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培訓中心辦學章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培訓中心辦學章程》的通知在1991.02.09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培訓中心辦學章程》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1年02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2月0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進一步提高檢察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根據中央關於培養大批法律人才、加強幹部教育工作的指示精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都應建立檢察官培訓中心或檢察幹部學校,建立、健全檢察系統教育培訓體系和體制。
現將經全國檢察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會議討論修改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培訓中心辦學章程(試行)》下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創辦檢察官培訓中心是檢察事業發展的需要,各地要積極工作,主動爭取黨委、人大、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支持和幫助,加快基地建設,抓緊組建教學機構,落實辦學人員和經費。
所需編制原則上在檢察院現有編制或增編指標中調劑解決。
各地在創辦培訓中心過程中,要注意總結經驗,加強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現已建立培訓中心的地方,要進一步完善辦學條件,積極開展工作,提高辦學效益,全面落實“八·五”期間檢察幹部教育培訓規劃。
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培訓中心辦學章程(試行)
第一條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提高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水平,建立一支政治立場堅定,嚴格依法辦案,秉公執法,掌握政策和實事求是,聯繫民眾,精通業務的檢察官隊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建立檢察官培訓中心。
第二條 檢察官培訓中心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結合我國立法、司法和檢察工作實踐進行教學,注重針對性、實用性,按需施教,學以致用,講求實際,注重實效。
第三條 檢察官培訓中心是檢察官崗位職務培訓基地,通過上崗、轉崗、普升和適應性培訓,提高檢察官及其後備人才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和法律知識水平及從事檢察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官培訓中心接受中國高級檢察官培訓中心的指導。
培訓中心設培訓中心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至三人、委員若干人組成。
培訓中心可根據培訓任務設定內部工作機構。
第五條 培訓採取適合檢察官特點的教學方式,通過專題講座、案例討論、總結交流檢察工作經驗等方式,把知識傳授與能力培養結合起來,提高學員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六條 根據教學需要,培訓中心應建立一支專兼聘相結合的師資隊伍。
從具有馬克思主義理論素養和法律專業知識,熟悉檢察業務能勝任教學工作的檢察人員、研究人員和管理人員中選調專職教師;
從分、州、市院以上的檢察機關和有關部門、高等院校、法學研究部門選聘檢察官、專家、教授、領導幹部擔任兼職教師。
第七條 培訓中心根據崗位職務規範要求開展適應性培訓和資格培訓。
培訓中心的教材由高檢院統一組織編寫或指定省、區、市檢察院編寫。
第八條 學員學習期滿,經培訓中心考試考核合格,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學員學習成績和考核情況存入本人檔案,作為任職、普升的依據之一。
第九條 培訓中心應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嚴明紀律,加強管理,形成良好的校風和學風,確保教學質量。
第十條 培訓中心就具備可供檢察官脫產學習的培訓場所和必要的教學條件。培訓中心的基本建設費、開辦費和經常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向省一級政府的計畫、財政部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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