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格爾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格爾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格爾木市機構改革調整設定的新部門,為格爾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格爾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 隸屬:格爾木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和規定。
(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研究制定本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安排布置城市管理工作。編制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和制定城市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辦法,報市委、市政府審定頒布。
(三)承擔我市城區的城市管理職能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職能,推進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綜合執法。
(四)承擔市政公用設施、市容環境衛生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行使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水利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沙)等的行政處罰權;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實施上述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存在的行政強制措施。
(六)承擔市委、市政府依法確定的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需要納入統一管理的公共空間秩序管理、違法建設治理等方面的工作。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
(七)承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行政訴訟及行政複議,受理城市行政執法方面的投訴。
(八)履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州、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有關城市管理的其他職責。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職能定位,將其內設機構最佳化調整為4個:
(一)辦公室。承擔機關日常行政管理、綜合協調、文電處理、對外接待聯絡等工作;承擔機關會議組織、督察督辦、機要保密、文書檔案、政務公開、人大建議政協提案;承擔機關後勤事務、安全保衛、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擔機關重要檔案和領導講話的起草工作;承擔機關公文審核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組織人事、勞資等工作。
(二)業務科。承擔組織擬訂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市容景觀、環境衛生等專項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擬訂有關市政行業管理標準和市政基礎設施設備更新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的規劃定點、方案設計、竣工驗收、後期維護等工作;承擔市政設施大修、中修及改善方案的審核工作;組織實施市政設施綜合驗收工作,協調並監督管理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成後移交和接收工作,建立完備的城建項目檔案;指導和監督城區道路停車收費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無障礙設施建設工作;承擔戶外廣告的規劃、設定和監管工作,並研究擬訂主要道路、地段戶外廣告拍賣管理辦法;承辦建築物外部裝修、戶外牌匾的規劃、設定和管理工作;承擔對市區門店裝飾裝修及門頭牌匾設定的審批和管理;承擔市政公用設施、大型戶外廣告等方面執法活動的指導、監督和協調工作;承擔城區內市容的綜合管理,按照分類指導、分段管理的原則,對市區主次幹道進行分類,並制定分類管理標準;承擔組織對影響市容的戶外廣告、亂塗、亂畫、亂貼等現象的綜合整治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承擔城市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承擔擬訂、審核相關的政策措施、制度、辦法和細則及法律文書的製作工作;組織城管執法人員的執法培訓及普法教育工作;承擔組織全市有關行政執法的專項整治和重大執法活動;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理、審核、聽證;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備案、複查和統計匯總工作;承擔行政調解、行政複議、涉法應訴工作;承擔接待民眾來信來訪,受理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和查處工作;承擔辦理城管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和執法證件等相關工作。
(四)執法督查科。擬訂並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查考核辦法;承擔對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依法行政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業務考核工作;承擔城管執法標誌的管理;承擔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的不當和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承擔城管系統紀檢監察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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