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財政部(81)財預字第155號復函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81年09月04日發布,自1981年09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81年09月04日
- 實施日期:1981年09月0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罰沒收入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
(1981年9月4日(81)法研字第25號)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鐵路、水上運輸高級法院籌備組:
現將財政部(1981)財預字第155號《關於查獲的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的復函》轉發給你們。人民法院對於查獲的贓款贓物中屬於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財物,應當按照上述財政部《復函》規定的辦法處理。
特此通知
附:財政部
關於查獲的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的復函
((81)財預字第155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81)法研字第22號函轉來你院《關於查獲的贓款贓物中屬於國營單位的財物應如何處理的請示》收悉。我們意見,依法追回屬於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財物,原單位還在掛帳待核銷的部分,歸還原單位結清帳務懸案;原單位已做財產損失向國家報銷了的,其追回的贓款和贓物變價款由追贓的單位如數上繳國庫。對這個問題過去我們曾個別答覆過一些地方,現為了便於各地區統一執行,今後均按上述辦法處理。
1981年8月24日
(1981年9月4日(81)法研字第25號)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鐵路、水上運輸高級法院籌備組:
現將財政部(1981)財預字第155號《關於查獲的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的復函》轉發給你們。人民法院對於查獲的贓款贓物中屬於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財物,應當按照上述財政部《復函》規定的辦法處理。
特此通知
附:財政部
關於查獲的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的復函
((81)財預字第155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81)法研字第22號函轉來你院《關於查獲的贓款贓物中屬於國營單位的財物應如何處理的請示》收悉。我們意見,依法追回屬於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財物,原單位還在掛帳待核銷的部分,歸還原單位結清帳務懸案;原單位已做財產損失向國家報銷了的,其追回的贓款和贓物變價款由追贓的單位如數上繳國庫。對這個問題過去我們曾個別答覆過一些地方,現為了便於各地區統一執行,今後均按上述辦法處理。
198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