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方式
真實可靠
1.涵義:
會計報表指標應當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2.保證會計報表的真實可靠需做的準備工作
(3)依照規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結出有關會計賬簿的
餘額和
發生額,並核對各會計賬簿之間的餘額;
(5)對於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沒有規定統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項,檢查其是否按照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進行確認和計量以及相關賬務處理是否合理;
(6)檢查是否存在因
會計差錯、
會計政策變更等原因需要調整前期或者本期相關項目。 在前款規定工作中發現問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全面完整
1.涵義:
會計報表應當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貌,全面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
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2.保證會計報表的全面完整的措施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報表的格式和內容
編制會計報表。企業應按規定編報國家要求提供的各種會計報表,對於國家要求填報的有關指標和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填列。
前後一致
2.如果確需改變某些會計方法,應報表
附註中說明改變的原因及改變後對報表指標的影響。
編報及時
1.涵義: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及時對外報送
會計報表2.會計報表的報送期限
會計報表的報送期限,由國家統一加以規定。
(1)月報應於月度終了後6天內(節假日順延,下同)對外提供;
(3)半年度報應於年度中期結束後60天內(相當於兩個連續的月份)對外提供;
(4)年報應於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對外提供。
相關可比
1.涵義:財務會計報告的相關可比,是指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所提供的財務
會計信息必須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決策相關,並且便於財務會計報告的使用者在不同企業之間及同一企業前後各期之間進行比較。
便於理解
報告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業(包括公司,下同)編制和對外提供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
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檔案。
第三條 企業不得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企業負責人對本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企業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註冊會計師執業規則的規定進行,並對所出具的
審計報告負責。
第二章 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
第六條
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條 年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
第八條 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需要編制會計報表附註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資產負債表是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報表。資產負債表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或者
股東權益,下同)分類分項列示。其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定義及列示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
資產,是指為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應當按照其流動性分類分項列示,包括
流動資產、長期投資、
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及
其他資產。銀行、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各項資產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質分類分項列示。
(二)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
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在
資產負債表上,負債應當按照其流動性分類分項列示,包括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等。銀行、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各項負債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質分類分項列示。
第十條
利潤表是反映企業在一定
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的報表。利潤表應當按照各項收入、費用以及構成利潤的各個項目分類分項列示。其中,收入、費用和利潤的定義及列示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
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不包括為 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在利潤表上,收入應當按照其重要性分項列示。
(二)費用,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在利潤表上,費用應當按照其性質分項列示。
第十一條
現金流量表是反映企業一定
會計期間現金和
現金等價物(以下簡稱現金)流入和流出的報表。現金流量表應當按照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的現金流量分類分項列示。其中,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的定義及列示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經營活動,是指企業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項。在現金流量表上,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應當按照其經營活動的現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質分項列示;銀行、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按照其經營活動特點分項列示。
(二)投資活動,是指企業
長期資產的購建和不包括在
現金等價物範圍內的投資及其處置活動。在
現金流量表上,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應當按照其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質分項列示。
(三)籌資活動,是指導致企業資本及債務規模和構成發生變化的活動。在現金流量表上,籌資活動的現金流量應當按照其籌資活動的現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質分項列示。
第十四條
會計報表附註是為便於會計報表使用者理解會計報表的內容而對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及主要項目等所作的解釋。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二)重要
會計政策和
會計估計及其變更情況、變更原因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七)重大投資、融資活動;
(九)有助於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一)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
(二)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
(三)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
第三章 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
第十七條
企業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準確的
賬簿記錄等資料,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
企業不得違反本條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企業違反本條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不得提前或者延遲。年度結賬日為公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結賬日分別為公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後一天。
第二十條 企業在編制年度
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
(四)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各項
固定資產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實的其他內容。
企業通過前款規定的清查、核實,查明財產物資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一致、各項結算款項的拖欠情況及其原因、材料物資的實際儲備情況、各項投資是否達到預期目的、
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及其完好程度等。企業清查、核實後,應當將清查、核實的結果及其處理辦法向企業的
董事會或者相應機構報告,並根據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企業應當在年度中間根據具體情況,對各項財產物資和結算款項進行重點抽查、輪流清查或者
定期清查。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編制
財務會計報告前,除應當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外,還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二)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結出有關會計賬簿的
餘額和
發生額,並核對各會計賬簿之間的餘額;
(四)對於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沒有規定統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項,檢查其是否按照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進行確認和計量以及相關賬務處理是否合理;
(五)檢查是否存在因
會計差錯、
會計政策變更等原因需要調整前期或者本期相關項目。 在前款規定工作中發現問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編制年度和半年度
財務會計報告時,對經查實後的資產、負債有變動的,應當按照資產、負債的確認和計量標準進行確認和計量,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第二十四條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係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會計報表中本期與上期的有關數字應當相互銜接。
第二十五條
會計報表附註和
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按照本條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會計報表中需要說明的事項作出真實、完整、清楚的說明。
第二十六條 企業發生合併、分立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的制度規定編制相應的
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七條 企業終止營業的,應當在終止營業時按照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進行結賬,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在清算期間,應當按照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清算期間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八條 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需要編制登
會計報表的企業集團,母公司除編制某個別會計報表外,還應當編制企業集團的
合併會計報表。企業集團合併會計報表,是指反映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會計報表。
第四章 財務會計報告的對外提供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財務會計報告提供期限的規定,及時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企業名稱、企業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並由企業負責人和
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
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定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照企業章程的規定,向投資者提供
財務會計報告。國務院派出
監事會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國有重點金融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派出監事會的國有企業,應當依法定期向監事會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要求企業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有關數據的,應當向企業出示依據,並不得要求企業改變財務會計報告有關數據的會計口徑。
第三十四條 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要求企業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有類數據。違反本條例規定,要求企業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有關數據的,企業有權拒絕。
第三十五條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業的
職工代表大會公布
財務會計報告,並重點說明下列事項:
(一)反映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包括:
管理費用的構成情況,企業管理人員工資、福利和職工工資、福利費用的發放、使用和結餘情況,
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況,
利潤分配的情況以及其他與職工利益相關的信息;
(三)註冊會會師審計的情況;
(五)重大的投資、融資和資產處置決策及其原因的說明;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六條 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向有關各方提供的
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應當一致,不得提供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同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財務會計報告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應當將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
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併對外提供。
第三十八條 接受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未正式對外披露前,應當對其內容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二)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遲結帳日結帳的;
(四)在編制年度
財務會計報告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的;
(五)拒絕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會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條 企業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
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對企業可以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授意、指使、強令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
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要求企業向其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有關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編制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結構缺陷
現行
財務會計報告採用的是在價值法指導下的通用財務會計報告模式(General purpose reportingmodel)。在這種模式下,報告單位通過收集、加工、整理、計算、匯總等一系列財務會計程式產生通用的財務會計報告。
通用財務會計報告的“窄”型
單一化信息供給結構通用
財務會計報告對
決策和監督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技術的發展,這一報告模式越來越難以適應市場的需要,其缺陷也日益凸顯。按現行
會計規範的要求,
會計信息提供採用的是
標準化財務會計報告模式,即主要通過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表等形式,反映報告單位的財務會計信息。這種財務會計報表模式的
標準化,決定了
會計信息的供給結構是“窄”型的,在會計信息提供方式上存在單一性。
(一)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寬”型多元化
信息需求結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信息的需求越來越呈現廣泛性、差異性和易變性等特徵。不同用戶以及同一用戶的不同用途下,對信息的結構要求存在差別。差異化的信息需求下報告主體的信息提供應當科學充分,既要包括報告單位的內部信息,又要包括外部信息;內部信息中既要有
財務信息,又要有
非財務信息;外部信息中既要有其他微觀主體信息,又要有巨觀經濟和市場形勢的信息以及
國際市場信息。而現行通用
財務會計報告模式只能提供財務會計的最終結果,無法使信息使用者接觸原始財務
會計信息數據或參與財務會計信息的生產過程,從而難以滿足使用者多目標的需要和適套用戶決策“寬”型信息結構的需求。
(二)價值法下通用財務會計報告模式的缺陷現行價值法下企業以
標準化形式提供的通用財務報告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產生評價失真。通用財務會計報告模式下的信息供給缺陷,使投資者不能全面有效地評價報告單位的狀況,也使委託人不能有效地鑑定信息供給的質量,從而造成信息使用者難以正確評價報告單位經營業績和經營者履行經營責任的狀況。二是形成決策誤導。會計信息結構的限制使其無法傳導充分的信息。在這種信息傳遞模式下,信息使用者獲取的是不完全和不對稱的信息,因而容易影響信息使用者的決策質量甚至對其決策產生誤導。三是引發控制失靈。
會計信息的“窄”型供給結構,使委託人難以藉助財務會計信息評價企業的狀況,以及藉助財務標準衡量代理人的主觀努力程度,從而在對其實施有效控制方面容易產生偏差。四是導致市場低效。證券市場價格反映信息的充分程度,這種信息充分程度的差別,與報告單位信息的供給數量與質量有關,報告單位內部
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和信息公開程度不高,可能會增大少數人獲取內幕或
私人信息進行交易的機會,降低
市場效率。
事項法下理想財務會計報告模式
(一)事項法下的
財務會計報告模式及其要求事項法又稱“使用者需要法”,是按照具體的經濟事項報告主體的經濟活動,並以此為基礎重新構建財務會計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模式。以事項法為基礎的理想財務會計報告模式要求建立以經濟事項為中心的信息資料庫,該資料庫用於存儲各類經濟事項的各種屬性特徵。財務會計人員的工作是將與經濟事項有關的信息,包括所發生的
會計事項,事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涉及的人員和資源等方面,輸入到信息資料庫中,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據自身需要自主提取信息
資料庫系統的數據,輸入到自己的
決策模型中,將事項信息轉化為
決策信息。
(二)事項法下理想
財務會計報告模式的目標事項法下信息資料庫及其套用系統相分離的理想財務會計報告模式的目標,是要滿足不同信息使用者對信息的個性化需求。事項法下的理想財務會計報告模式能夠克服傳統財務報告模式下單一
歷史成本計量的缺陷,減少
信息不對稱,提高財務
會計信息的透明度,同時也能滿足知識經濟時代對
非財務信息的要求,並有利於提高財務報告的時效性,從而幫助信息使用者做出更及時全面的決策。
(三)事項法下理想財務會計報告模式的系統理想財務會計報告模式的實現,需要相應的決策支持系統,以改善現行通用財務會計報告模式下將規則固化在財務會計數據中的不足。是現行通用財務會計報告模式和理想財務會計報告模式對比。理想
財務會計報告模式通過設定資料庫和方法庫兩個基本庫,以資料庫記載財務會計交易的基本事項,以方法庫存放不同的確認和計量規則。在外部信息使用者使用財務
會計信息時,財務會計系統可以根據不同使用者的使用目的選擇相應的確認和計量規則,組合成與信息使用者決策相關的財務會計信息內容,構造多元
財務報告體系。理想財務會計模式可以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方便選擇的信息,允許他們任意的選擇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種類(如IT在線上實時財務報告、簡化型財務報告、預測性財務報告、
社會責任報告、增值報告、職工報告等),並在提高會計信息數量的同時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
互動式按需報告模式
(一)互動式按需報告模式及其特徵互動式按需報告模式是向決策者適時地提供已按需編制好的或可按需加工的
財務信息,旨在通過提供按需求編制的
財務會計報告來滿足不同使用者多樣化的
信息需求。互動式按需報告是相對於通用財務會計報告模式提出的,核心思想是將財務會計數據的加工、提煉及生成過程完全交給信息使用者。主要任務並不是按照統一的財務會計準則
登記賬簿和編制報表,而是提供生成財務
會計信息的方法和手段,
信息用戶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偏好選擇適當途徑,並藉助網路的強大處理能力,實時加工、歸納、提煉、匯總和分析數據,從而滿足不同信息使用者多方面的信息需求。
如何撰寫
一、要清楚明白地知道報告閱讀的對象(內部管理報告的閱讀對象主要是公司管理者尤其是領導)及報告分析的範圍。
報告閱讀對象不同,報告的寫作應因人而異。比如,提供給
財務部領導可以專業化一些,而提供給其它部門領導尤其對本專業相當陌生的領導的報告則要力求通俗一些;同時提供給不同層次閱讀對象的分析報告,則要求分析人員在寫作時準確把握好報告的框架結構和分析層次,以滿足不同閱讀者的需要。再如,報告分析的範圍若是某一部門或二級公司,分析的內容可以稍細、具體一些;而分析的對象若是整個集團公司,則文字的分析要力求精練,不能對所有問題面面俱到,集中性地抓住幾個重點問題進行分析即可。
二、了解讀者對信息的需求,充分領會領導所需要的信息是什麼。
記得有一次與業務部門領導溝通,他深有感觸地談到:你們給我的財務分析報告,內容很多,寫得也很長,應該說是花了不少心思的。遺憾的是我不需要的信息太多,而我想真正獲得的信息卻太少。我們每月辛辛苦苦做出來的分析報告原本是要為業務服務的,可事實上呢?問題出在哪?我認為,寫好
財務分析報告的前提是財務分析人員要儘可能地多與領導溝通,捕獲他們“真正了解的信息”。
三、報告寫作前,一定要有一個清晰的框架和分析思路。財務分析報告的框架具體如下:
報告目錄—重要提示—報告摘要—具體分析—問題重點綜述及相應的改進措施。報告目錄”告訴閱讀者本報告所分析的內容及所在頁碼;“重要提示”主要是針對本期報告在新增的內容或須加以重大關注的問題事先做出說明,旨在引起領導高度重視;“報告摘要”是對本期報告內容的高度濃縮,一定要言簡意賅,點到為止。無論是“重要提示”,還是“報告摘要”,都應在其後標明具體分析所在頁碼,以便領導及時查閱相應分析內容。以上三部分非常必要,其目的是,讓領導們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對報告的整體性認識以及本期報告中將告知的
重大事項。“問題重點綜述及相應的改進措施”一方面是對上期報告中問題執行情況的跟蹤匯報,同時對本期報告“具體分析”部分中揭示出的重點問題進行集中闡述,旨在將零散的分析集中化,再一次給領導留下深刻印象。“具體分析”部分,是報告分析的核心內容。“具體分析”部分的寫作如何,關鍵性地 決定了本報告的分析質量和檔次。要想使這一部分寫得很精彩,首要的是要有一個好的分析思路。例如:某集團公司下設四個二級公司,且都為製造公司。財務報告的分析思路是:總體指標分析—集團總部情況分析—各二級公司情況分析;在每一部分里,如此層層分解,環環相扣,各部分間及每部分內部都存在著緊密的
勾稽關係。
四、
財務分析報告一定要與公司經營業務緊密結合,深刻領會財務數據背後的業務背景,切實揭示業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財務人員在做分析報告時,由於不了解業務,往往閉門造車,並由此陷入就數據論數據的被動局面,得出來的分析結論也就常常令人啼笑皆非。因此,有必要強調的一點是:各種財務數據並不僅僅地通常意義上數字的簡單拼湊和加總。每一個財務數據背後都寓示著非常生動的增減、費用的發生、負債的償還等。財務分析人員通過對業務的了解和明察,並具備對財務數據敏感性的職業判斷,即可判斷
經濟業務發生的合理性、合規性,由此寫出來的分析報告也就能真正為業務部門提供有用的
決策信息。財務數據畢竟只是一個中介(是對各樣業務的如實反映,或稱之為對業務的映射),因而財務數據為對象的分析報告就數據論數據,報告的重要質量特徵“
相關性”受挫,對
決策的“有用性”自然就難以談起。
分析要遵循差異—原因分析—建議措施原則。因為撰寫財務分析報告的根本目的不僅僅是停留在反映問題、揭示問題上,而是要通過對問題的深入分析,提出合理可行的解決辦法,真正擔負起“財務參謀”的重要角色。唯此,報告的有用性或分量才可能得到提高和升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