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

《河北省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是河北省工商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09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工商局
  • 主題分類:工商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企業集團的登記管理,規範企業集團的組織行為,根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河北省境內組建企業集團,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從事活動。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業集團的登記主管機關。
第三條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若干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組建而成。事業單位法人也可以成為企業集團成員。
母公司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
子公司應當是母公司對其擁有全部股權或者控股權的企業法人;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是母公司對其參股或者母子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協作聯繫的其他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
第五條 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註冊資本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3家控股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總和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第六條企業集團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集團名稱;
(二)母公司的名稱、住所;
(三)企業集團的宗旨;
(四)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和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五)企業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六)企業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式、任期和職權;
(七)參加、退出企業集團的條件和程式;
(八)企業集團的終止;
(九)章程修改程式;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十一)制定日期。
企業集團章程應當由全體成員簽署或者認可。
第七條 企業集團的登記應當由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提出申請,原則上應當與母公司的設立或者變更登記一併進行。
第八條 名稱冠“河北省”、“河北”以上的字樣的企業集團及集團有限公司,由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其他企業集團由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第九條 企業集團的登記事項包括:企業集團名稱;母公司名稱、住所;成員企業。
第十條 申請企業集團登記,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集團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母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集團成員申請加入集團,承認集團章程的檔案;
(四)企業集團章程;
(五)企業集團成員的法人資格證明;
(六)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證明或者出資證明;
(七)其他有關檔案。
第十一條 組建企業集團,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需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提交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十二條 企業集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核發《企業集團登記證》,該企業集團即告成立。
《企業集團登記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十三條 企業集團名稱的登記管理。參照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集團的名稱可以有簡稱。
母公司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參股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
經核准的企業集團名稱可以在宣傳和廣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訂立經濟契約,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企業集團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企業集團修改章程,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第十六條 申請企業集團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集團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母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其他有關檔案。
第十七條 企業集團因下列情形而終止,企業集團應當在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企業集團章程規定的終止事由出現;
(二)已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 申請企業集團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集團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母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企業集團登記證》;
(四)其他有關檔案。
第十九條 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擅自使用企業集團名稱或者不按規定使用企業集團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以企業集團名義訂立經濟契約,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辦理企業集團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企業集團登記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一條 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而不辦理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二條 應當辦理註銷登記而不辦理的,由登記主管機關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三條 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售《企業集團登記證》的,由登記主管機關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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