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認真地查處貪污受賄等犯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認真地查處貪污受賄等犯罪案件的通知》在1989.07.3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認真地查處貪污受賄等犯罪案件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9年07月31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7月3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中共中央政治局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近期做幾件民眾關心的事的決定》,是落實十三屆四中全會各項任務的重要檔案,是抓緊辦好四件大事的有力措施,具有重要的意義。各級檢察機關、全體檢察幹警一定要組織學習,深刻領會,堅決貫徹執行。《決定》中關於嚴肅認真地查處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案件,特別要抓緊查處大案要案問題,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職責,也是當前和今後檢察工作的重要任務,一定要抓住當前的大好時機,具體落實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長座談會的部署,把反貪污、反受賄鬥爭引向深入。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定的精神,高法、高檢將要發布有關司法解釋。當前,請地方各級檢察機關注意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在黨委領導下,通過各種形式宣傳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宣傳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選擇典型案例,通過多種方式,宣傳國家法律。
二、做好投案自首的接待工作,對於犯有貪污、賄賂等罪行的投案自首、積極退贓者,一般不要拘留、逮捕,必要時,可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對於不構成犯罪和不屬於直接受理偵查的,轉請有關部門處理。
三、採取措施,加快貪污、受賄犯罪案件特別是大案要案的偵查工作,對坦白自首、積極退贓者,也要查清核實,以便依法從寬處理。
四、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將你們貫徹執行中央決定的經驗和意見,隨時報告高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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