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

1994年1月29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8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8.11.28
  • 實施時間:2009.01.01
條例全文,修正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修改意見報告,

條例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歸僑、僑眷身份由其戶籍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審核認定。
第三條 華僑、歸僑去世後或者華僑身份改變後,其國內眷屬原依法認定的僑眷身份不變。依法與華僑、歸僑或者其子女解除婚姻關係,或者與華僑、歸僑解除扶養關係的,其原依法認定的僑眷身份喪失。
同華僑、歸僑有5年以上扶養關係的其他親屬,經公證機關出具扶養公證,應當認定其僑眷身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保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工作,並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歸僑、僑眷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代表歸僑、僑眷利益,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歸僑、僑眷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團體,其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依法擁有的財產,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犯;其所從事的正當活動,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予以支持。
第六條 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義務。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僑眷人數較多的市(州)、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和僑眷代表。
第八條 經批准來我省定居的華僑,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妥善安置。來我省農村定居的華僑需要建房的,優先解決宅基地。
第九條 鼓勵歸僑、僑眷積極引進資金、人才、技術等,為我省經濟、社會建設服務。對引進有貢獻的歸僑、僑眷,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歸僑、僑眷依法投資興辦產業、公益事業,特別是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並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對歸僑、僑眷就業、再就業優先扶持和幫助,並給予指導。對經濟困難的歸僑、僑眷進行就業前職業培訓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經費補助。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有關社會救助政策規定,對生活困難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歸僑、僑眷,及時納入社會救助範圍,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散居在農村的貧困歸僑、僑眷應納入當地扶貧開發計畫統籌安排,優先安排扶貧資金、扶貧項目。
第十四條 僑匯是歸僑、僑眷的合法收入,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侵占、冒領、剋扣、攤派、強行借貸或者非法凍結、沒收。
第十五條 歸僑、僑眷接受境外親友、團體捐贈的國家準予進口的物資直接用於公益事業的,依法享受國家稅收優惠待遇。
歸僑、僑眷及其在境外的親友興辦公益事業的意願應當得到尊重,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挪用所捐贈的財物,不得隨意更改興辦項目的用途。
第十六條 華僑、歸僑、僑眷在我省私有房屋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享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依法徵用、拆遷華僑、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
華僑、歸僑、僑眷出境定居前所購買的房屋,出境定居後仍享有房產所有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房屋需出售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歸僑、僑眷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或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安排。
第十七條 歸僑、僑眷繼承、接受境外親友的遺產、遺贈或者贈與以及處分境外財產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手續。
歸僑、僑眷將其在境外的財產轉入國內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歸僑、僑眷與國(境)外親友的往來和通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不得非法開拆或扣壓其往來郵件。
第十九條 歸僑、歸僑子女和華僑在省內的子女以及僑眷報考非義務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予以照顧。
華僑子女就讀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視同當地居民子女辦理入學手續,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條 歸僑、僑眷申請自費出國學習,按照國家規定由省有關部門審核辦理。
在校學生獲準自費出國留學的,保留學籍1年。自費留學的歸僑、僑眷職工在獲準離境後,可保留其公職2年。學成回國的,按照同等學歷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歸僑、僑眷申請出境,有關主管部門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審批。歸僑、僑眷的國(境)外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因其他特殊情況急需出境,有關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人提供的有效證明後及時審批。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歸僑、僑眷職工探望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歸僑職工在父母死亡後出境探望兄弟姐妹,其探親待遇,按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辦理,所在單位不得因此而損害其合法權益。
歸僑、僑眷的境外親屬來我省探親時,被探望的歸僑、僑眷所在單位應當為其安排一定的陪同時間,並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歸僑、僑眷在職職工經批准出境定居的,應及時為其辦理離職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一次性離職費。出境定居後又回國來本省定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重新就業的,其出境前和就業後的工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其他在職職工經批准出境定居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出境定居後又回國來本省定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重新就業的,重新進行社會保險登記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可以前後合併計算,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離退休、退職歸僑、僑眷出境定居的,有關養老金髮放、回國就醫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以及其他事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歸僑、僑眷職工可委託其國內親友代辦以上事宜,但應當每年向有關部門提交生存證明。
第二十五條 歸僑、僑眷的宗教信仰受法律保護,其宗教事務按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二十六條 歸僑、僑眷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侵犯者的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經濟困難的歸僑、僑眷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損害歸僑、僑眷權益的,由其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和歸僑、僑眷的特點,對歸僑、僑眷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我省的眷屬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是1994年1月29日經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並頒布實行的,是我省第一個關於歸僑、僑眷權益保護工作的地方性法規。這個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於切實維護歸僑、僑眷這一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調動廣大歸僑、僑眷積極性,團結爭取海外華僑、華人,引導他們加強與我省的合作交流,促進地方對外開放和經濟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決定》;2004年6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0號修訂重新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我省現行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主要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部分條款或是已經和上位法相衝突,或是不符合新的社會發展要求,亟需修改。例如第十條有關僑資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有關法規解釋的規定等。二是部分條款雖然仍然適用,但是規定過於簡單,隨著社會的發展,出現了很多新的情況,還需要更進一步的補充。例如歸僑、僑眷出境後復歸,離退休、退職歸僑僑眷出境定居等。
二、修改過程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列入省人大、省政府修改計畫後,省僑辦高度重視,於2006年3月成立了修改僑法工作小組,隨後就修訂工作展開了大量的調研工作,廣泛徵求了基層意見。2006年10月,省僑辦與省人大民僑委聯合召開專題會議,協調修改工作的有關事宜。2007年3月,徵求意見稿完成,省僑辦組織召開由省人大民僑委,省政協港澳台僑、外事委和省僑聯參加的座談會徵求意見,並分片在蘭州和酒泉舉行了座談會。在各方面所提意見的基礎上,參考外省出台的辦法,形成了《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修正案送審稿)》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過程中再次書面徵求了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等13個廳局和14個市州政府的意見,並在省政府法制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法制辦、僑辦會同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2008年6月18日省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現在提請審議的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修改的原則
歸僑、僑眷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在創建新中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而又十分特殊的作用,維護歸僑、僑眷利益,發揮歸僑、僑眷特有優勢,對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因此,在《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的修改過程中,我們在原條款的基礎上注重加強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充分體現對歸僑、僑眷利益的保護。黨和國家對歸僑、僑眷採取了“一視同仁,不得歧視,根據特點,適當照顧”的特殊保護政策,為了貫徹落實這一政策,在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等多條條款中都作出了對歸僑、僑眷給予保護和適當照顧的相關規定。
2.充分發揮歸僑、僑眷的優勢,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在第十條、第十四條等條款中制定優惠政策、設立獎勵制度,調動和引導歸僑、僑眷發揮自身在對外交往方面的優勢,為我省和諧社會建設貢獻力量。
(二)本次修改的主要方面
1.有關僑眷的界定。過去對僑眷的範圍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容易造成僑眷概念的擴大化,照顧性條款也就難以落到實處。此次修訂過程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在修正案草案第二條中對僑眷的範圍予以明確界定,並同時明確了外籍華人在華眷屬的僑眷身份。
2.有關對貧困歸僑、僑眷的生活照顧。我省有一部分歸僑、僑眷生活非常困難,他們中的個別人還涉及到民族和宗教問題,為他們提供一定程度的照顧,有利於促進社會穩定。在修正案草案中,規定給予符合條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歸僑、僑眷政策範圍內的照顧;符合條件的歸僑、僑眷優先購買經濟適用房、租住廉租房;散居農村的歸僑、僑眷可以優先列入規劃,優先安排扶貧資金,優先安排扶貧項目;勞動和人事部門在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上給予優先扶持和幫助等。
3.有關探親假。原第二十二條中,規定了歸僑、僑眷看望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在父母死亡後出境看望兄弟姐妹的探親待遇。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地出現了父母在國內、子女在國外的情況。因此在這次修訂中,增加了父母出境探望子女的內容。
4.有關出境定居。歸僑、僑眷出境定居的情形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歸僑、僑眷職工出境定居,這就涉及到勞動關係的解除問題;另一類是離退休歸僑、僑眷出境定居,涉及養老金髮放、醫療保險等問題。因此應當針對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規定。而修訂前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將這兩種情形都寫入了第二十三條當中,很多問題規定得還不夠詳盡,不能滿足實際的需要。在修訂過程中,我們將這一條內容拆分為兩條,新增一條關於離退休歸僑、僑眷出境定居後有關事宜的規定。
以上說明及修正案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民族僑務委員會於2008年9月1日召開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對省政府2008年6月18日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修正案(草案)》(簡稱實施辦法)是1994年1月29日頒布實施的,是我省第一部關於保護歸僑僑眷權益的地方性法規,在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00年10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僑法),2004年6月國務院頒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照修訂後的僑法和辦法,聯繫近年來僑務工作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我省實施辦法部分條款的規定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因此,對我省實施辦法進行修訂是十分必要的。
實施辦法在起草過程中,省政府僑辦進行了大量的調研工作,廣泛徵求了省內各涉僑部門、歸僑僑眷和省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並吸納了其他省已出台辦法的成功經驗,對實施辦法進行了反覆討論和協調論證。民族僑務委員會提前介入,先後多次與省政府僑辦、省政府法制辦召開會議,對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民族僑務委員會經過審議認為,實施辦法結構合理,條款內容與上位法規定不牴觸,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反映了新形勢下廣大歸僑僑眷的願望和要求,體現了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它的貫徹實施對依法護僑、爭取僑心、發揮僑力,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和諧社會的建設必將產生更大的作用。同意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建議將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歸僑僑眷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審查意見,請予審議。

修改意見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於2008年11月25日對《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辦法修訂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分組審議結束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11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並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第三條第一款“依法與華僑、歸僑及其子女”中的“及”改為“或者”。
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刪去第四條第二款:“各級國家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能,密切配合,依法保障歸僑、僑眷合法權益。”同時,在第六條的“社會團體”前加“各級國家機關、”。
三、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第五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中的“其它”改為“其他”;將第五條、第十八條中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改為“任何組織或個人”。
四、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刪去第八條中“有專業特長的華僑,按雙向選擇的原則優先安置”一句。
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第九條中“為我省現代化建設服務”改為“為我省經濟、社會建設服務”。
六、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第十一條的三款合併表述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對歸僑、僑眷就業、再就業優先扶持和幫助,並給予指導。對經濟困難的歸僑、僑眷進行就業前職業培訓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經費補助。”
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歸僑、僑眷有使用僑匯的自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八、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歸僑、僑眷及其在境外的親友興辦公益事業的意願應當得到尊重,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挪用所捐贈的財物,不得隨意更改興辦項目的用途。”
九、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第十六條第一款“國家依法徵用……”中的“國家”一詞刪去;將第二款修改為:“華僑、歸僑、僑眷出境定居前所購買的房屋,出境定居後仍享有房產所有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房屋需出售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十、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探親而作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決定”修改為:“所在單位不得因此而損害其合法權益”;將第二款修改為:“歸僑、僑眷的境外親屬來我省探親時,被探望的歸僑、僑眷所在單位應當為其安排一定的陪同時間,並提供方便。”
十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刪去第二十五條中的“不受外國勢力支配”一句。
十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和歸僑、僑眷的特點,對歸僑、僑眷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十三、刪去第三十條中的“1994年1月29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同時廢止”一句,相關內容在題注中表示。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還對辦法修訂草案中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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