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是河北省工商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9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工商局
  • 主題分類:工商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河北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市、縣(市、區)登記機關登記管轄的企業,其名稱冠以“河北”或“河北省”字樣,而不冠當地市、縣(市)行政區劃名的,屬於冠省名的範圍(以下簡稱冠省名)。
第三條 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及不含行政區劃的控股企業名稱的字號后冠省行政區劃的,也屬於冠省名的範圍。
第四條 根據企業名稱分級登記管理原則,企業冠省名應當報經省工商局核准。未經省工商局核准的,各市、縣 (市、區)工商局不得核發冠省名的企業營業執照。
第五條 企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冠省名:
(一)註冊資本(註冊資金)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
(二)產品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的商標持有企業;
(三)列為國家或省重點建設開發項目或重點科技項目的;
(四)產品經省以上有關部門鑑定屬填補國內或省內空白的。
第六條 新設立企業申請冠省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2、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並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3、相關的說明或者證明材料。有馳名或著名商標的應提交有關證書;列為國家或省重點建設、科技項目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檔案;產品填補國內(省內)空白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鑑定書。
4、名稱核准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已登記註冊的企業申請冠省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由登記主管機關簽署的企業名稱變更核准意見書;
2、加蓋企業印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3、名稱核准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新設立或已設立的企業集團、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冠省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集團設立登記申請書》或《企業集團變更登記申請書》;
2、母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3、企業集團章程;
4、集團成員申請加入集團、承認集團章程的檔案;
5、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證明或出資證明;
6、集團成員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7、名稱核准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九條 申請已預核名稱撤銷,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全體出資人簽署的撤銷名稱預先核准的書面申請;
2、擬撤銷名稱的預先核准通知書原件;
3、全體出資人簽署的委託書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條 新設立企業申請冠省名,應向有名稱登記管轄權的省工商局申請。省工商局審查後做出核准或者駁回的決定,並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第十一條 企業變更名稱,申請冠“河北”或“河北省”字樣的,由市、縣(市)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擬變更名稱進行初審,並向省工商局報送企業名稱變更核准意見書。
省局在收到《企業名稱變更核准意見書》後,應在5日內做出核准或駁回的決定,並發給《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或《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第十二條 經核准的企業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核准名稱自動失效。申請人應在保留期內辦理完畢企業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有正當理由,需延長預先核准名稱有效期的,申請人應在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申請延期。有效期延長時間不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經省工商局核准冠省名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企業登記註冊或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報省工商局備案。未備案的,預核准名稱作為超過保留期、未登記的作廢名稱處理。
  第十五條 冠省名的企業,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註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登記主管機關應將核准註銷登記情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送省工商局備案。
第十六條 冠省名企業設立的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所隸屬企業的名稱。該分支機構名稱可由原登記的市、縣(市、區)登記主管機關直接核准。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另起名稱。
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核准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當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1997年印發的《河北省企業冠省行政區劃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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