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會力量辦學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社會力量辦學管理暫行辦法》在1989.03.22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社會力量辦學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9年03月22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3月22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提高辦學質量和社會效益,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力量辦學是我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是國家辦學的重要補充,是多渠道辦學的一條重要渠道。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均應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力量系指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經正式批准成立的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學術團體和個人。
第四條 學校(含培訓部、班,下同)的直接舉辦單位,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主辦者系個人的,必須具有政治權利。
第五條 社會力量辦學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的方向,嚴格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接受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和管理;認真貫徹按需施教、學以致用、講求實效的辦學原則。
第六條 社會力量辦學應結合本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主要開展崗位培訓、實用技術培訓以及舉辦助學性質的大中專自學考試、大中專招生考試輔導學校,繼續教育進修班,初高中文化學校等。在保證教學質量的前提下,可採取靈活多樣的辦學形式,提倡聯合辦學,提高辦學效益。
第七條 社會力量辦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德才兼備的專職領導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
(二)有一支合格的適應教學需要的專、兼職教師隊伍。舉辦函授教育必須具有面授輔導、信函答疑的師資力量。
(三)有明確的培養目標和與培養目標相適應的切實可行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及與教學大綱相應的教材或講義。。
(四)有能保證教學需要的固定校舍(包括租賃時間在學制年限以上的租賃校舍),有能夠開出實驗計畫所需要的實驗設備(包括租賃部分)。
(五)經費自行籌集,並有正當可靠來源(包括收取合理的學雜費)。
(六)有辦學規劃。
(七)有切實可行的教學、行政和財務管理制度。
第八條 單位申請辦學,須經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同意;非在職人員個人辦學,須經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在職人員(含離、退休人員)個人辦學,須經所在單位同意。各部門和單位應對所屬辦學單位或個人的辦學方向、宗旨,辦學負責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務能力或專業技術特長等方面進行認真審核,實事求是地簽署意見。
社會力量辦學聘請兼任教師、管理人員以及租賃校舍、實驗設備等,應與有關單位簽定契約(契約)或協定書。
社會力量舉辦學校的名稱,應體現其性質、類型、層次。在校牌、學校印章的校名前應冠學校所在地。省直單位舉辦的學校,校名前冠以“河北”二字;地、市、縣所屬單位舉辦的學校,校名前冠以地、市、縣名稱。嚴禁使用名不符實的學校名稱。
第九條 社會力量辦學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並按下列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一)凡舉辦各類文化補習或助學(輔導)性質的學校,由辦學單位或個人填寫《河北省社會力量辦學申請登記表》,經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報地、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舉辦各種形式的專業技術學校,由辦學單位或個人填寫《河北省社會力量辦學申請登記表》,經所在縣(市、區)與辦學內容對口的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舉辦煙花爆竹培訓班和司機學校須經公安部門審查同意)後,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地、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被準予辦學的單位和個人,由批准部門發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
(二)根據“先培訓、後就業”精神舉辦以培訓城鎮待業青年為主要對象的職業技術班,由縣(市、區)勞動部門審批,報所在地、市勞動、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接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管理。
(三)社會力量舉辦具有頒發國家承認大、中專學歷證書資格的各級各類學校,均須報省教委審查,並分別按國家關於學校設定的有關規定辦理。其學歷證書均須報經省教委驗印後方可有效。社會力量舉辦技工學校,經省勞動部門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四)社會力量辦學應面向學校所在地、市或省內招生。個別單位或個人確需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辦學(含跨省招生),必須持有聘邀單位的證明,經辦學者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並出具證明,報省教委審批;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我省辦學(含招生的),應持與聘邀單位或依託、掛靠單位的雙方協定和聘邀單位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門證明,以及辦學者所在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證明,報省教委審批。
凡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大中專以上學歷教育,應列入辦學者所在地國家教育事業計畫。
(五)社會力量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如變更學校名稱、性質、學制、辦學形式,調整專業、教學計畫以及更換主辦人,均應報原審批單位批准。學校停辦,必須完成本期教學計畫規定的學時和教學內容,經批准單位同意後註銷。
第十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刻制學校印章和財務專用章,須由批准辦學的勞動、教育行政部門出具證明,經公安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社會力量辦學的招生廣告,必須經批准備案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出具證明後方可刊播和張貼。違者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追究刊播和張貼者的責任,並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經濟或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社會力量辦學經費自籌,學校可以向學生合理收取學雜費,收費標準由省教育委員會、財政廳、物價局、勞動人事廳聯合制定。
收取的學雜費應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和教學開支,不準挪作他用。嚴禁以辦學為名非法牟利。違者,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銀行、財政、物價、稅務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對情節惡劣者要予以取締,並強制其清退學費,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第十三條 社會力量辦學應認真執行國家教委、財政部發布的《社會力量辦學財務管理暫行規定》,加強財務管理,使用地、市教育、財政、物價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公開,並接受財政、工商行政管理、銀行、審計、物價、教育和勞動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可在辦學者面向社會招生、非列入國家招生計畫的學校(班)徵收的學費總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管理費,(勞動部門審批並管理的除外),用於評比檢查、表彰獎勵等項開支。
第十五條 接受國外及華僑、港澳同胞捐資辦學,應按有關部門規定辦理。捐贈的經費專款專用,捐贈的教學設備應妥善保管使用。
第十六條 全日制學校、科研單位等,應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在校舍、實驗設備、師資等方面積極為社會力量辦學提供條件和方便,借用校舍和設備按有關規定合理收費。
第十七條 離退休人員辦學和兼課可合理領取報酬,不受補差限制。
第十八條 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教育,學生學完全部課程經考試及格,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明書,註明所學課程內容和每科考試成績,各門課程的授課教師和學校校長(班負責人)須在結業證上籤字。
第十九條 舉辦助學性質的初、高中文化教育,學生要求取得畢業證書者,應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門逐料組織命題和考試。畢業證書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門驗印,辦學單位填發。舉辦助學性質的高層次專業教育,學生要求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中專畢業證書者,可按自學考試的有關規定辦理。未取得頒發國家學歷證書資格的各級各類學校一律不準頒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條 舉辦技術培訓,學生要求取得相應技術等級證書的,必須由勞動部門指定的技術業務考核委員會進行考核,並驗印頒發證書;崗位培訓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考核並頒發證書。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社會力量辦學加強領導和管理。各有關部門對社會力量辦學應給予積極支持和幫助,既要維護辦學者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從學人員的正當利益。對辦學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管理不善、師資水平低、教學秩序混亂、教學質量差以及違反黨的有關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教育行政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整頓,直至停辦。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辦學單位或辦學者的責任。
凡被責令停辦的學校,在區別不同情況酌情清退徵收的學雜費。
對不服從管理,拒絕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以及從事違法活動的辦學單位和個人,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省教委等部門頒發的《河北省社會力量辦學試行辦法》即行廢止;其它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相牴觸者,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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