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積極參與對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預防工作、嚴肅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積極參與對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預防工作、嚴肅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通知》在2000.08.2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積極參與對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預防工作、嚴肅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0年08月20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8月2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最近一個時期,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頻頻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也給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對此,江澤民總書記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領導同志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國務院連續三次召開全國安全生產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並發出了緊急通知。為認真貫徹落實江澤民總書記和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國務院電視電話會議和緊急通知精神,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嚴肅查辦安全責任事故所涉的瀆職犯罪案件,特通知如下:
一、各級檢察機關要充分認識抓好安全生產,防止安全責任事故頻發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責任感,把查辦安全責任事故所涉瀆職犯罪工作當作一項政治任務,作為檢察機關為黨和國家大局服務,維護政治穩定、社會安定和經濟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工作,以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投入到這一工作中去。
二、對當地發生的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要極端關注,主動與有關單位協調,及時介入。要認真分析重大責任事故發生的原因,了解和掌握行業管理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只圖經濟效益,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放鬆管理,放任自流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犯罪,特別是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犯罪案件線索,一旦發現要堅決依法查處,絕不手軟。
三、對已經發生的給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和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凡發現其中可能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可先依法以事立案,待查清事實後再按規定確定管轄。
四、上級檢察機關要加強對查處此類案件的指導。對於案情複雜,或者需要協調溝通、或者遇到阻力和困難的案件,上級檢察機關應主動幫助下級檢察院排憂解難;對於社會影響大、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案件,上級院應派人參辦、督辦,必要時可直接查處。
五、在依法嚴懲瀆職犯罪的同時,對於辦案中發現的安全生產及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應及時提出檢察建議,幫助企業整改,做好預防工作。
六、對於發生的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和查辦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層報高檢院,不得延誤和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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