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市級機關會議費管理規定

《寧波市市級機關會議費管理規定》是寧波市財政局印發的檔案,屬於地方法規。

寧波市市級機關會議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發〔2013〕13號),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市級機關會議費管理,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精簡規範檔案簡報、會議活動和培訓工作的若干意見》(甬黨辦〔2013〕112號)和中央、省會議費管理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級機關,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會議費管理遵循分類核定、總額控制、勤儉節約、規範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一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檔案印刷費、醫藥費等。
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等規定回所在單位報銷。
第五條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在定額內可以調劑使用。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見下表:
單位:元/人·天
會議類別
住宿費
一伙食費
其他費用
合 計
一類會議
300
150
100
550
二類會議
240
130
80
450
三類會議
200
120
80
400
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據實報銷。會議的分類及審批按照甬黨辦〔2013〕112號檔案執行。
黨代會、市委全委(擴大)會議、市紀委全委(擴大)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市“兩會”和市人大、市政協常委會議以及各單位承辦的全國性會議原則上參照一類會議開支標準,各民主黨派委員會、人民團體換屆會議以及各單位承辦的全省和區域性會議原則上參照二類會議開支標準執行。除上述會議外的其他業務會議(包括研討會、座談會、論證會等)按照不高於三類會議的開支標準執行。
會期不足一天的,一般不安排住宿,費用發生情況按項目分別計列,並控制在綜合定額的一半以內。
會議召開地參會人員原則上不安排住宿;在市中心城區範圍內召開的會議,市直部門和中心城區範圍內參會人員原則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員除必須駐會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會議費預算管理,控制會議費預算規模,嚴格按會議分類、參會人數、會期、工作人員比例和會議費標準等編制預算,並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會議費應納入部門預算,單獨列示。
一類會議,以及依據黨章、法律法規和其他章程規定定期舉行的會議,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專項安排。
二、三類及其他業務會議的會議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規定的開支標準在核定的年度部門預算或其他資金中自行解決。
第七條 各單位應進一步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儘量使用行政會議中心和單位內部的賓館、招待所、會議室。內部會議設施不具備承接條件的,可藉助中央黨政機關會議定點飯店網路選擇,也可按政府採購等有關規定選擇具備承接條件的會議地點,但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減少會議工作人員數量,一類會議根據會議性質和規模嚴格限定工作人員數量。其他會議的工作人員數量原則上控制在總人數的15%以內。
由於會議費標準調整而增加的會議費總量,由各單位根據精簡會議的要求,通過減少會議次數、壓縮會議規模等方式解決,不能因此增加部門預算會議費總額。
第八條 各單位召開會議嚴格按批准的會議費預算執行。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或攤派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參加要求與會人員食宿費用自理的各種會議。
會議費報銷實行“一會一報”制。會議主辦單位在會議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除合法票據外,還應當提供會議及會議費預算審批依據、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會議舉辦地點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等憑證。
各單位會議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結算。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認真審核把關,根據會議審批單、經費預算、實際開支和有關憑證入賬。對未經批准的會議,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一律不予報銷。
第九條 各單位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會議無關的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遊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各單位虛報會議次數、人數、天數;嚴禁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嚴禁套取會議費私立“小金庫”。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會議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菸酒。
第十條 各單位要按規定及時做好會議費預算、決算的統計和上報等工作,應當將非涉密會議的費用開支情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一條 對列入市本級重大活動範圍的會議,要按照《關於加強重大活動專項經費預算決算管理(試行)的通知》(甬財政行〔2011〕236號)規定,實行預算決算管理。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按照甬黨辦〔2013〕112號檔案精神和本規定要求,制定本單位會議費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完善會議費審核、公布、報告、監督檢查等制度,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屬單位會議費管理的指導和檢查。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會議及會議費審批是否符合規定;
(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會議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議會期、規模、會議地點是否符合規定;
(五)是否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地方轉嫁、攤派會議費;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市財政局等部門責令改正,涉嫌違規資金的,予以追回,並經報批後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提請所在單位按規定追究其責任。如行為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市級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規定,結合各地實際,在市級會議費標準以內,研究制定有關管理規定,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寧波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會議費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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