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強公檢法部門罰沒收入管理和保證辦案經費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強公檢法部門罰沒收入管理和保證辦案經費的通知》的通知在1990.10.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強公檢法部門罰沒收入管理和保證辦案經費的通知》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0.10.09
  • 實施時間:1990.10.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各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現將財政部1990年8月13日(90)財預字第79號《關於加強公、檢、法部門罰沒收入管理和保證辦案經費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希遵照執行。明年起,法院業務經費將在國家預算收支科目中單列。現結合法院實際,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法院在編報1990年度決算時,應將正常的人員經費、行政費、辦公費、業務費(其中:辦案費)分開計算,分別填入決算,為編報1991年度支出預算打下基礎。編制1991年度辦案費預算時,應參照今年實際支出數(包括因經費不足用當事人的錢辦案的金額數以及應收未收案件所需辦案費金額數等合併匡算),按實際需要數進行編報。
二、由於年初難以估算正確,在執行年度預算中,應根據實際需要按季編制追加預算,報財政部門核撥。
三、根據79號檔案規定,遇有特殊或重大案件,開支數額較大,如“嚴打”、大型公判大會,耗費巨大的疑難案件等,辦案經費確實不足時,應據實向同級財政專項申請,追加支出預算。
四、為了改善基本的辦案條件,需逐步配置的交通、通訊、文秘、辦公現代化等設備,各級人民法院應在年初預算中專項申請,列入業務設備購置科目中,不要混入辦案經費中開支。
五、各高級人民法院、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從1991年起,應將所轄法院的決算報表和下年度支出預算報表及時匯總上報我院司法行政廳。
六、各級人民法院在各項經費的使用過程中,要本著勤儉節約的精神,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開支範圍掌握使用,不得違紀、亂支。要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對違紀、亂支的除嚴肅查處直接經辦人外,還應追究領導人的責任。
在貫徹落實財政部(90)財預字第79號檔案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院司法行政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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