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犯罪案件不使用收容審查的通知》在1990.03.2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犯罪案件不使用收容審查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0年03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3月2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犯罪案件不使用收容審查的通知》在1990.03.2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犯罪案件不使用收容審查的通知》在1990.03.2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犯罪案件不使用收容審查的通知 頒布...
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案件直接受理偵查,是人民檢察院的法定職權。人民檢察院行使直接受理、立案偵查職權,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即舉報中心負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的舉報線索的受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範圍的規定發布內容 編輯 語音 一、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1、貪污案(第382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內部制約機制,保障公正執法、文明辦案,提高辦案質量,依法準確、及時地懲治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範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的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及有關規定,結合辦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
39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犯罪案件不使用收容審查的通知 1990年3月21日高檢貪檢發字[1990]第11號 該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在刑事訴訟法中已有規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立案標準規定如下: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一)貪污案(第382條、第383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
一、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檢察院辦理。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檢察院辦理。對於兩地檢察機關均有管轄權的案件,應由先立案的人民檢察院辦理,其他檢察機關...
第二條 舉報工作是檢察機關直接依靠民眾同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作鬥爭的一項業務工作,是實行專門工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的有效形式。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通過開展舉報宣傳和受理、審查、分流、交辦舉報線索,...
基層監所檢察部門直接受理的案件線索,要及時進行初查。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要案線索備案、初查的規定》的精神,對大要案件線索實行分級備案制度。對已經立案的監管改造場所的負責人和副處級以上幹部犯罪案件,以及萬元以上的貪污、受賄...
公訴部門是人民檢察院的主要部門之一。中央機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負責對全國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的指導;負責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