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制定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意見》的通知

財政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制定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意見》的通知在2005.09.27由財政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制定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意見》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5年0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9月27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人民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人民檢察院:
根據《中共中央轉發〈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的通知》(中發[2004]21號)中“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司法機關業務經費實際需要情況,制定分類別、分階段的縣級司法機關經費基本保障標準”的要求,為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檢察經費保障機制,財政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制定了《關於制定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抓緊研究制定本地區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
關於制定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轉發〈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的通知》(中發[2004]21號)精神,切實做好縣級人民檢察院經費保障工作,確保基層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經費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後財政經費保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辦發[1998]30號)等法律和檔案規定,現對制定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制定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重要使命。基層人民檢察院是國家基層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基層檢察工作是全部檢察工作的基礎。制定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精神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和完善基層人民檢察院經費保障機制、保證基層人民檢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加強國家基層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是規範基層人民檢察院經費保障工作的基本措施,也是實現基層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合理保障、有效保障的重要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人民檢察院要以黨的十六大和中發[2004]21號檔案精神為指導,加強組織領導,深入調查研究,抓緊制定本地區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
二、制定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原則
根據現行事權劃分和“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經費管理體制,制定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應堅持以下幾項原則:
(一)收支脫鉤,全額保障的原則。縣級人民檢察院要按照“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要求,將辦案追繳的贓款及時、足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支出根據其履行職能的實際需要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全額予以保障。
(二)突出重點,確保基本需要的原則。縣級人民檢察院所需辦案費、裝備費等要作為重點業務支出項目給予重點保障;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所必需的日常公用經費要按規定給予保障。
(三)科學核定,因地制宜的原則。以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經費開支標準為依據,在對縣級人民檢察院各項經費開支及其影響因素進行認真分析、科學測算的基礎上,制定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保證標準的科學性、合理性。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轄區內不同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財政保障能力和縣級人民檢察院實際需要等各項因素,在規定的公用經費開支範圍內,研究制定不同地區、不同類別縣級人民檢察院的公用經費保障標準,不搞“一刀切”。
(四)適時調整,合理增長的原則。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檢察工作任務的增加和本地區財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三、制定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範圍
(一)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關於印發〈檢察業務費開支範圍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高檢會[1992]29號)和財政部《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的規定,制定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範圍分為日常公用經費、業務費兩部分。
日常公用經費包括: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取暖費、交通費、差旅費、維修費、招待費、福利費、勞務費、租賃費、物業管理費、辦公設備購置和其他費用等。
業務費包括:辦案費、裝備費、服裝費、消耗費、會議費、宣傳費、教育培訓費、獎勵費、人民監督員經費、其他業務費。
(二)在上述公用經費保障範圍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本地區縣級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保障標準應包括的具體項目。
(三)派駐檢察室是縣級人民檢察院的派出機構,制定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範圍,應包括縣級人民檢察院派駐檢察室的上述兩部分公用經費。
(四)今後如遇檢察業務費開支範圍修訂,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可相應調整。
四、制定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方法
(一)測算保障標準的基礎數據。按照制定保障標準的公用經費範圍,以當地2003年和2004年兩年平均實際開支數額為基數,扣除一次性開支和不合理開支部分,作為測算保障標準的基礎數據。
(二)測算不同類別保障標準的差異數據。選擇有代表性的縣級人民檢察院進行典型調查,並在調查、統計的基礎上,結合各地自然、交通、氣候、物價和檢察工作任務量等特殊因素,進行分析研究,測算出不同地區、不同類別保障標準的差異數據。
(三)制定分類保障標準。根據本地區縣級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需要、當地財政保障能力和上述測算數據,對轄區內縣級人民檢察院進行科學分類,確定不同地區、不同類別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
五、制定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工作的要求
做好縣級人民檢察院經費保障工作,是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共同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人民檢察院要認真貫徹落實中發[2004]21號檔案精神,抓緊研究制定轄區內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同時制定切實可行的保障措施,確保保障標準的落實。
(一)深入調查研究,抓緊制定本地區的保障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上述原則和制定保障標準的公用經費範圍,於2006年3月31日前,制定下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下達縣級財政部門和縣級人民檢察院執行,同時報財政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各級財政部門在編制2006年部門預算時,應考慮逐步落實保障標準的因素。
(二)落實保障標準,確保縣級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能的經費需要。縣級人民檢察院要根據制定的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年度經費預算,縣級財政部門要按保障標準予以核定。遇有重大案件等特殊情況,已制定的標準內經費預算不能滿足實際需要時,縣級人民檢察院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程式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追加預算申請,財政部門要據實審核,盡力給予保障。
(三)建立監督機制,認真做好保障標準的實施工作。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一經制定,必須認真遵照執行;對於部分財政確實困難的縣(市、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制定分年度落實計畫,並進一步加大補助力度,原則上3年內必須達到本地區確定的保障標準。省級財政部門要建立監督檢查機制,督促本地區縣級財政部門嚴格執行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
(四)嚴肅財政紀律,嚴格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縣級人民檢察院要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有關規定,將辦案追繳的贓款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挪用。縣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標準安排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預算,不得以收定支,也不得根據支出預算向縣級人民檢察院下達追繳贓款指標,更不能因為縣級人民檢察院上繳財政贓款的減少而影響其預算的核定。
(五)切實加強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基層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的預算管理,並加強預算的追蹤反饋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人民檢察院必須堅持節儉辦事的原則,厲行節約,杜絕浪費;要根據工作重點和實際需要,合理調整支出結構,保證重點工作需要;要合理規劃和配置資源,提高現有設施、裝備利用率,避免重複購置等不必要的消耗和浪費;要加強財務歸口管理,理順財務管理關係,做到財權統一、財力集中,切實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