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業務經費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業務經費管理的通知》在1990.11.2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業務經費管理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0年11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0年11月2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檢察院:
經商請財政部同意,從1991年起,檢察院經費將在國家預算收支科目中“示”“項”單列。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檢察院在編報1991年度預算時,應參照1990年度實際支出數,根據高檢會(辦)字第7號檔案“各級財政部門對檢察業務經費實行單列戶、單獨列支”的規定,將行政費和業務費分開計算,按照實際需要數,認真進行編報。
二、由於年初預算難以估算準確,在執行年度預算中,應根據檢察院的實際需要和財政部門的要求,按季度編制追加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
三、根據(1986)高檢會(辦)字第7號和(1990)財預字第79號檔案規定,各級檢察院要明確辦案費的開支範圍,不得人為縮小其範圍。遇有特殊或重大疑難案件,開支數額較大,辦案經費確實不足時,應如實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專項申請,追加支出預算。
四、檢察機關辦案裝備、設施落後,為了改善基本的辦案條件,需逐步配置交通、通訊、偵查技術等設備。各級人民檢察院應在年初預算時申請專項設備購置費。省、分、市、州檢察院都要爭取一筆專項經費,實行對下補貼。
五、省級檢察院及計畫單列市檢察院從1991年起應將所轄檢察院的預算、決算報表及時匯總上報高檢院計畫財務裝備局。
六、各級人民檢察院在各項經費的使用過程中,要本著勤儉節約的精神,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開支範圍掌握使用,不得違犯、亂支。要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在貫徹落實財政部(1990)財預字第79號檔案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高檢院計畫財務裝備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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