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是本溪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的管理,提高居住區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居住小區是指由居住區級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配有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生活聚居地。
本辦法所稱環境配套設施是指居住小區內為主體建築服務的戶外道路、地面鋪裝、庭院、綠化、景觀小品、擋牆、圍(護)欄、環衛設施和物業管理設施及用房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內新建的居住小區,已建成的居住小區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機構負責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 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工程應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竣工,同時交付使用,統一進行物業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的小區道路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紅線寬度:按城市規劃要求分為居住區道路(與城市支路同級)、小區路、組團路和宅間路,其中居住區路紅線寬度不小於20米、小區路寬度不小於14米、組團路寬度不小於10米、宅間路寬度不小於2.5米。
(二)結構要求:居住區路按城市支路進行荷載等級設計,小區路、組團路比照城市支路進行荷載等級設計。
(三)坡度處理:車行路的縱向坡度小於8%,步行路小於4%。鄰街房屋開設入口的,標高應與道路坡度相適應,其台階不得進入道路紅線。
第七條 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的地面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覆蓋範圍及內容:居住小區內非住宅用地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應採用軟、硬鋪裝進行覆蓋。在小區內適當位置設定休閒廣場或中心廣場,配有遮陽設施、休閒坐椅。設定為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
(二)結構要求:硬鋪裝地面滿足承載輕便車(載重量小於2噸)要求。
(三)地面排水:硬質鋪裝地面應進行有組織排水設計。
第八條 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的綠地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小區內一切可綠化的用地均應綠化,並宜發展垂直綠化。塊狀綠地採用草坪結合樹(灌)木,其中樹(槿)木的樹冠水平投影比例大於綠化面積的20%。
(二)新區建設綠地率不應低於30%;舊城改造建設綠地率不低於25%。
第九條 居住小區應採用通透形式進行封閉,合理確定出入口。小區內應設有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警衛用房、洗衣房等服務於小區的公共設施。
第十條 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的環衛設施應滿足《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要求,應採用先進的運輸技術方式並配備相應的垃圾收集、存放、運輸、處理等設施。
第十一條 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和投資標準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申報國家級優秀小區的,環境配套設施資金投入不應低於主體工程造價的15%;
(二)申報省級優秀小區的,環境配套設施資金投入不應低於主體工程造價的10%;
(三)市內普通居住小區的,環境配套設施資金投入不應低於主體工程造價的5%。
第三章 設計與施工
第十二條 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工程的實施範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第十三條 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的設計方案應通過設計招投標方式確定。
第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對開發建設單位報送的環境配套設施工程的施工總圖、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會同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的居住小區前期物業管理契約進行審核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對符合規劃設計的核發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
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它有關批准檔案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第十五條 承擔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工程建設的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資質等級。
第十六條 居住小區配套設施建設應實行建設監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工程實施質量監督管理。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工程竣工後,應由開發建設單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驗收工作由開發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建設、房產、環衛、綠化、市容、物業、公安、消防、街道辦事處(社區)等單位參加驗收。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監督。
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戶使用。
第十八條 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接收,納入管理範圍。
第十九條 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驗收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分期建設的居住小區可分期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居住小區沿城市幹道的綠化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建設,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市綠化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十二條 每年10月31日前進行竣工驗收的項目,必須完成全部環境配套設施工程內容,並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竣工驗收。因季節原因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竣工需進戶使用的,對於未完成的環境配套設施工程,應由開發建設單位提出延期施工方案,並與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機構簽訂延期完成承諾書。
第二十三條 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用房、社區管理用房不得挪做它用。
第二十四條 未進行物業管理和環衛管理交接已進戶的居住小區,所產生的垃圾由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按照前期物業管理契約規定予以清運。
第二十五條 獲省級以上優秀居住小區的,由市政府對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及有關單位給予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的開發建設單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環境配套設施工程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審批手續,並對開發建設單位處以30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建設的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工程質量低劣,發生嚴重工程質量事故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監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溪、桓仁滿族自治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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