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會議費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會議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單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 時間:2013年5月15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會議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的有關要求, 切實規範和加強會議預算管理,壓縮會議費支出,根據財政部、國管局有關會議費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以及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以下統稱總局機關),各省級煤礦安監局及其所屬監察分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總局和省級煤礦安監局所屬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召開各類會議應當優先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方式。
第四條 會議費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統籌規劃、預算控制、勤儉節約、據實報銷。
第二章 會議費預算的編制及審批
第五條 各類會議經費支出應納入部門年度預算。其中:
總局機關主辦的會議,所需會議經費支出納入總局公用經費和機關司局年度職能業務專項預算。
總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主辦的會議,所需會議經費納入本單位年度預算。
第六條 會議主辦單位應在會議召開前5個工作日內履行會議經費預算審批程式。
會議主辦單位持經會議計畫管理部門批准的會議計畫、會議通知及領導批示件到財務部門辦理會議費預算審批事項,填寫《會議費預算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見附屬檔案)。
第七條 會議在西郊賓館、平安府賓館、中安之家以及中國煤礦工人北戴河、大連、昆明療養院等內部賓館召開的,會議主辦單位應將審批後的《會議費預算申請審批表》送會議接待賓館;會議接待賓館應嚴格按照經費預算合理安排會議支出,不得超預算接待。
第三章 會議地點及費用開支標準
第八條 在當地召開40人以內座談會的,應使用單位內部會議室;單位內部會議室無法安排的,應在系統內部的賓館(療養院、招待所)或中央國家機關確認的定點飯店(可登錄“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飯店查詢網”查詢)召開。
第九條 會議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管理。綜合定額標準包括:房費、餐費、會議室費、交通費、辦公用品費以及檔案印刷費等。
(一)總局承辦經國務院批准,以國務院名義召開,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為一類會議,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會議方案確定會期與會議人數,費用定額標準為600元/人·天。
(二)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召開的要求省級安全監管局或煤礦安監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為二類會議,會期1.5天,與會人員一般不得超過200人,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20%以內,費用定額標準為500元/人·天。
(三)總局機關召開的其他會議和省級煤礦安監局及其所屬監察分局召開的會議為三類會議,會期1天,與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15%以內,費用定額標準為400元/人·天。
會期不含報到和疏散時間,報到和疏散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舉辦各類會議,在上述綜合定額標準控制內,房費、餐費以及會議室費可調劑使用。
(一)在總局機關服務中心所屬賓館召開會議的,按以下收費標準執行:
房費:平安府賓館標準間、單間最高限價300元/間·天;西郊賓館九號樓房價統一執行600元/間·天,其餘客房標準間最高限價為300元/間·天;中安之家客房標準間最高限價為 180元/間·天。
餐費及會議室費按照當年公布的政府採購協定價執行。
(二)在總局所屬的中國煤礦工人北戴河、大連、昆明療養院召開會議的,按以下收費標準執行:
房費:標準間、單間最高限價160元/間·天,套間300元/間·天。
餐費:每人每天按100元標準。
會議室費:按門市價的7折結算;免費提供音響設備、茶水等。
(三)在總局系統內部的賓館(療養院、招待所)以外的定點飯店召開會議的,房費、餐費按定點飯店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居住地在會議舉辦城市內的代表原則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員除必須駐會的以外,其他人員不安排住宿。
第四章 會議費報銷
第十二條 會議費報銷在預算定額控制內據實結算,超出部分不予報銷。
第十三條 會議結束後,會議主辦單位應及時與會議承辦賓館結賬。結賬時,會議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應在賓館出具的會議消費明細上籤字確認。總局機關主辦的會議應要求賓館列印“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電子結算單”。
第十四條 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會議主辦單位應到財務部門辦理報銷手續。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接待賓館開具的正式發票,總局機關主辦的會議還應提供“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採購電子結算單”等附屬檔案。
第十五條 會議費結算由會議主辦單位具體辦理,財務部門審核、支付。
在總局系統內部的賓館(療養院、招待所)以外的定點飯店召開的會議,實行一會一結算制度。會議主辦單位辦理完報銷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財務部門與會議接待賓館(療養院、招待所)結算。
在總局系統內部的賓館(療養院、招待所)召開的會議,實行多會一結算制度。會議主辦單位辦理完報銷手續後,財務部門每季度與會議接待賓館結算一次。結算時總局所屬賓館、療養院需提供《會議費預算申請審批表》。
第十六條 對未經預算審批召開會議,擅自到風景名勝區、經濟特區和邊貿城市等非會議定點接待單位辦會或將與會議無關費用列支會議費中,以及超預算支出的,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 會議主辦單位要嚴格執行會議預算開支項目、標準及金額。按誰主辦誰負擔的原則,不得轉嫁和攤派會議費。
第五章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開支標準及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應按國際慣例辦事,不得承擔額外的義務。應本著“勤儉辦外事”的原則,厲行節約,嚴格開支、規範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分為三類: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為小型國際會議;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含300人)的,為中型國際會議;正式代表在300人以上的,為大型國際會議。
第二十條 國際會議工作人員人數控制在會議正式代表人數的10%以內,駐會工作人員不得超過會議工作人員的50%。
第二十一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支出標準如下:
(一)場地租金。大型、中型、小型國際會議正式代表人均開支標準分別為每天100元、150元和200元。
(二)會議開幕式或閉幕式一次冷餐招待會(酒會)費用。會議正式代表人均開支標準為150元(含酒水及服務費用)。
(三)會議期間工作人員食宿費用開支標準為每人每天300元。
(四)會議期間志願人員工作午餐費用及誤餐補貼。志願人員僅安排午餐或發放誤餐補貼,開支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志願人員不安排住宿。
(五)同聲傳譯人員勞務費及同聲傳譯設備和辦公設備租金。同聲傳譯開支標準為口譯每人每天5000元,筆譯每千字200元;同聲傳譯設備和辦公設備租金,會議正式代表人均開支標準為每天50元。
(六)境外同聲傳譯人員國際旅費。只承擔同聲傳譯人員乘坐經濟艙的國際旅費,據實結算。
(七)交通費。租用車輛安排會議代表往返駐地與會場,租金開支標準為:大巴士(25座以上)每輛每天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輛每天1000元,小轎車(5座及以下)每輛每天800元。
(八)其他會務費用。實行綜合定額控制,會議正式代表人均開支標準為每天100元,開支範圍包括:辦公用品、消耗材料購置費用,會議檔案印刷、會議代表及工作人員的制證費用等。上述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在綜合定額控制內據實報銷。
(九)會議如有註冊費收入,中方可承擔國際組織官員及秘書處人員會議期間的食宿費用。
第二十二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取得的會議註冊費收入、國際組織專項資助、財政撥款、贊助收入以及舉辦展覽、展示、廣告、旅遊中介等收入,必須統一納入預算管理,單獨核算。
第二十三條 舉辦國際會議,未經財政部同意,一律不準購買設備。除會議場地、會議必要設備(不含消耗材料支出)外,承辦單位不得擅自對外承諾提供任何免費服務。
第二十四條 參加國際會議的代表往返國際國內旅費(包括往返機場的交通費)、食宿、醫療、參觀遊覽、個人消費等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除勞務費及境外國際旅費外,同聲傳譯人員的食宿、交通等各項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每年年底,會議主辦單位要對大型國際會議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總結,總結會議經費明細收支情況,編制會議經費決算報告,報送總局辦公廳(財務司),作為下一年度安排本單位會議預算的依據。決算報告的編制要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總局辦公廳(財務司)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會議及會議費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辦〔2007〕31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機關會議費結算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廳財〔2008〕173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機關會議費管理的通知》(安監總財〔2011〕1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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