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市級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改進機關工作作風,加強和規範市級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節約會議經費開支,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雲南省省級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部門的會議分類、審批和會議費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級部門,是指市委各部門,市政府各委辦局處,各直屬機構,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級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市工商聯(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範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量,規範會議費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
第五條各單位應當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控制會議費預算規模。
第六條 市級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為五類。
一類會議。市黨代會、市委全會、市人代會、市政協全會。
二類會議。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全會、市政協常委會、市紀委全會。
三類會議。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名義召開,要求縣(區)、鄉(鎮)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或市級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的綜合性工作會、表彰會、專題會等工作會議。
四類會議。市級各部門召開的,要求本系統、各直屬機構或縣(區)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和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五類會議。除上述一、二、三、四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第七條市級會議實行分類審批
一類會議。據黨章、法律和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二、三類會議。分別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領導審批,需請縣(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的須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
四、五類會議。各單位應當編制年度會議計畫(包括會議名稱、召開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由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後報主要領導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會議次數。一、二類會議召開的次數按黨章、法律等規定執行;三類會議除特殊的全市性綜合會議外,其他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四類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召開五類會議應當根據單位業務工作需要、會議管理規定、會議費預算等情況嚴格審批管理。
第九條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會議規模
一、二類會議參會人數和會期按黨章、法律等規定執行,嚴格限定會議工作人員數量,控制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
三類會議會期和參會人員按照批准檔案,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會期一般不超過2天。開到縣(區)級的會議,除特殊的全市性綜合會議外,參會人員一般不超過80人,開到鄉(鎮)級的會議,參會人員一般不超過18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應當嚴格控制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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