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條例

蘇州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條例制定時間是1999年 9月23日,施行時間是2000年1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條例
  • 制定時間:1999年 9月23日
  • 施行時間:2000年1月1日
  • 批准時間:1999年10月30日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條例說明,審查意見,

檔案發布

(1999年 9月23日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制定1999年10月30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2000年1月1日施行)

檔案內容

蘇州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辦學,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維護辦學者、就學者、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教育機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將社會力量辦學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引導和監督。
第四條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高中階段教育、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學前教育。在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就近進入公辦國小和國中的前提下,可以舉辦少量民辦國小和國中,提供擇校機會。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舉辦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五條 教育機構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可以採用獨立辦學、合資辦學、聯合辦學等多種辦學形式。鼓勵社會力量利用現有的場所、設施和設備等社會資源,通過租賃、轉讓、轉制等方式,舉辦教育機構。
第六條 社會力量辦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七條 市和縣級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力量辦學。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技工學校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的社會力量辦學。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社會力量辦學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對社會力量辦學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變更和解散
第九條 設立教育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申請舉辦教育機構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教育機構的個人,應當是非國家現職工作人員,並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擬任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相應的學歷和教育、教學管理能力,身體健康,年齡可以放寬到七十周歲。
(三)有與辦學性質、規模、層次相適應的專任教師和管理人員。任職教師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舉辦學歷教育的,專任教師和管理人員不少於所需教職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四)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育場所、設施和設備等。
(五)有必備的辦學經費。舉辦學歷教育的,應當提供經濟擔保。
第十條 申請舉辦教育機構應當向審批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辦學的報告。
(二)學校章程或者辦學管理制度。
(三)辦學方案。辦學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教育機構的名稱、性質、規模、辦學形式和辦學地址;
2.專業設定、招生範圍和對象;
3.師資和管理人員情況;
4.教育場所、設施和設備情況;
5.經費及其來源。
(四)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舉辦學歷教育和學前教育的教育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舉辦非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舉辦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勞動就業培訓等,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舉辦醫療、體育、藝術等特種專業類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三)舉辦其他非學歷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第十二條 舉辦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歷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於 9月底前提出申請,審批部門應當於第二年 4月底前以書面形式答覆。申請舉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覆。學校在籌建期經審批部門批准可以招生,但是籌建期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三條 教育機構取得審批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後,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教育機構合併或者變更名稱、性質、層次、專業、辦學場所的,應當報審批部門批准;變更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等其他事項的,應當報審批部門備案。教育機構合併,應當進行財產清查和財務結算,並由合併後的教育機構負責接收、安置原教育機構的學生。
第十五條 教育機構解散,應當提前六個月提出申請,由審批部門核准。教育機構無法開展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審批部門應當責成解散。教育機構解散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解散的方案;
(二)財務、會計資料和財產清查及債權、債務清理的有關資料;
(三)在校學生的安置方案;
(四)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教育機構解散,應當做好善後工作。教育機構債權、債務的處理和清算後的財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章 辦學管理
第十六條 教育機構可以設立董事會。董事會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聘任與解聘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
(二)制定發展規劃;
(三)籌措辦學經費;
(四)審定預決算方案;
(五)修改組織章程。國家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董事會董事。因特殊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委派的除外。
第十七條 教育機構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自主聘任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招聘的大中專畢業生、公辦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可以委託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實行人事代理。
第十八條 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招生。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經審批部門審查。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憑審查證明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
第十九條 實施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教學大綱、課程計畫、教材實施教學,並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學員完成學業的,由所在教育機構發給培訓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取得學歷證書或者學業證書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業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配備財會人員,在每一會計年度向審批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教育機構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核定。教育機構收費使用國家規定的專用票據。鼓勵社會和個人捐資助學。教育機構接受捐助應當使用捐資助學專用收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捐助款作為學校教育資金,應當用於教育機構的建設和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對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定期評估其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
第四章 辦學保障
第二十三條 教育機構因教育需要使用土地、建造校舍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公益性事業給予優惠,並優先安排。
第二十四條 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學生依法享有公辦學校及其教師、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教育機構專任教師的教師資格、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和晉升、教齡計算,享有公辦學校教師的同等待遇。教育機構委託人才服務機構實行人事代理的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由教育機構依法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條 任何行政部門對教育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不得收取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教育機構違法攤派各種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本市辦學和合作辦學的,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市制定的《蘇州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1999年9月23日已經蘇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批准。我受蘇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要切實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積極發展我國各類教育事業,最佳化教育結構,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幾年來,我市社會力量辦學在“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指導下,辦學規模不斷擴大,辦學條件不斷改善,教學質量逐步提高,已形成一個多層次、多學科、全方位的辦學體系,成為我市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至1998年底,全市共有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268家。其中市區就有130家,開設專業100多個,有專、兼職教師近2000人,在校學員達10多萬人次,涉及幼兒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繼續教育以及休閒教育等各方面。從發展態勢看,申請舉辦者愈來愈多,而且呈現出從非學歷教育向學歷教育、從城市向農村、從低層次向高層次發展的特點。社會力量辦學的興起,對適應教育體制改革需要,滿足社會多層次需求,全面提高國民素質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是,當前社會力量辦學工作也存在著不少問題。主要是:對社會力量辦學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足,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鼓勵扶持措施不夠到位;對社會力量辦學的審批不夠規範,日常管理和教學業務指導不力;對少數辦學條件差、教育質量低、財務管理混亂的教育機構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措施。因此,為了促進社會力量辦學的有序、健康發展,規範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根據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市教育委員會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畫和市政府的部署,於1999年6月完成了《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提請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委員們在審議中認為,《條潰ú蒞福》突出了對社會力量辦學的鼓勵和引導,體現了蘇州在社會力量辦學方面的特色,內容比較具體。同時,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成立了《條例草案》修改小組,對常委會審議意見進行了歸納、整理,分別召開了由社會力量辦學單位負責人、教育界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立法諮詢員和縣級市有關人員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並通過市級機關信息網徵求意見,又專門聽取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的意見
。在此基礎上,修改小組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正式形成了《條例修改稿》,並經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二次審議通過。
三、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對社會力量辦學的鼓勵與扶持
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實施兩年來,各地的社會力量辦學發展迅猛。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緊密結合社會力量辦學的發展形勢,提出“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積極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辦學,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條例》以《決定》為指導,充分體現了積極鼓勵與扶持社會力量辦學的精神。如,《條例》規定,“可以舉辦少量民辦國小和國中,提供擇校機會。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舉辦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可以採用獨立辦學、合資辦學、聯合辦學等多種辦學形式”。“鼓勵社會力量利用現有的場所、設施和設備等社會資源,通過租賃、轉讓、轉制等方式,舉辦教育機構”。《條例》還規定,“教育機構因教育需要使用土地、建造校舍等,按照公益性事業給予優惠,並優先安排。”
(二)關於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
為了防止多頭管理造成混亂,《條例》確定了教育行政部門為社會力量辦學的主管部門。根據我市技工學校教育歷來由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我市技工學校教育歷來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的實際情況,《條例》明確了“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技工學校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的社會力量辦學工作”。《條例》還規定,舉辦學歷教育和學前教育的教育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舉辦非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其中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勞動就業培訓等,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醫療、體育、藝術等特種專業類,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其他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審批。這樣理順了管理體制,明確了審批許可權,從而有利於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三)關於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解散
《條例》結合我市的實際,對教育機構的設立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如,在辦學條件中,規定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年齡可以放寬到七十周歲”,“舉辦學歷教育的,專任教師和管理人員不少於所需教職工總數的二分之一”;為了防止舉辦者抽逃資金,切實維護就學者的權益和社會穩定,《條例》規定“舉辦學歷教育的,應當提供經濟擔保”;為了保障聘任教師的權益,《條例》規定“招聘的大中專畢業生、公辦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可以委託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實行人事代理”;為了加強對招生廣告的管理,《條例》規定“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經審批部門審查”,“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憑審查證明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以有效地制止當前出現的亂髮招生廣告欺騙就學者的現象。同時,《條例》還對教育機構的合併、解散作了具體規定。如,《條例》規定,“教育機構合併,應當進行財產清查和財務結算,並由合併後的教育機構負責接收、安置原教育機構的學生”;“教育機構解散,應當提前六個月提出申請”,“教育機構無法開展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審批部門應當責成解散”,並規定教育機構解散應提供在校學生的安置方案等有關材料,做好善後工作。
(四)關於教育機構的收費及財務管理
為了規範社會力量辦學的收費行為,《條例》規定,“教育機構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核定。教育機構收費使用國家規定的專用票據”。“鼓勵社會和個人捐資助學。教育機構接受捐助應當使用捐資助學專用收據”,“捐助款作為學校教育資金,應當用於教育機構的建設和發展,不得挪作他用”。為了健全教育機構的財務管理制度,《條例》規定“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配備財會人員,在每一會計年度向審批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為了保障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條例》還規定“任何行政部門對教育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不得收取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教育機構違法攤派各種費用”。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

各位委員:
《蘇州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條例》已經蘇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我委受主任會議委託,對本條例進行了審查,並徵求了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教委、省文化廳、省物價局、省審計廳、省政府法制局等相關單位的意見,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蘇州是教育、文化事業較為發達的地區,近幾年來,隨著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社會力量辦學日益興起,呈現出從非學歷教育向學歷教育,從城市向農村,從低層次向高層次發展的態勢。但是,當前社會力量辦學工作中存在著對社會力量辦學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足,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對社會力量辦學的鼓勵扶持措施不夠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蘇州市適時制定了本條例。本條例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為指導,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積極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辦學,體現了蘇州在社會力量辦學方面的特色。同時本條例對社會力量的辦學管理,辦學保障,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解散等作了比較系統的規定,內容比較具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經審查,沒有發現本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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