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於2018年12月13日內自治區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以238號政府令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集中統一、保障有力、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和節約利用資源。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集中管理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嚴格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指導下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主管本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機關事務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經費、資產、公務用車、能源資源節約以及後勤服務等管理信息平台,促進信息和資源共享。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機關事務績效考核評價辦法,建立健全機關事務績效考核激勵機制。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機關運行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機關運行實物定額主要包括機關用地、辦公用房、公務用車、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保障機關運行所需實物的數量、質量、技術等標準。
機關運行服務標準主要包括會議、差旅、培訓、物業服務等保障機關運行所需服務的內容和等級標準。
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後勤服務、節能管理、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等事務,其經費管理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規定,執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預算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中的規模和比例。
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制度,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本級政府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並將結果逐級上報上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採購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需要招標投標的,應當遵守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政府採購應當採購經濟適用的貨物,滿足節能環保的要求,不得採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 機關資產管理實行國家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資產進行管理和日常維護,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資產管理的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分類制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並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調整。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本部門的資產配置計畫,按照規定程式審核後申報預算。
第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規範資產使用行為,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建立資產採購、入庫登記、保管清查、領用交回等日常使用管理制度,科學配置、高效使用機關資產,保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建立本級人民政府資產調劑平台,鼓勵開展公物倉管理,對閒置資產納入公物倉進行集中統一管理、調劑使用。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配置資產,應當通過調劑解決;確有必要且無法通過調劑解決的,可以進行購置。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閒置、低效運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以及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臨時購置的資產,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統一收回、集中管理、調劑使用或者採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處置收益應當上繳國庫。
第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處置機關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評估手續,採取拍賣、協定轉讓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處置。處置收益應當上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機關用地實行統一管理。城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城市總體規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涉及機關建設項目的,應當徵求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級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對本級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權屬、統一配置、統一處置。
第二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將本級政府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名下。
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與辦公用房使用單位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定,核發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
第二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對本級機關辦公用房建築面積、工作人員辦公室使用面積進行核定,統一配置本級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調劑、置換、租用、建設。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因機構撤併、超過核定面積標準或者閒置等原因需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移交本級政府統一調劑使用。涉及土地利用事項的依法辦理。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等原因確需增加辦公用房,且本部門現有辦公用房無法調劑解決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配置。
第二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需要對辦公用房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購置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進行審核並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具備條件的,可以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建設。
第二十四條 辦公用房維修應當執行有關標準,符合消除安全隱患、維護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消耗、安全保密等要求。
辦公用房維修包括日常維修和大中修。使用單位負責辦公用房的日常檢查和維修,所需資金通過部門預算安排。確需大中修的,由使用單位向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統籌安排大中修項目,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
第二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在核定面積範圍內統籌安排、合理使用辦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本級辦公用房的使用安全,建立辦公用房使用安全制度和應急預案,明確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檔案,並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的用途、數量、規模、分布、使用和安全管理狀況等進行巡檢。
第二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根據職責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採購配備管理;指導監督下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範、分級分類管理。
第二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採購,各單位不得自行購置。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執行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為各部門配備使用國產汽車,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
第二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落實標識化管理、使用登記、指定停放、節假日封存等制度。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在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同時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四章 資源節約管理
第三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制定本級機關年度節能目標、指標和任務。
第三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機關事務等部門,開展本級政府新建、擴建、改建辦公用房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審查。未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發展和改革部門不得批准建設。
第三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選擇具有節能管理能力和經驗的物業服務單位,並在物業服務契約中明確相應的節能目標指標和節能措施要求。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可以採用契約能源管理等方式,推進節能技術改造和能源管理服務。
第三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制定機關能耗信息公示制度,明確公示主體、範圍、內容及方式。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公示能耗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利等部門,指導、協調、推進機關節水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水資源實行分類定額和目標責任管理,推廣套用節水技術和設備,節約利用水資源。
第三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從食品採購、原料初始加工、廚餘垃圾減量化等方面,開展機關食堂餐飲節約管理。
第三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廢舊物品分類、集中處置制度,對產生的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廢舊物品進行集中回收處理,促進循環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銷毀。
第五章 服務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指導和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後勤服務工作,推進後勤服務標準化建設,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不得超出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提供後勤服務。
第三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遵循簡化禮儀、務實節儉的原則,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公務接待的範圍和標準。
第三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規定,根據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選擇具有相應資質或者能力的社會服務機構承接後勤服務、公務用車、公務接待等工作。
第四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機關事務運行經費、資產、辦公用房使用安全、後勤服務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行為的舉報,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機關事務公開制度,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以及其他應當主動公開的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行為的舉報不及時依法調查處理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是指保障機關正常運行的各項活動,包括經費管理、資產管理、資源節約管理、公務接待以及後勤服務等方面的事務。
本辦法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
第四十七條 其他國家機關和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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