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國語大學會議費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會議費管理,統一和規範各類會議費報銷標準和程式,節約會議經費開支,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286號),以及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市級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滬財行[2014]1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預算管理,第三章 開支範圍與標準,第四章 報銷管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會議費管理,統一和規範各類會議費報銷標準和程式,節約會議經費開支,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286號),以及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市級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滬財行[2014]1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各部處、院(系)、中心(所)(以下簡稱各部門)召開校內、國內會議(以下簡稱會議)的會議費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學校舉辦的國際會議費按《上海外國語大學國際會議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部門召開會議應根據《上海外國語大學會議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不同的會議進行歸口分類審批。
第四條各部門召開會議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範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量,規範會議費管理。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各部門應當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控制會議費預算規模。會議費預算要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會議費應納入預算。
第六條各部門的會議費應事先納入年度預算,並根據“誰組織,誰承擔”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
1.學校層面及各部處組織的會議,會議費預算納入學校年度預算統一安排,並歸口各部處統一使用與管理。
2.校內各部門(部處除外)組織的會議,會議費預算在各部門的行政管理、教學、科研、學科建設等經費中,由各部門自行統籌安排,並根據學校會議歸口管理部門批准的會議計畫使用與管理。
3.各類專項科研項目或課題層面組織會議,會議費預算在立項部門批准的項目或課題預算中安排,並由課題負責人負責根據學校會議歸口管理部門批准的會議計畫使用與管理。
第七條 各部門使用多種資金渠道舉辦的有校外人員參加的國內教學、科研、學科建設等各類會議,按照成本補償的原則,可以適當向校外與會代表收取會議費,收取的標準不能超過綜合定額標準。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額上繳財務處,按規定繳納各類稅金,並根據“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納入會議費預算進行管理與使用。
第八條各部門組織召開國內會議時,會議工作人員人數控制在會議正式代表人數的10%以內,駐會工作人員不得超過會議工作人員的50%。

第三章 開支範圍與標準

第九條 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一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檔案印刷費、醫藥費等。
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與會議有關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以及學校會議組織方承擔的,會議特邀代表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
非學校特邀的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由其本人回單位報銷。
第十條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各部門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按實結算報銷。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單位:元/人天);
會議類別
住宿費
一伙食費 (含茶歇)
其他費用
合 計
校內會議

50
70
120
國內會議
350
150
80
580
第十一條不安排住宿的會議,綜合定額按照扣除住宿費後的定額標準執行,住宿費不能調劑使用;不安排就餐的會議,綜合定額按照扣除一伙食費後的定額標準執行,一伙食費不能調劑使用。綜合定額中的其他費用項目不含各類專家評審費、諮詢費、講課費等費用。另外,日程安排在1天以內的會議,一伙食費按小於50元/人/餐(含茶歇)標準報銷。
第十二條 各類校內會議均安排在校內召開,不安排與會代表住宿,不得列支住宿費。
第十三條 各類國內會議一般在校內召開。確因工作需要在校外舉辦會議,應當在四星級以下(含四星)飯店召開,並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四條 各部門舉辦會議時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餚,不安排宴請,不上菸酒。
會議舉辦期間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遊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五條各部門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以各種形式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
第十六條 各類教學、科研、學科等項目驗收評審會或諮詢會,可以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稅後)、其他專業技術一般人員300-500元/人天(稅後)的標準,向與會專家支付評審費或諮詢費。
會議舉辦方負責人和會議工作人員不得領取評審費或諮詢費。
第十七條 除國家和上海市另有檔案規定之外,各部門可以按下列標準,向在會議上做主題報告或主題演講的專家發放演講費或講課(座)費(稅後):
1.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2.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3.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第四章 報銷管理

第十八條 會議主辦部門憑會議審批檔案及會議預算,可以在會議開始前預借會議住宿定金,以及部分需要用現金支付的會議經費。
第十九條各部門在會議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畫,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第二十條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決算表(見附屬檔案)、會議審批檔案、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發票、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第二十一條會議經費的報銷應由承擔會議費的部門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和經管人在會議決算表和報銷單上審批簽字。
第二十二條 報銷結算會議費時,單張發票金額超過2000元以上(餐費除外),必須通過財務處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用現金支付。除票據金額限制外,不得開具連號發票。
第二十三條按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規定發放的專家評審費、諮詢費、演講費、講課費等作為勞務費列支,不得作為會議費報銷。
第二十四條校外專家諮詢、評審、講課費可以現金形式發放,報銷單據上應註明專家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和所在單位名稱。以便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校內專家諮詢、評審、講課費的發放一律通過學校酬金系統發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上海外國語大學附屬外國語學校,上海外國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學校全資或控股企業(含其下屬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經2014年12月19日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發布的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