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會議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會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會議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節約會議經費開支,根據中央關於加強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範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費用。
第二章會議分類、審批和管理
第四條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會議分類如下:
一類會議。自治區黨委、政府召開的,要求各盟市或自治區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自治區黨代會、黨委全委會議、紀委全委會議,人代會、人大常委會議,政協全委會議、常委會議原則上按照一類會議執行。
二類會議。以自治區黨委、政府名義召開的,要求各盟市、自治區有關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代表大會原則上按照二類會議執行。
三類會議。各單位召開的全區性工作會議。
四類會議。除了一、二、三類會議以外其他專題會議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等。
第五條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會議實行計畫管理,按照以下程式和要求進行審批:
以自治區黨委名義召開的一、二類會議,需經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或自治區黨委書記批准。
以自治區政府名義召開的一、二類會議,需經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自治區主席批准。
各單位於每年10月20日前15日內將下一年度擬召開的二類會議計畫(包括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人數、所需經費預算及列支渠道等)分別按歸口報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按照程式審批。部署專項工作的二類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
各單位應當建立內部會議審批制度,從嚴從緊控制三、四類會議。對確需召開的會議,應當經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主要領導批准。會議內容和參會範圍相近的會議應當採取套開或合併召開等方式進行。
第六條大力壓縮會期。除規定性會議外,一、二類會議會期不超過2天,三、四類會議會期不超過1天。
會議報到和離會時間合計不超過2天。
第七條嚴格控制會議規模。不請與會議內容無關的單位和人員參會。
一類會議根據會議內容從嚴限定參會人員和工作人員數量。
二類會議代表人數不超過250人,需安排住宿的代表不超過90人,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2%以內。
三類會議代表人數不超過150人,需安排住宿的代表不超過70人,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
四類會議代表人數不超過100人,需安排住宿的人員不超過50人,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
三、四類會議不請各盟市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參加。除規定性會議外,二、三、四類會議不得要求旗縣(市、區)有關人員參加。
二、三、四類會議的本地代表不安排住宿。
第八條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除自治區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出席並講話外,電視電話會議一般只開到盟市級,確需開到旗縣級的,按歸口報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審批。
第九條不能夠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召開的會議實行定點管理。各類會議應當到定點飯店召開,定點飯店由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會同財政廳確定,並由財政部門統一採購,按照協定價格結算費用。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定點飯店召開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批,經費不得突破各類會議標準。未納入定點範圍,價格低於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應當優先作為本單位或本系統會議場所。
參會人員在50人以內且無外地代表的會議,具備條件的應當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
第十條參會人員以駐呼和浩特市區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呼和浩特市區外召開。各單位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第十一條未經批准,各單位不得以公祭、歷史文化、特色物產、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託、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承攬國際性或全國性會議,須經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審核後報批。
第十二條嚴格規範自治區黨委、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凡是請自治區黨委常委參加的全區性會議,報自治區黨委書記批准;凡是請自治區副主席參加的全區性會議,報自治區主席批准。
第十三條建立會議報告制度,自治區黨委各常委、自治區各副主席每半年分別向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自治區政府常務會報告一次參加或主持召開的會議情況(包括會議內容、會期、參加人員、研究事項等)。
第三章 會議費管理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當將會議費納入部門預算,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單獨列示,執行中不得突破預算規模。
第十五條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一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檔案印刷費、醫藥費、視頻線路租用費等。
前款所稱會議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會議代表因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報銷。
第十六條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其中:一類會議標準為550元/人·天,二類會議標準為450元/人·天,三類會議標準為350元/人·天。自治區旅遊旺季(七、八、九月份)綜合定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當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第十七條一、二類會議費在部門預算專項經費中列支。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將批准的各單位下年度擬召開的二類會議計畫於10月底前抄送自治區財政廳,由自治區財政廳據此安排會議經費預算;因特殊情況臨時召開的一、二類會議,經審批同意後由自治區財政廳專項追加會議經費預算。三、四類會議費在部門預算公用經費中列支,按核定預算包乾使用。
第十八條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嚴禁提供高檔菜餚,不安排宴請,不上菸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製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遊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九條各單位在會議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檔案、會議通知及實際會議代表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畫,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各單位會議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自治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以銀行轉賬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
具備條件的,會議費由單位財務部門直接結算。
第二十條各單位應當將非涉密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
第二十一條一級預算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級和下屬預算單位上年度會議計畫和執行情況(包括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等)匯總後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黨委各部門同時抄送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同時抄送自治區政府辦公廳。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財政廳應當對各單位報送的會議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針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完善相關制度。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會議召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會議計畫的編報、審批及執行是否符合規定;
(二)會議會期、規模、地點是否符合規定;
(三)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及報銷、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地方轉嫁、攤派會議費;
(五)會議管理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計畫外召開會議的;
(二)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的;
(三)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的;
(四)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的;
(五)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經報批後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行為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定點飯店或單位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有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按照自治區定點飯店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需要,制定會議管理具體辦法。
第二十六條自治區本級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財政廳負責本辦法解釋辦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會議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廳發〔2006〕81號)、《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強化會議費管理的通知》(內財行〔2009〕10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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