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監督罰款管理暫行辦法

安全生產監督罰款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罰款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而制定的法規,2004年10月1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11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 15 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全生產監督罰款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4年11月3日
  • 類別: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實施日期:2004年11月3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15號令),《安全生產監督罰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4年10月1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長:王顯政,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安全生產監督罰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罰款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根據《安全生產法》、《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和《財政部關於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有關罰款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以下簡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罰款,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罰款實行處罰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罰款,開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被處罰人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指定的代收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繳納罰款。
罰款代收銀行的確定以及會計科目的使用應嚴格按照財政部《罰款代收代繳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代收銀行的代收手續費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代收罰款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罰款票據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並由代收銀行負責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領取小額罰款票據,並負責管理。罰沒款票據的使用,應當符合罰款票據管理暫行規定。
尚未實行銀行代收的罰款,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向同級財政部門購領罰款票據,並負責本單位罰款票據的管理。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罰款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罰款繳庫時間按照當地財政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到代收銀行索取繳款票據,據以登記統計,並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核對。
各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於每季度終了後7日內將罰款統計表(格式附後〔略〕)逐級上報。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於每半年(年)終了後15日內將罰款統計表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罰款收入的繳庫情況,應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罰款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罰款收支管理的規定,對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機構和個人,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安全生產監督罰款統計實行分級管理,逐級報送。各省級安全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罰款匯總統計工作,並以電子郵件形式上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在報送統計分析報表的同時,應當一併報送罰款統計分析報告。統計分析報告應當對本期實施經濟處罰情況、罰款收繳情況以及罰款收繳率等情況進行分析,並與去年同期相比較,特別是對“其他行業”類的罰款情況要作簡要分析說明,研究總結罰款收繳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及不足,並提出改進建議。
安全生產監督罰款統計是一項經常性、嚴肅性的工作,也是加強罰款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確保全全生產監督罰款統計數據及時、準確。要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原則,建立統計台賬,並指定專人負責統計罰繳分離執行情況和罰款收入收繳情況,定期到銀行索取交款單據,並及時做好經濟處罰決定書與罰款繳款憑證的核對、登記、統計、裝訂、保管及存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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