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城市管理局是格爾木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格爾木市城市管理局是格爾木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格爾木市城市管理局是格爾木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和規定,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研究制定本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安排布置全市城市管理工作。(二)負責...
格爾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格爾木市機構改革調整設定的新部門,為格爾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和規定。(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研究制定本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
格爾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行政區類別 副地級 所屬地區 中國青海 氣候條件 大陸高原氣候 目錄 1 現任領導 2 主要職責 3 內設機構 現任領導 編輯 黨委書記,局長:周方勝副局長: 傅義洪 郭永山局長辦公室 建設管理科 市抗震辦 ...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格爾木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23日發布的《格爾木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和2003年4月22日發布的《格爾木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執法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按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格爾木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二十條 本辦法...
(四)其他違法行為。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格爾木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9月26日發布的《格爾木市市政設施管理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是2001年8月經青海省委、省政府批准,於2002年5月正式成立的格爾木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機構,西城區工行委內設機構有“兩辦”( 工委辦公室、行委辦公室)、“五局”(財政局、經濟發展局、社會發展局、農林牧水局、城市管理局)、“...
《格爾木市城鄉土地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是格爾木市施行的辦法。概要 格爾木市人民政府檔案,格政[2014]61號,關於印發《格爾木市城鄉土地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各行委,崑崙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後,原已設定在城市道路兩側、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建(構)築物的戶外廣告一併納入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範疇,及時辦理登記、變更手續。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格爾木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三十條 本...
(十四)依法保護管理城市古樹名木,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園林綠化違法違章事件。(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林業和草原局設1個內設機構。綜合科。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格爾木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三十條...
格爾木市城市用水管理辦法(試行)包括:總則,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格爾木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條 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第五條 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第二章 經營規則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格爾木市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