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護民生

檢護民生

檢護民生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24年3月8日提出的專項行動,檢察機關解決人民民眾急難愁盼的務實舉措,是全面深化推進檢察工作的具體抓手。

2024年7月,最高檢發布“檢護民生”行政檢察典型案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檢護民生
  • 提出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開展歷史,主要內容,典型案例,辦案數據,

開展歷史

2024年3月8日訊息,最高檢報告強調,2024年,檢察機關將做實人民民眾能體驗得實惠的檢察為民。踐行司法為民宗旨,開展“檢護民生”專項行動。
2024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檢察護企”“檢護民生”專項行動推進會。

主要內容

2024年,檢察機關將做實人民民眾能體驗得實惠的檢察為民。踐行司法為民宗旨,開展“檢護民生”專項行動。深入推進檢察信訪工作法治化,持續加強信訪矛盾源頭治理和積案化解,加大支持起訴、司法救助力度,深化檢察聽證,打造新時代“楓橋經驗”檢察版。加強安全生產、食藥安全等民生領域司法保障。與相關部門深化協作,依法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殘疾人、農民工合法權益,合力保障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

典型案例

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四批)“檢護民生”行政檢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奶牛合作社訴江蘇省某市某街道辦事處不履行行政補償法定職責檢察監督案
【關鍵字】
生效行政裁判監督 農業農村 行政補償 檢護民生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熊某在某村設立某奶牛合作社,建有一奶牛養殖場。2016年8月,為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實現河道水質治理目標,某街道辦事處和某村村委會共同向某奶牛合作社發出《告知書》,要求關停奶牛養殖場。同年8月16日,村委會與熊某簽訂《奶牛搬遷協定書》,補償奶牛遷移費用11.3萬元,同時工作人員告知熊某,投入資產可以按照拆遷政策予以補償。熊某及某奶牛合作社同意關停並向某村委會、街道辦事處提交拆遷補償申請。某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在申請書上籤閱“按照相關政策予以辦理”。2018年,某街道辦事處向奶牛合作社作出回復,沒有規劃對養殖場進行拆遷,不能按照拆遷進行補償。某奶牛合作社訴至某區法院要求街道辦事處撤銷回復並補償。法院終審判決認為,奶牛合作社對某街道辦事處的承諾產生合理的信賴,奶牛養殖場被關停的合理損失應予補償,但其中可移動資產仍然屬於某奶牛合作社所有,在補償費用中應予以扣除,遂判令某街道辦事處補償建築物、構築物及輔助設施、設備損失、企業經營損失等884萬餘元。某奶牛合作社申請再審被駁回,遂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某市檢察院查明,終審判決生效後,某街道辦事處接收了某奶牛合作社經評估的所有資產。該院審查認為,評估報告中構築物及其他輔助設施價值的評估方法是重置全價乘以綜合成新率,而重置全價主要是查詢評估基準日相關報價資料確定的,並不包含管理費用,但終審判決計算補償費用時,從評估價值中扣除了管理費用,明顯不當。遂向某市中級法院制發再審檢察建議。
某市中級法院採納再審檢察建議,裁定予以再審。法院結合檢察機關查明的事實,進行全面審理後於2024年2月作出判決,重新計算補償金額,增加錯誤扣除的管理費用等,最終改判某街道辦事處補償某合作社各項損失1010萬餘元。
【典型意義】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是推動農民增收致富、農業農村現代化的重要力量。因環境保護等政策性因素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社關停的,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行政機關應依法予以足額補償。本案中,檢察機關注重審查財產評估及補償金計算的方法,對於確有錯誤的,依法進行監督,保障農民獲得足額補償。
案例二
徐某訴河南省某市某區民政局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檢察監督案
【關鍵字】
生效行政裁判監督 殘疾人 爭議化解 檢護民生
【基本案情】
徐某因腦癱後遺症喪失勞動能力,重度肢體殘疾二級,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依靠父母扶養。自2006年起,徐某被納入重度殘疾人管理範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2021年12月15日,徐某及其監護人收到某街道辦事處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發告知書》(下稱“《告知書》”),內容為因為徐某家庭收入超出低收入家庭標準,且享受低保期間購買經濟適用房政策,徐某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金條件,自2022年1月起停發徐某最低生活保障金。當月底,某區民政局向徐某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停發通知書》(下稱“《通知書》”),決定停發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2022年2月,徐某及其監護人對某街道辦事處作出的《告知書》提出行政複議。某區人民政府以《告知書》系過程性行為,未對徐某的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為由,駁回徐某的行政複議申請。徐某及其監護人不服,將某區民政局訴至區法院,請求撤銷某區民政局作出的《通知書》,恢復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某區法院以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屬於複議前置事項,徐某未就某區民政局的《通知書》申請複議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徐某及其監護人提出抗訴、申請再審,均未獲支持。2023年10月,徐某及其監護人向某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某市檢察院審查認為,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五條,對停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並無不當。但根據民政部《關於加強殘疾人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等規定及河南省民政廳等六部門印發《進一步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徐某屬於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員,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無須單獨立戶便可申請納入低保範圍。某區民政部門將徐某及父母的收入、住房作為三口家庭共有予以平均計算,認定徐某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發放條件而停發,不符合規定。而且,在某區民政局停發徐某最低生活保障後,徐某已單獨立戶,符合申領低保的條件,徐某向某區民政局申請時仍遭到拒絕,明顯不當。
某市檢察院向某區民政局提出檢察建議,認為徐某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領條件,原《告知書》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且,某區政府以《告知書》系過程性行為駁回複議申請也明顯不當。2024年3月,某區民政局依法恢復徐某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並對之前中斷髮放的最低生活保障予以補發。
【典型意義】
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是國家對殘疾人群體兜底線、保民生的基礎性制度之一。國家多次發文規定,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可按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但在落實過程中,仍然存在政策宣傳不到位、執行有差異、機械執法等問題。本案中,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於法院生效行政裁判並無不當但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的,通過會商督促行政機關自行糾正違法行為,推進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有效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案例三
張某訴河南省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檢察監督案
【關鍵字】
生效行政裁判監督 工傷保險待遇 技術性證據審查 檢護民生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河南省某市遭遇罕見的特大暴雨災害,該市某局機關服務中心職工楊某報名參加搶險突擊隊。7月25日早上,楊某參加搶運救災物資,直到14時30分左右返回單位待命。半小時後,楊某在辦公室突然摔倒昏迷,入院診斷為腦幹出血。7月30日11時20分,楊某呼吸心跳停止,被宣布臨床死亡。2021年8月20日,楊某所在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某市人社局”)認為,楊某不符合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條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楊某的妻子張某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某市人社局不服提起抗訴。法院二審認為,病歷中缺乏楊某在搶救48小時內出現腦死亡臨床判斷標準的意見,在案證據無法證實楊某在搶救48小時內已經腦死亡,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申請再審被駁回,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某市檢察院經聽取當事人意見、走訪楊某的主治醫生及醫院病案科工作人員等,查明楊某住院期間共形成332頁病歷資料,醫院病案科當時向楊某所在單位提供了病歷首頁、手術記錄、死亡記錄等132頁病歷資料用於工傷認定,剩餘的200頁病歷資料未提供。
檢察機關依職權調取剩餘的200頁病歷資料,初步判斷楊某入院搶救48小時內的臨床表現基本符合腦死亡的先決條件和臨床判定標準。鑒於腦死亡結論性醫學診斷具有較高專業性,為準確認定楊某腦死亡的時間,某市檢察院委託該院檢察技術部門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檢察技術部門在全市範圍內選聘5名資深神經醫學專家,對楊某全部住院病歷資料進行專門審查,並形成會診意見,一致認為:楊某因腦幹出血破入腦室引起深度昏迷,具有不可逆性,自2021年7月25日21時22分至宣布臨床死亡,臨床表現為深昏迷(格拉斯哥昏迷指數為3分)、腦幹反射消失、無自主呼吸,符合腦死亡的先決條件和臨床判定標準;雖然楊某屍體不復存在,已不具備確認實驗及司法鑑定條件,但綜合分析病歷資料,並結合主治醫生建議楊某家屬捐獻楊某肝臟的事實,可以得出“楊某入院搶救48小時內腦死亡已經發生”的診斷結論。在此基礎上,該院檢察技術部門對專家會診意見進行鑑別和判斷,出具技術審查意見認為:楊某2021年7月25日16時30分入院,後經兩次開顱手術,仍存在不可逆昏迷;7月27日9時30分,楊某病程記錄記載自主呼吸消失,瞳孔散大,臨床診斷為腦幹出血、腦疝、腦幹功能衰竭,根據病歷資料分析,可以判定楊某入院搶救48小時內腦死亡已經發生。
某市檢察院認為,楊某在入院48小時內腦死亡已經發生,採用腦死亡標準認定楊某死亡時間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楊某符合視同工傷條件,遂向某市中級法院制發再審檢察建議。2023年10月,某市中級法院裁定再審本案。2024年3月5日,某市中級法院再審認為,楊某在抗洪救災過程中因天氣炎熱、勞累過度而突發疾病,入院搶救48小時以內腦死亡已經出現,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視同工傷條件,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2024年4月7日,某市人社局根據再審判決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
【典型意義】
《工傷保險條例》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擴大了職工權益保障範圍。死亡時間認定是判定職工是否符合視同工傷條件的重要依據。腦死亡結論性醫學診斷具有高度專業性,對於科學性、準確性存疑的技術性證據,行政檢察部門應注重加強與技術部門的協作配合,委託“專業的人”協助做好“專業的事”,為精準監督提供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撐。本案中,檢察機關注重發揮專業人才作用,對案件涉及的腦死亡這一專門性問題作出客觀、科學、準確的鑑別和判斷,認定楊某腦死亡發生在入院搶救48小時以內,監督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式,糾正錯誤,有效維護楊某親屬的合法權益。
案例四
張某訴北京市某區人民政府不履行變更公房承租人職責檢察監督案
【關鍵字】
生效行政裁判監督 居住權 公有住房租賃 檢護民生
【基本案情】
1999年3月,馮某和妻子張某承租某區南巷15號院(下稱“15號院”)北房、東房兩間公有住房。2020年6月,二人經判決離婚並確認上述兩間公房由張某承租和使用。張某向某區房管局申請辦理公房承租人變更登記,但區房管局遲遲未辦理變更手續。後張某以某區政府為被告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某區政府稱因案涉東房現系他人的私有房屋,無法辦理變更手續,只能將北房的承租人變更為張某,但法院判決認為本案實質是離婚判決的執行問題,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遂駁回張某起訴。張某提出抗訴、再審申請後均被駁回。2023年2月,張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檢察機關受理後,分別向某區房管局和區不動產登記中心調查核實案涉公房權屬變更情況。查明,15號院內原有25間房屋,均屬個人產權,於上世紀60年代全部交公管理。1983年,房管部門作出“國家收購16間房屋、發還自管9間房屋”的落實私房政策處理意見,案涉北房和東房屬於該院落內國家收購的16間房屋範圍。但在2013年8月落實私房政策過程中,案涉東房被發還並登記到個人名下,後經過買賣,現房屋所有權人為李某慶。但該房一直由公房管理部門管理,且由張某實際居住。
檢察機關認為,案涉東房並不在落實私房政策應予退還範圍內,應該按照公房管理,行政機關在房屋落私政策執行和公房管理之間存在管理漏洞;該房產權已因買賣變更至案外人名下,即便抗訴也難以解決張某要求變更公房承租人的實質訴求。從避免程式空轉和實質解決行政爭議的角度,檢察機關積極同某區政府、區房管局進行溝通,並向區房管局發函,督促其研究解決案涉房屋承租人變更問題,有效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權。
某區房管局採納檢察建議並回復,雖然案涉東房公有產權變更至個人名下的原因很難查清,但這一問題確實影響了公房承租人的使用權,擬按照相關政策標準和程式收購案涉東房,並與北房一起作為公房更變為張某承租,以維護房屋產權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徹底解決歷史遺留問題。2024年4月26日,張某向檢察機關撤回了監督申請。
【典型意義】
住有所居既是民生問題也是發展問題,關係千家萬戶切身利益。公有住房租賃是解決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徑。針對歷史發展、政策變更等因素,導致無法按規定辦理公房承租人變更手續,影響承租人居住權益的,檢察機關應當監督糾正,並注重實質解決行政爭議問題,督促行政機關採取補救措施,有效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權。
案例五
張某華、謝某容訴重慶市某街道辦事處行政賠償檢察監督案
【關鍵字】
生效行政裁判監督 抗訴 徵收補償 檢護民生
【基本案情】
張某華、謝某容夫妻是重慶市某區某村某村民小組成員,在該村民小組內有兩套住房,其中案涉房屋給肖某居住。2009年8月,徵收部門對案涉房屋地上建築物、構築物、附著物和房屋平面示意圖進行了清理登記,肖某簽字確認。徵收部門隨後製作了補償清單,補償金額5萬餘元,肖某簽字確認。2010年1月,徵收部門將補償款存至肖某銀行賬戶,但肖某未領取,該款項自動退回徵收部門。2010年8月,重慶市人民政府同意某區人民政府將該村民小組集體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並予以徵收,案涉房屋在徵收範圍內。2021年3月,徵收部門再次將補償款存入肖某銀行賬戶。同年6月,徵收部門對肖某作出補償款領取和限期搬離通知書。同年7月,某街道辦事處拆除了案涉房屋。
張某華、謝某容訴至某區法院,某區法院認為,某街道辦事處不具有強制拆除房屋的法定職責,且徵收部門既未與被徵收人達成徵收補償協定,也未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某街道辦事處擅自拆除房屋沒有法律依據,遂判決確認某街道辦事處拆除房屋行為違法。張某華、謝某容隨後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求某街道辦事處賠償房屋價值損失等總計310萬餘元。某區法院認為,張某華、謝某容因該集體土地上另有的一套房屋被徵收,已經獲得住房安置補償,案涉房屋違法拆除損失應參照適用所在地集體土地徵收安置補償方案,但有關賠償事項和賠償數額仍需要某街道辦事處會同徵收部門進一步審查核實,區分涉案房屋產權人和實際居住人的財產損失,遂判決責令某街道辦事處對張某華、謝某容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全面賠償。張某華、謝某容不服,認為法院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標準作出有具體賠償金額的判決,提起抗訴、申請再審均未獲支持,遂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檢察機關查明,在原審訴訟中,張某華、謝某容對行政機關製作的補償清單中所列財產項目均認可,僅是對補償標準不認可。某市檢察院認為,申請人對於通過何種方式獲得賠償具有選擇權,既可以選擇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也可以在複議、訴訟中解決。如其已經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對賠償之訴應當依法受理,並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賠償判決,而不應再判決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作出賠償決定,使賠償爭議又回到行政程式,本案生效判決明顯不當,遂向某市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某市高級法院指令某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再審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均表示願意調解,法院聯合檢察機關共同開展調解工作。2024年4月9日,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定:某街道辦事處向張某華、謝某容支付因案涉房屋拆除引發的各項損失25萬元,雙方糾紛就此處理完畢。某中級法院出具調解書對協定予以確認。
【典型意義】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本案中,被徵收人均已超過60歲,補償款是其養老的重要保障。案涉房屋被違法拆除,被徵收人已通過訴訟確認拆除違法,並又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基於司法最終原則,法院應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賠償判決。對於生效裁判判決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作出賠償決定,使賠償爭議又回到行政程式的,檢察機關應依法予以監督,以避免賠償問題拖延處理,減輕當事人的訴累。
案例六
史某漁船更新補助資金髮放行政訴訟執行檢察監督案
【關鍵字】
行政訴訟執行監督 漁船更新補助 漁業 檢護民生
【基本案情】
史某系某市沿海漁民,向某市農業農村局申請漁船更新改造補助資金。2022年10月,某市農業農村局向史某作出《答覆》, 認為史某的漁船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系拆解合併小型漁船指標的方式形成,按照規定不符合更新改造補助條件,決定不予發放補助。同年11月,史某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某法院認為,案涉漁船已依法辦妥船網工具指標審批手續,應視為案涉漁船已獲準更新改造,史某對領取更新改造補助資金產生合理信賴,某市農業農村局認定案涉漁船不符合更新改造補助資金髮放條件,決定不予發放補助,存在明顯不當,遂判決撤銷某市農業農村局《答覆》,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某市農業農村局抗訴,某省高級法院於2023年8月5日判決駁回抗訴。該案判決生效後,某市農業農村局遲遲未能履行判決,史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未果後,向某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某市檢察院受理後進行調查核實發現,因重新作出行政行為需要對漁船再次聘請專業機構組織驗收,某市農業農村局為節約成本,擬對案涉漁船與其他漁船同步驗收,導致驗收遲滯,本案行政行為未能及時重新作出。某法院未及時啟動強制執行程式,未採取相應措施,也於法不符。
某市檢察院遂召開聽證會並向某法院和某市農業農村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某市農業農村局及時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案涉船舶如果符合補助條件,應及時發放補助資金,切實維護漁民合法權益。其後密切跟蹤案件進展,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定,某市農業農村局承諾加快漁船核驗進度,儘快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史某也表示在行政程式未完結之前,不再申訴。2024年1月,案涉4艘漁船全部通過核驗,某市農業農村局為史某發放補助金170萬元。
【典型意義】
實施漁船設施設備更新改造,有效提升漁船本質安全和節能減排效能,既是民生工程也是安全工程。檢察機關聚焦漁船改造補貼發放中的難點堵點問題,綜合運用檢察建議、公開聽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儘快履行生效裁判,助推漁船更新改造補貼落實到位,推動漁業產業綠色低碳轉型,強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漁業可持續發展,提升漁民民眾安全感、獲得感和幸福感。

辦案數據

2024年8月,最高檢向社會發布2024年上半年深入開展“檢護民生”專項行動的主要辦案數據。
檢察機關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對被害人加強綜合救助。起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3萬人,同比上升19.7%,立案辦理涉未成年人公益訴訟6300餘件,制發督促監護令1.6萬人。強化婦女權益保障。起訴強姦、猥褻等侵害婦女權益犯罪2.2萬人,同比上升14%;立案辦理婦女權益保障領域公益訴訟900餘件,對8000餘名困難婦女發放司法救助金7000餘萬元。
積極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起訴侵犯老年人犯罪1.8萬件,同比上升7.5%;辦理涉老年人權益保護公益訴訟案件600餘件。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起訴侵犯殘疾人犯罪1400餘件;立案辦理公共場所未建設盲道或管理失范等無障礙環境建設領域公益案件2100餘件,有效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
檢察機關全力保護勞動者特別是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起訴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570餘人,辦理勞動爭議及人事爭議民事裁判監督案件2900餘件,對涉及勞動爭議的案件支持起訴1.5萬件,幫助農民工追討欠薪7000餘萬元。聚焦食藥領域,守護“舌尖上的安全”。起訴危害食藥安全犯罪4900餘人,立案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案件1.4萬件。緊盯電信網路領域,守護網路和個人信息安全。起訴利用網路實施的電信網路詐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犯罪2.8萬人,辦理公益訴訟案件2700餘件。護航金融安全,守護老百姓“錢袋子”。起訴金融犯罪1.2萬人,同比上升7.6%,盡最大努力追贓挽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