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僑、僑眷自費出國留學規定

歸僑、僑眷自費出國留學規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勞動人事部聯合制訂。1982年7月6日國務院批轉。規定:屬於國外華僑、港澳同胞、外籍華人和歸國華僑在國內和內地的子女、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含配偶),具備自費出國留學條件的,可不受在校生不準自費出國留學、高等學校畢業後工作兩年的限制。在校學生,本人要求保留學籍的,可以保留學籍一年。

1990 年 1 月 25 日,國家教委對自費出國留學問題又發布《關於具有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的補充規定》及其《暫行實施細則》。其中規定:(1)歸國華僑,國外華 496A 僑,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外籍華人(簡稱六類人員)在國內或內地的直系眷屬,即配偶及子女、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均含配偶),非直系眷屬,即親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均含配偶),屬在讀或退學的全日制高等教育機構公費學生或研究生,如申請自費出國留學,須提交六類人員在境內、外定居的有效證件的複印件和直接負擔申請人全額經費資助的證明;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僑務部門或台辦對其眷屬身份按有關要求進行核實。六類人員的直系眷屬自費出國留學可免交培養費,非直系眷屬在償還學習期間國家負擔的培養費後,可申請自費出國留學。(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僑務部門或台辦審查的材料:申請人本人為眷屬的證明材料及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證明材料;境內、外親屬直接負擔申請人全額經濟資助的證明;眷屬配偶提交的對方的上述證明材料及結婚證明書;申請人所在單位對有關證明材料及對申請人自費出國留學的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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