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5日勞動部對於河北省勞動廳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管理體制問題給予回覆:根據國務院《關於的實施意見》(國發〔1994〕39號)、《廣告法》、《勞動法》和勞動部依據《勞動法》制定的《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規定,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機構及組織的各種培訓活動,均應納入職業培訓管理範疇,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管理。按照管理職責,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機構發布招生廣告或招生簡章,必須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到勞動行政部門履行審批手續。國務院法制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社會力量辦學管理法規,在國家未頒布規定之前,地方勞動行政部門應按管理職責和現行的、規章對職業培訓社會力量辦學行使管理職能以保證政策的連續性和社會安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管理體制問題的答覆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
- 發布時間:1996-04-05
- 生效時間:1996-04-05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勞動部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管理體制問題的答覆
(1996年4月5日)
河北省勞動廳:
你廳來函問:國家對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辦學管理體制是如何規定的?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機構發布招生廣告或招生簡章需要哪個部門履行審批手續?經研究,答覆如下:
國務院《關於的實施意見》(國發〔1994〕39號)明確提出:“職業培訓和在職的崗位培訓工作,原則上由各級勞動、人事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進行管理”。《勞動法》對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包括職業培訓在內的勞動工作有明確的規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勞動部依據《勞動法》制定的《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對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做了專門規定。國務院批准的勞動部“三定”方案也規定了勞動部管理全國職業培訓工作的職責:“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管理全國技工學校和社會失業人員、企業富餘人員的培訓機構,指導企業職工和學徒培訓工作。”根據上述規定,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機構及組織的各種培訓活動,均應納入職業培訓管理範疇,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管理。
《廣告法》明確規定,“發布廣告需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檔案。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審查決定”。據此,按照管理職責,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機構發布招生廣告或招生簡章,必須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到勞動行政部門履行審批手續。
國務院法制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社會力量辦學管理法規,在國家未頒布規定之前,地方勞動行政部門應按管理職責和現行的、規章對職業培訓社會力量辦學行使管理職能以保證政策的連續性和社會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