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支持社會力量發展普惠托育服務指導意見

《池州市支持社會力量發展普惠托育服務指導意見》業經2020年10月23日池州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1月9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池州市支持社會力量發展普惠托育服務指導意見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9日
  • 發布單位: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和省衛生健康委等16部門《關於做好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的通知》(皖衛人口家庭發〔2019〕152號)等檔案精神,激發社會力量參與3歲以下嬰幼兒普惠托育服務積極,多渠道增加托育資源供給,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安徽重要講話指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遵循嬰幼兒身心發展規律,按照“政府引導、多方參與、社會運營、普惠可及”的總體思路,構建並完善以社會辦園為主體、公共服務為補充,廣覆蓋、保基本、有質量的嬰幼兒早期發展服務體系,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托育服務需求,促進嬰幼兒健康成長、廣大家庭和諧幸福。
二、主要任務
(一)增加資源供給。
1.加快推進公辦托育機構建設。將普惠性托育機構建設列入各級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堅持托育一體化服務,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幼稚園開設托班,招收2至3歲的幼兒。支持公辦示範性托育機構開辦分園、託管弱園、合作辦園,擴大優質資源覆蓋面,逐步提高公辦托育機構占比。充分發揮公辦托育機構保基本、兜底線、引領方向、平抑收費的主渠道作用。
2.建立健全多元主體合作辦園機制。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推動在主城區和縣域城區建設具有帶動效應、承擔一定指導功能的示範性托育機構。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托育機構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鼓勵專業化服務組織規模化承接、連鎖化運營托育服務設施,培育和打造一批規模化、規範化托育機構。支持社會力量利用居住區配套托育服務場地、土地、房產等各類資源,通過自建自營、合作經營、委託經營、公辦民營、民辦公助、股權合作以及以獎代補等方式舉辦普惠托育機構。
3.鼓勵支持用人單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支持就業人群密集的產業園區和大型企業、用工單位完善托育服務設施,提供普惠托育服務。職工適齡子女達到30人以上的企事業單位,應積極為職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有條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開放。鼓勵同一園區、同一辦公區域內的多家企事業單位,採用多種方式聯合提供托育服務。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將“職工子女暑托(託管)班”託管照護對象延伸至3歲以下幼兒。
4.加大對農村和貧困地區普惠托育支持力度。將普惠托育服務納入村(社區)服務體系,鼓勵利用鄉村公共服務設施、閒置校舍、閒置辦公場所等資源,以委託或購買服務的方式舉辦普惠托育服務機構。
(二)完善激勵機制。
1.完善市場準入機制。社會力量投入普惠托育機構建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禁止規定以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利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制定準入負面清單,進一步簡政放權,最佳化營商環境,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進入普惠托育服務領域。
2.落實財稅優惠政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支持社會力量發展普惠托育服務專項行動實施方案(試行)》(發改社會〔2019〕1606號)要求,各地可採取建設補貼、運營補貼或以獎代補等形式支持普惠托育機構發展。普惠托育機構用電、用水、用氣按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執行。托育從業人員技能培訓項目列入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目錄。
3.創新投融資機制。將托育服務項目納入政府出資或參股的融資擔保機構的支持範圍。支持民辦普惠托育機構舉辦者依法利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和其他有效資產作為辦園出資,擴大資金來源。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托育機構綜合責任保險等險種。探索建立托育機構購買責任保險項目制度,有效化解機構運行風險。
4.支持上下游產業發展。強化政策引導,支持嬰幼兒用品、餐飲及配送等嬰幼兒照護服務領域產業發展,為嬰幼兒及托育服務機構提供安全、可靠、穩定的用品和餐食保障。
(三)加強服務監管。
1.落實登記備案制度。嚴格按照《托育機構設定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國衛人口發〔2019〕58號),加強對從業人員資質、收費標準及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審核與動態管理。建立健全托育機構備案登記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質量評估制度。探索實施托育服務行業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建立托育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及時向社會公眾公布符合標準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信息及監督檢查情況。
2.強化安全責任監管。衛生健康部門牽頭會同各相關部門共同落實對托育機構安全保衛、衛生保健、設施設備、食品、飲用水、嬰幼兒用品等方面的監管責任。督促各類托育機構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器材及安保人員。建立市、縣、鄉三級聯動綜合監管機制,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大對托育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發生安全事故的,要嚴肅問責追責。
3.強化服務價格監管。普惠性托育機構收費標準按照質量有保障、價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導向,綜合考慮當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務成本、合理利潤等因素,通過市場評估,公開徵求意見和召開價格認證會等方式確定普惠托育服務價格,也可參考省、市定價目錄中的公辦幼稚園收費標準及定價方式,由相關部門提出指導性收費標準。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備案托育服務機構收費價格水平進行監測分析,強化日常監管。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各相關部門要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將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加強領導,因地制宜,積極探索,穩步落實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普惠托幼機構各項政策措施。
(二)加強宣傳引導。加大宣傳力度,大力傳播科學育兒理念與知識,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嬰幼兒健康成長的良好氛圍。鼓勵先行先試,及時總結推廣試點地區的成功做法和先進經驗,不斷提升嬰幼兒照護服務水平。
(三)狠抓工作落實。市政府將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工作納入對各縣區、九華山風景區和市級有關部門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內容。各地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職盡責,加快制定並完善各項支持和配套政策,加強對托育工作的指導、評估和督查。

解讀

2020年11月9日,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池州市支持社會力量發展普惠托育服務指導意見》(池政辦秘〔2020〕8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現解讀如下:
一、決策背景及依據
3歲以下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幼兒)照護服務是生命全周期服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事關嬰幼兒健康成長,事關千家萬戶。2019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隨後,省衛健委、發展改革委等16部門先後印發《關於做好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的通知》(皖衛人口家庭發〔2019〕152號),提出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並部署組織實施工作。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一是國家有要求。去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並部署組織實施此項工作。
二是省里有部署。省衛健委、發展改革委等16部門印發《通知》,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和目標責任考核。要求各市建成2個以上具有地方特色和示範效應的托育機構,各縣區至少建成1個普惠性機構,到2025年全省城市縣區實現全覆蓋(農村根據實際需求建立)。近日,全省托育機構建設推進會再次提出支持嬰幼兒照護服務多元發展,加強試點示範、完善配套措施等工作要求。
三是民眾有需求。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是生命全周期服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事關千家萬戶。我市尚處於起步階段,部分民營早教機構提供的托位較少,管理還不夠規範。2019年,我市利用人口健康基金平台,通過項目運作方式,打造5個優生優育指導中心示範點,累計建成托位320個,但仍無法滿足民眾需求。主城區至今還沒有1家公辦示範性托育機構。
三、起草和研判過程
《指導意見》起草大致分為三個階段。一是根據市政府領導要求,認真研究國務院、省政府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起草實施意見初稿。二是對初稿內容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徵求意見稿,發各縣區、管委會和市直相關部門徵求意見,已收到共11家單位書面反饋意見,9家單位電話反饋意見,其中市教體局、貴池區等2家單位提出了修改意見。我委隨後逐條進行研討並與相關單位進行溝通,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實施意見》送審稿,經市司法局審核後,10月23日,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並根據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後正式印發。
四、工作目標
按照《關於做好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的通知》要求,到2021年,基本建立支持指導家庭科學照護嬰幼兒的政策機制,初步形成“政府推動、部門協同、家庭為主、社會參與”的嬰幼兒照護服務供給體系。大多數縣區都建有規模適度、管理規範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各市建成2個以上具有地方特色和示範效應的機構,各縣(市、區)至少建成1個普惠性的機構。到2025年,全省城市區機構全覆蓋(農村根據實際需求建立),實現主體多元、形式多樣、政策完備、應享盡享、應護盡護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
五、主要內容
主要任務,共三個方面:
一是增加資源供給,主要包括“加快推進公辦托育機構建設,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幼稚園開設托班;建立健全多元主體合作辦園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托育機構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鼓勵支持用人單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將“職工子女暑托(託管)班”託管照護對象延伸至3歲以下幼兒”等內容。
二是完善激勵機制。主要包括“完善市場準入機制,吸引社會資本進入普惠托育服務領域;落實財稅優惠政策,採取建設補貼、運營補貼或以獎代補等形式支持普惠托育機構發展;創新投融資機制,將托育服務項目納入政府出資或參股的融資擔保機構支持範圍”等內容。
三是加強服務監管。主要包括“落實備案登記制度,強化安全責任和服務價格監管”等內容。
六、創新舉措
在增加資源供給方面,繼續堅持托育一體化服務,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幼稚園開設托班,招收2至3歲的幼兒。支持公辦示範性托育機構開辦分園、託管弱園、合作辦園,擴大優質資源覆蓋面,逐步提高公辦托育機構占比。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托育機構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鼓勵專業化服務組織規模化承接、連鎖化運營托育服務設施,培育和打造一批規模化、規範化托育機構。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將“職工子女暑托(託管)班”託管照護對象延伸至3歲以下幼兒。
在完善激勵機制方面,採取建設補貼、運營補貼或以獎代補等形式支持普惠托育機構發展。普惠托育機構用電、用水、用氣按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執行。托育從業人員技能培訓項目列入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目錄。將托育服務項目納入政府出資或參股的融資擔保機構的支持範圍。支持民辦普惠托育機構舉辦者依法利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和其他有效資產作為辦園出資,擴大資金來源。
七、保障措施
為保障《指導意見》貫徹落實,《指導意見》從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宣傳引導、加強部門協同三個方面,提出穩步落實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普惠托育機構各項政策措施,明確市政府將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工作納入對各縣區、九華山風景區和市級有關部門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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