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類會議

一類會議

一類會議是以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和改進會風,近日,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聯合印發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會議費管理,節約會議經費開支。《辦法》就會議年度計畫和預算管理、會議分類和審批、會議費開支範圍和報銷標準等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

相關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其他,

相關規定

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國管財〔2006〕426號,2006年11月13日印發)
其中原第十一條已經被2013年底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聯合印發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代替。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和精簡會議的有關精神,加強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進一步控制和精簡會議,節約會議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議審批制度,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會期、規模,注重會議質量,提高會議效率。應當充分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方式召開會議。

第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辦法。

第四條

會議分類
一類會議是國務院批准的、以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是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在各地機構的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是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在各地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第五條

會議審批程式
一類會議。經批准後,會議接待、總務、經費預算及費用結算工作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
二類會議。各單位應於每年的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計畫召開的二類會議的報批檔案(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及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等)送財政部審核會簽後,按程式報批。各單位原則上每年只能召開一個二類會議,需要召開多個的,應闡述理由。
三類會議。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和會議費預算指標,從嚴審批。

第六條

會議天數
二類會議會期一般不得超過3天,三類會議會期一般不得超過2天。

第七條

會議人數
二類會議與會人員一般不得超過300人,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15%以內。
三類會議與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10%以內。

第八條

會議地點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儘量使用單位內部的賓館、招待所、會議室和車輛,內部賓館、招待所不具備承接條件的,應到定點飯店召開,不得租用高級賓館、飯店召開會議,也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嚴禁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等地方召開會議。定點飯店名單及收費標準另行公布。

第九條

會議費開支渠道
會議費用由組織召開會議單位承擔,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或攤派會議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參加要求與會人員食宿費用自理的各種會議。

第十條

會議費開支範圍
會議費開支包括會議房租費(含會議室租金)、一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辦公用品費、檔案印刷費、醫藥費等。
會議主辦單位不得組織會議代表遊覽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也不得宴請與會人員、發放紀念品及與會議無關的物品。

第十二條

會議費報銷
會議主辦單位應在會議結束後及時到本單位財務部門報賬,財務部門要認真把關,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超標準或擴大範圍開支的不予報銷。

其他

《辦法》明確,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會議的分類、審批和會議費管理等,適用本《辦法》。中央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規定,各單位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要嚴格控制會議規模。其中,一類會議會期和參會人員按照批准檔案,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三、四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不得超過1天;二類會議人員不得超過300人,三類會議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四類會議一般不得超過50人。參會人員以在京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京外召開,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辦法》指出,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一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等方面。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計畫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辦法》要求,各單位嚴禁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違反《辦法》規定的,將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會議類別
住宿費
一伙食費
其他費用
合計
一類會議
400
150
110
660
二類會議
300
150
110
550
三、四類會議
240
130
80
450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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