學校依法保障學術自由,支持和組織師生自主開展科學研究,建設結構合理的高水平創新團隊和科研平台,推動科技創新、知識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十五條學校建立完善科研評價和科研成果獎勵機制,學術交流審核和資助機制。
第十六條學校堅持開放辦學,根據自身特色和優勢,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十七條學校充分發揮校園文化的育人功能,積極加強校園文化品牌建設。
第十八條學校注重對外文化交流平台建設,積極開展對外文化交流與合作。
  •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十九條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的原則,領導學校人才工作。
(五)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校黨委書記主持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校黨委重要活動,協調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
第二十一條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在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制定和實施學校規章制度。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和人才政策。負責師資隊伍建設,負責教職工的聘任、管理與解聘工作。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學科專業建設、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
(九)向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協助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二節 決策機制
第二十三條學校黨委會議(以下簡稱“校黨委會”)是學校主要的領導決策機構,主要對校黨委職責範圍內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校黨委會由校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黨委書記確定。校黨委會必須有1/2以上校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的校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校黨委委員的1/2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四條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1/2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學校建立健全校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校黨委會有關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議題,應在會前聽取校長的意見;校長辦公會議的重要議題,應在會前聽取校黨委書記的意見。集體決定重大事項前,校黨委書記、校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
第二十六條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運作(“三重一大”)等事項,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七條中國共產黨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開展黨紀和廉潔教育,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節 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條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工會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在校黨委的領導下,依照法律和工會章程,履行維護、建設、參與和教育職能。
第二十九條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校工會為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第三十條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有: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工會工作報告(換屆時)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並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七)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校工會商定的需要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方可召開。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團委”)是在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的先進青年民眾組織,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共青團章程開展工作,履行組織青年、引導青年、服務青年和維護青年合法權益的職能。
第三十三條學校建立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和研究生代表大會制度。校學生代表大會、校研究生代表大會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的指導下,依其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行使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職權。
校學生代表大會、校研究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分別由校學生會、校研究生會承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學校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在學校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節 學術組織
第三十五條學校設定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設立的最高學術機構,依法行使對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受理學術爭議,維護學術道德,保障教授治學。
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教授代表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委員實行任期制。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依其章程的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學校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在國家授權範圍內負責學位的評定和授予工作,負責學位授予質量的評估。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委員實行任期制。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學位評審會議,由主席(或委託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依其工作細則的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學校設定教學指導委員會。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對學校教學工作進行研究、指導、審議、評估、決策以及提供諮詢的專家組織,對學校的教學管理、教學改革、教學研究、教學質量控制和評估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由學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名,委員實行任期制。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依其章程的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五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八條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需要,設立學院(系、部)。
第三十九條學院(系、部)是學校實施辦學活動的基本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主要職責有: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院(系、部)實際,制定學院(系、部)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與教學。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等活動。
(四)負責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
(五)提出人員(人才)配備(引進)方案或建議,並負責業務考核。
(六)根據授權制定教職工收入分配製度並組織實施。
(七)管理使用學校核撥的經費及資產。
(八)提出設立教研室、實驗室等機構的方案,報學校審批。
(九)行使學校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學校按照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逐步建立完善校、院(系、部)二級管理體制,激發辦學活力,充分發揮學院(系、部)的辦學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第四十一條學院(系、部)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或基層黨總支,負責本單位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設黨委(黨總支)書記一名,全面負責本單位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經校黨委批准,設黨委(黨總支)副書記若干名,協助黨委(黨總支)書記工作。
第四十二條學院(系、部)設院長(主任)一名,副院長(副主任)若干名。
院長(主任)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學科專業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長(副主任)協助院長(主任)工作。
第四十三條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系、部)黨政領導集體研究和決定重要事項的會議,是對學院(系、部)事務進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形式。學院(系、部)通過黨政聯席會議對本單位“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項進行集體研究決定。
第四十四條學院(系、部)根據本單位教職工人數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在本單位黨組織的領導下和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學院(系、部)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依照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四十六條學校根據學科發展、重大或特色研究任務、科技團隊整合的需要,設定校級研究機構,建立、完善科學的管理體制和評價機制。國家、省部級、市廳級研究機構的建設、調整、撤銷,須經學校上級主管或業務部門的批准。
第四十七條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自主設定、調整校內實驗室機構和人員配備。國家、省部級、市廳級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調整、撤銷,須經學校上級主管或業務部門的批准。
第六節 管理與服務機構
第四十八條學校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自主設定管理與服務機構。
學校管理與服務機構分為:黨群機構、行政機構、直屬機構和附屬機構。
學校管理與服務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和授權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學校管理與服務機構實行行政主管負責制。設行政主管一名,根據工作需要,設行政副主管若干名,協助行政主管工作。
根據中共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經校黨委批准,建立黨的基層委員會或基層黨總支,負責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
第五十條經學校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 第四章 學生
第五十一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五十二條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負責審議學校的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式,建立監督協調機制,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依規擇優錄取學生。
第五十三條學校建立學生轉學、轉專業、休學、復學和退學制度。
第五十四條學校積極構建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和全方位育人的育人體系,引導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推進學生工作隊伍專業化、職業化。
第五十五條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
(三)按照相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按照相關規定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五)取得滿足學歷及學位條件後的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六)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七)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提出異議和申訴。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學生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義務。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努力學習文化知識,完成規定的學業。
(六)珍愛生命,誠實守信,尊敬師長,團結同學。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七條學校重視和加強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通過大學生就業和創業指導,不斷增強畢業生的就業能力。
第五十八條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或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五十九條學生可依法申請組織成立學生社團,學校授權相關單位審查、受理和管理。學生社團在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六十條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科技創新、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創業實踐等活動。
第六十一條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六十二條學校教職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教職工是學校辦學的主體。
第六十三條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上級有關政策的規定,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工比例,設定各類教職工崗位。
第六十四條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推薦(評審)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對申報人員的業績材料進行審核、評議,確定其是否符合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條件。
第六十五條學校按規定對教職工實行相應的聘用制度。
第六十六條教職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公正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按工作職責、性質參加進修和培訓。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依照相關規定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七條教職工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教職工行為規範。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六)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為人師表。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八條學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行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制度,兼顧效率和公平。
第六十九條學校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師德修養、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其聘用、晉升、獎勵和處分的依據。
第七十條學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調解委員會,完善校內權利救濟制度,切實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 第六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七十一條學校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舉辦,河南省教育廳主管,舉辦者與學校分別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十二條舉辦者的主要權利有:
(一)依法依規監督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
(二)考核與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
(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考核任免學校行政領導。
(四)審查批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三條舉辦者的主要義務有:
(一)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二)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
(三)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支持學校發展。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四條學校的主要權利有: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招生比例,招收和教育管理學生。
(三)依法自主申請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位。
(五)制定學校規劃並組織實施。
(六)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
(八)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九)使用和管理學校財產與經費,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五條學校的主要義務有: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四)履行大學職責,發揮學校功能。
(五)接受舉辦者的指導、監督、評估和考核。
(六)保護學校資產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六條學校大力加強政產學研用結合,積極推動協同創新,為地方經濟社會、航空工業、民航業及國民經濟發展提供理論支撐、技術支持和智力支持。
第七十七條學校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行業企業積極開展合作辦學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七十八條學校不斷拓寬繼續教育渠道,針對社會需求開展各類崗位培訓,強化非學歷教育培訓品牌建設。
第七十九條學校設立校友總會,鼓勵和支持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校友會依據法律法規和校友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十條學校支持校友事業的發展,保持與校友的溝通與聯繫,為校友服務,鼓勵校友參與和支持母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八十一條學校依法設立社會捐贈基金,接受社會捐贈。
第八十二條學校依法促進利用社會資源辦學,逐步建立健全學校董事會(理事會)制度。
第八十三條學校依法依規實行校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 第八章 資源保障
第八十四條學校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的經費籌措機制。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十五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八十六條學校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制度。
第八十七條學校嚴格按照國家財務管理規定,對校內單位實行經濟責任制管理,執行財務審批制和審計監督制度。
第八十八條學校開展節約型校園建設,開源節流,最佳化經費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九條學校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依法實施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條學校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資產管理機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九十一條學校不斷加強公共服務和後勤保障體系建設,提高后勤服務質量。
  •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九十二條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採用同心圓設計,顏色以藍色和白色為主。徽志內圓中心是經過變形處理的飛行器,飛行器中間部分的書本象徵教育教學,電子軌跡象徵科學研究,飛行器兩側的雙環寓意突破,展現了飛行器衝破音障,極速飛行的瞬間。內圓正下方是學校建校時間。徽志外圓是採用弧形設計的學校校名的中英文全稱。如下圖所示:
學校徽章為師生員工佩戴的題有校名的證章。
第九十三條學校校歌為《騰飛鄭航》,集體作詞,傅庚辰作曲。
第九十四條學校校旗由徽志和校名組成,整體色彩白色和藍色構成,凸顯學校的航空特色。
第九十五條學校校名標準字型為中國書畫家陳天然的手寫體。
第九十六條學校標識色為藍色,色值: C:100 M:70 Y:10 K:0。
第九十七條學校校慶日為10月21日。
  •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會審定,報河南省教育廳核准。核准後由學校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九條本章程生效後,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一百條本章程由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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