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是本溪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是本溪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是本溪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的管理,提高居住區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房...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檔案全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溪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綠化工作,其所屬的城市綠化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自治縣...
本溪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城市建設規劃區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及行道樹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和...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線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綠線的日常管理工作。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一)城市主次幹道、區間道路、立交橋、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負責管理;新建、改造、擴建施工中的和未經驗收邊施工邊通車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受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三)...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殘聯、老齡委等部門按照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編制無障礙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九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城市道路和居住區內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等公共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以下...
《本溪市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管理辦法》是本溪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促進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保障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努力減少污染物總量排放,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的機關、企業...
編制的城市規劃應滿足經濟和社會(科研、教育、衛生、體育、集貿市場、公共運輸和綠化建設等)發展需要,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第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必須納入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統籌安排,分步實施。...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環境,是指保障殘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獨立、安全、便利地參與社會生活的物質環境和信息交流環境。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等相關活動。第四條 市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各縣(區)政府及其有...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製作物業管理用房標牌並予以公示。第九條 新建住宅小區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生活用水納入公共供水管網,並安裝分戶計量表;(二)雨水、污水排放納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統;(三)小區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並安裝分戶計量表;(四)在城市管道燃氣、集中供熱主管網覆蓋的區域...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3-10-19。【發布單位】80620 【發布文號】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 【發布日期】1993-10-19 【生效日期】1993-10-19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7號)《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
(二)保護城鄉飲用水水源,實施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達標建設;(三)整治重污染行業水污染和城鄉黑臭水體,確保水質達標;(四)發揮本溪水資源豐沛優勢,以太子河、渾江為龍頭,建設重點江河流域人水和諧的優質水生態;(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要求。第十二條 有效管控農用地和城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風險,開展...
第二條 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制止和查處居住區違法建設活動,適用本規定。在住宅區、物業管理區、單體獨立房屋及未經驗收但已入住的房屋及非住宅房屋區域內,不得進行違法建設。本規定所稱居住區違法建設,是指在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住宅區內,擅自進行新建、翻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等。第三條...
(四)大力實施違建整治工程,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對棚改小區內未經批准的亂搭亂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進行拆除,改善棚改小區面貌和市民居住環境。五、責任分工和資金安排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為早期棚改小區維修改造工作牽頭單位,負責前期準備工作和統籌協調、任務分解、督導檢查、情況匯總等工作;平山區政府、明山區...
物業服務企業免收城鎮低收入群體物業服務費。本溪縣、桓仁縣補貼辦法自行決定。三是將綜合整治舊住宅區物業配套環境設施納入小區整治規劃,由政府投資,市房產局統一組織整治舊住宅區道路、綠化、安全等設施;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物業配套設施不全、使用功能不完善的,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委負責...
《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是 為加強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的管理,提高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的整體管理水平,為居民創造整潔、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環境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自1994年3月23日發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檔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33號 《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已於經第五次...
全面實行格線化巡查辦法,增強一線巡查力量,增加日常巡查頻次;綜合運用無人機、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等技術手段,快速發現新增違章建設;完善民眾舉報和反饋制度,暢通信箱、電話、手機、微信等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違章建設快速拆除機制,對發現的新增違章建設要立即予以制止或拆除,堅決剎風止亂。牽頭單位:市主城區環境...
關於污水處理方面的職責分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建設,組織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營監管。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指導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營監管工作。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文字綜合、機關文書檔案、對外聯絡和接待、保密管理等...
辦法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溪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溪城市規劃區(不含鎮和村莊)內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城市規劃區內污水...
第五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貫徹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戰備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結合,考慮防災和人民防空等需要。第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屬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外牆保溫裝飾裝修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市貌整潔美觀,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遼寧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和《本溪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我市建成區內從事城市房屋外牆保溫裝飾裝修活動及其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城市...
保障裝飾裝修的工程質量和公共安全,維護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溪市實際,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的內容與上位法沒有牴觸,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法制委員會審查該《條例》,事先徵求了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意見。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為規範本市新建住宅區配套教育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完善教育設施布局,促進教育均衡發展,滿足適齡兒童就近入學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居住小區管理,為居民提供整潔、文明、舒適、安全的居住環境,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居住小區,是指包括住宅及其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建築總面積為3萬平方米以上(含3萬平方米)的居民住宅區。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由開發企業建設、其他企事業單位建設或企事...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按照供熱基本原則和規定程式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規劃確定的熱源、熱力站、供熱管網等供熱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用途。第六條...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的罰款:(一)新建住宅未採用分戶供熱設計而建設、使用的;(二)未經批准興建臨時熱源,拒絕集中供熱行為的;(三)分散鍋爐房所有者在限期內未實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熱改造的。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溪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