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管理暫行規定》是河北省實施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管理暫行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河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管理暫行規定》是河北省實施的規定。
《河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管理暫行規定》是河北省實施的規定。【發布單位】80303【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3-10-23【生效日期】1993-10-23【失效日期】【檔案來源】河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管理暫行規定(...
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負責權屬管理,有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由房產管理部門進行登記,負責權屬管理。第五條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使用權在使用...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土地租賃的管理,維護土地市場秩序和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契約取得。宅基地...
十六、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抵押契約。抵押契約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出讓契約的約定。抵押雙方應當持抵押契約、出讓契約、土地使用權證書,分別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和...
登記的土地權利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第三條 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當事人應當依法向土地所在地的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國土資源行政...
邯鄲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細則 (1992年9月2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發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促進本市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河北省城鎮國有...
《河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在2003.08.15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行為,促進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唐山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定 (2022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
2021年12月20日,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布關於《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河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 (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河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或者...
(八)土地使用者需轉讓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九)其他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依照前款第(一)、(二)、(八)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給予適當補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其...
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
(註:本款關於“《房屋租賃許可證》年檢”的規定已被2004年7月30日邯鄲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廢止,並於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一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出租的,按照以下程式進行:(一)所有權人持土地所有權證書,宗地勘測圖,以及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形成的同意出讓或者出租的書面材料,向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土地行政主管...
《河北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08年8月25日省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代省長 胡春華 二○○八年九月二日 條例內容 河北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本市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
將《河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定》第六條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刪去其中的“規劃”。第八條修改為:“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向縣級...
河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 (1993年8月18日河北省土地管理局發布)第一條為加強土地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土地資源,根據《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土地。第三...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已於1992年2月24日經國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1992年3月8日國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號發布施行。法規條款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土地使用權出租應當簽訂租賃契約;出租人應當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辦理登記;未按出讓契約規定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5)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
《河北省土地開發整理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河北省荒廢土地開發利用暫行規定》(省政府令〔1989〕第20號)同時廢止。【發布單位】...
第十條 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發生土地權屬爭議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後,再行登記。第十一條 以出讓、劃撥、租賃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依法繳清...
二、第十八條修改為:“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三、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修改為:“(六)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四、第...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
九、河北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2008年9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1號公布)十、河北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定 (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9號公布根據201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