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認真查辦藥品回扣犯罪案件的通知

《關於認真查辦藥品回扣犯罪案件的通知》在1996.10.1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認真查辦藥品回扣犯罪案件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n seriously investigating drug rebate crime
  • 頒布時間:1996年10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0月1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今年(1996年)5月31日國務院召開全國整治藥品回扣違法行為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以來,全國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整頓和規範藥品生產經營秩序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6〕14號)精神,開展了對藥品回扣違法行為的專項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這項工作正在深入開展,各級檢察機關要積極配合,認真查辦一批藥品購銷中的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檢察機關要深刻認識這項整治工作對於建立正常的藥品生產經營秩序,防止國家稅收流失,遏制藥品回扣違法犯罪行為,淨化社會風氣的重要意義,把查辦藥品回扣中的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作為反腐敗查辦大要案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要根據當地黨委和政府的安排,確定一名主管副檢察長參加整治藥品回扣違法行為工作領導協調小組,負責組織落實有關工作任務,以促進整治工作深入開展。
二、各級檢察機關要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嚴肅查辦一批藥品購銷中給予、收受回扣的犯罪案件。要抽調人員積極參加對本地區藥品購銷中給予、收受回扣等違法行為進行的專項檢查工作。要主動了解整治工作的情況,注意發現案件線索,依法查辦一批藥品回扣中的犯罪案件,對整治中有關部門移送和民眾舉報的案件線索,要及時受理,認真審查,嚴肅查辦。對打擊報復堅持原則的檢查人員、財務人員和舉報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嚴格執行法律和政策,注意辦案的社會效果。藥品回扣問題相當複雜,各級檢察機關在查辦案件時,要十分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體現教育挽救大多數,打擊極少數的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予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在查辦藥品購銷中給予或收受回扣案件時,要嚴格執行這一法律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要把“回扣”違法犯罪行為與法律允許的“折扣”和“讓利”區別開來;把收受回扣用於單位事業開支的行為與收受回扣歸個人所有構成犯罪的嚴格區分開來。對自查中主動交待回扣問題並積極退贓的,可依法從輕處理;對有意隱瞞,通過檢查、舉報、投訴發現的問題,要依法從嚴查處;對檢查中“頂風作案”、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從嚴查處;對以回扣為手段推銷假冒偽劣藥品的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堅持打擊犯罪與維護醫藥衛生部門正常工作相結合,遇到重大疑難案件,要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並及時報告黨委和請示上級檢察機關。
四、結合辦案,做好犯罪預防工作。要選擇典型案例廣泛開展法制宣傳,以起到震懾和教育作用。在打擊藥品回扣犯罪的同時,要配合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規範折扣、讓利行為的辦法。要深入發案單位,針對其管理和財務制度上存在的問題,積極提出檢察建議,幫助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建章立制,健全防範措施,嚴格管理,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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