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大學會議費管理辦法

遼寧大學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和精簡會議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控制和精簡會議,加強學校經費管理,節約會議費開支,參照《遼寧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遼委辦發[2014]12號)、《遼寧省教育廳會議費管理辦法》(遼教辦發[2014]151號檔案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主辦或承辦的各類會議。使用上級外事部門專項撥款舉辦的國際會議或承辦國際學術會議,按照或參照財政部《在華舉辦國際會議費用開支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財行[2012]1號)執行。
第三條 校內各單位主辦、承辦會議實行分類管理。
第四條 學校會議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無特殊情況不能突破預算規模。
第二章 會議分類和審批
第五條 按照《遼寧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遼委辦發[2014]12號)檔案的相關規定,結合我校作為高等院校的實際情況,將校內各單位舉辦和承辦的會議劃分為行政類會議和學術類會議兩類進行管理。
第六條 行政類會議指以學校名義組織召開的行政會議和業務性會議。
學術類會議指以學校、學院(中心、所)、專業、學科、科研項目等名義召開的大中小型學術研討會、評審會等。
第七條 校內各單位應建立會議申報制度,以專業、學科、各類項目名義召開的學術類會議要上報所在學院審批,以學校名義召開的行政類會議要經過學校黨政辦公室審批。
第八條 會議舉辦、承辦單位應在會議召開前至少一個月上報會議計畫並填報《遼寧大學會議費預算表》(見附屬檔案),列明會議名稱、召開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參會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按照本章第七條所列程式審批。
第九條 科研經費及各類專項經費項目預算或契約中明確會議經費的可不履行本章第八條所列審批程式,但報銷時需附項目預算說明書或契約,編制會議費預算表。
第三章 會議經費開支範圍和報銷標準
第十條 會議經費開支範圍包括住宿費、一伙食費、會議場地租金、交通費、檔案資料印刷費、辦公用品費、醫藥費、專家諮詢費、講座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會議交通費是指用於參會人員接送站,以及經批准由會議統一組織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一條 會議費實行綜合定額管理(專家諮詢費、講課費除外)。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發生費用的項目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會議費定額控制標準如下(單位:元/人.天),
會議類別
合 計
住宿費
一伙食費
其他費用
學術類會議
370
220
100
50
行政類會議
350
220
100
30
(一)會議住宿費在定額控制標準以內憑據報銷。無外地參會人員的會議,不安排住宿,會議工作人員除特殊情況必須住會的,一般不安排住宿。
如因特殊情況學校內部場所不具備舉辦會議條件的,應選擇在定點飯店召開會議,按照不超過定點飯店協定價格結算費用,並儘可能通過談判、議價,降低會議費支出。
(二)一伙食費報銷票據應與會議議程中就餐地點相符,存在多地就餐或與就餐地點與會議地點不符的票據不予報銷。不得由旅行社等中介機構代開住宿費及餐費發票。
(三)會議費定額控制標準中“其他費用”包括會議場地租金、交通費、辦公用品費、檔案資料的印刷費、宣傳費等。
(四)會議中專家諮詢費、講課費參照學校相關經費管理辦法執行,校內專家諮詢費、講座費必須打入個人銀行卡,不能用現金結算。
(五)會議工作人員實行比例控制,學術類會議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15%以內;行政類會議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10%以內。
第十二條 各單位在會議結束後應當及時匯總票據,抓緊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在開支範圍內憑發票報銷,票據日期應在合理期間。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超預算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第十三條 會議費報銷附屬檔案應包括:
(一)經批准的會議計畫及預算表(格式見附屬檔案);
(二)會議通知(包含會議議程);
(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據(如通過旅行社、會議中心組織會議,還須附有與旅行社、會議中心簽訂的委託協定或契約等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議費支付應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學校紀委、監察處、審計處負責對學校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會議預算的編報、審批是否符合規;
(二)會議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會議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議會期、規模是否符合規定,會議是否實行定點管理;
(五)是否向下屬機構轉嫁、攤派會議費;
(六)會議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校內各單位傳達上級指示或部署工作,應充分運用電話、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減少會議或改進會議形式,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會期、規模,注重會議質量,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第十七條 校內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範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應優先選擇學校的禮堂、報告廳、賓館、會議室等場所召開會議,參會人員以在沈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瀋陽市以外地區召開,不得到國家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嚴禁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招待費。
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間;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不安排宴請,不上菸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放花草,不製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不得在會議費中列支與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旅遊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八條 行政類會議由所舉辦或承辦的單位承擔直接責任,學校承擔監管責任;學術類會議由會議所使用經費的項目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項目所在學院(中心、所)及主管職能部門(科技處、社科處、發展規劃處)承擔監管責任。相關責任人應切實加強會議費的管理,嚴禁列支與會議無關的費用。
第十九條 按規定收取的會議費應遵循“收支兩條線”的原則,未及時上繳學校而形成“小金庫”及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由項目負責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 未經批准,計畫外召開會議的;
(二) 以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手段冒領套取會議費的;
(三) 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會議費標準的;
(四) 違規報銷與會議費無關費用的;
(五) 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學校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經報批後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負責人,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校內各部門如舉辦帶有會議內容的大型活動,應擬定內容詳實的預算,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校計財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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