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

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和改進會風,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聯合印發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會議費管理,節約會議經費開支。《辦法》就會議年度計畫和預算管理、會議分類和審批、會議費開支範圍和報銷標準等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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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明確

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會議的分類、審批和會議費管理等,適用本《辦法》。中央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規定

各單位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要嚴格控制會議規模。其中,一類會議會期和參會人員按照批准檔案,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三、四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不得超過1天;二類會議人員不得超過300人,三類會議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四類會議一般不得超過50人。參會人員以在京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京外召開,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辦法》指出

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一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等方面。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計畫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辦法》要求

各單位嚴禁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違反《辦法》規定的,將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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