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查辦單位行賄受賄犯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查辦單位行賄受賄犯罪案件的通知》在1993.10.2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查辦單位行賄受賄犯罪案件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3年10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0月2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第六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私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處罰”。為了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嚴格執法,檢察機關要認真查辦單位行賄、受賄犯罪案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檢察機關務必充分認識當前單位行賄、受賄犯罪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嚴格依照《補充規定》關於單位行賄、受賄犯罪的規定,對單位行賄、受賄數額已滿五萬元的案件,應依法立案偵查。
二、對單位行賄、受賄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一律層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三、各地在辦理單位行賄、受賄犯罪案件過程中要注意積累辦案經驗,執行本通知遇到的問題,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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