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區司法局

牡丹區司法局

牡丹區司法局是牡丹區政府下屬的職能部門。負責開展法律援助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牡丹區司法局
  • 隸屬:牡丹區政府
  • 主要職能:開展法律援助
主要工作職責,領導班子,

主要工作職責

1、法律援助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答:我們開展法律援助,執行的是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根據這兩個條例的規定,公民申請法律援助,需要具備以下兩個方面的條件:
一、經濟困難;
二、申請援助的事項屬於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的範圍。
只要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我們就提供法律援助。
申請法律援助時,提供哪些證明材料才能證明經濟困難?
答:申請法律援助,需要證明自己確實經濟困難。能夠證明自己
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首先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只要提交這一證件,就完全能夠證明自己經濟困難。
長期以來,我區法律援助中心對經濟困難的審查,一直比較寬鬆。實踐中,如果沒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也可以:
(1)失業證明;
(2)下崗證明;
(3)民政部門發給的救濟證明;
(4)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
公民遇到哪些法律事項,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答: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和十一條的規定,在民事、行政方面,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在刑事訴訟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根據《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公民遇到下列情形,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因工傷、交通、醫療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受到人身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二)因勞動契約關係使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四)因征地、拆遷使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因假劣種子、農藥、化肥以及環境污染使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2、公證服務
公證機構可以辦理的公證事項有哪些?
答: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具體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證明契約、協定;
(二)、證明委託、遺囑、繼承、贈與、財產分割;
(三)、證明收養、親屬關係、婚姻狀況;
(四)、證明身份、學歷、經歷、受過或未受刑事處分;
(五)、證明出生、生存、死亡、居住;
(六)、證明檔案上的簽名、印鑑、日期等屬實;
(七)、證明檔案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八)、證明企業資信和經營情況、公司章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九)、對招標、拍賣、股東大會、財產清點、估損、開獎、物品封存和銷毀等活動進行現場監督,並予以公證;
(十)、證據保全;
( 十一)、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十二)、製作票據拒絕證書和違反行為記錄;
(十三)、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法律規定、國際慣例辦理其他事項的公證;
(十四)、提存;
(十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登記事務;
(十六)、清點、保管遺產和其他財產;
(十七)、代書、保管遺囑和其他非訴訟法律文書;
(十八)、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3、基層服務
人民調解的範圍包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的規定,人民調解可調解婚姻、家庭、鄰里、損害贈償和生產經營等常見性、多發性矛盾糾紛,依法調解公民與法人、公民與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糾紛,積極參與城鄉建設、土地建設、土地承包、環境保護、勞動爭議、醫患糾紛、征地拆遷等社會熱點、難點糾紛的調解,促進解決民生問題,緩解利益衝突,密切黨群幹群關係。人民法院對刑事自拆案件和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參照民事調解的原則和程式,嘗試推動當事人和解,嘗試委託人民調解組織調解。
幫教安置:幫教安置工作是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靠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對特定的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進行的一種非強制性的引導、扶持、教育、管理活動。幫教安置體現了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扶救助政策。為刑釋解教人員順利回歸社會創造條件。
幫教安置的主要對象:幫教安置工作的主要對象是刑滿釋放五年內、解除勞動教養三年內,沒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傾向的人員,即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無處可去的三無人員和沒有改造好、暴力犯罪、惡習較深、屢教不改人員等。
幫教安置工作的主要任務:幫教安置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對服刑在教人員、刑釋解教人員給予就業指導和技能培訓;引導、扶持刑釋解教人員實現就業,解決生活出路問題;創辦經濟實體和基地過渡性安置刑釋解教人員;對惡習較深、有重新違法傾向的刑釋解教人員,加強教育管理。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可從事的業務範圍:
(1)應聘可擔任村(居)、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
(2)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
(3)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4)解答法律諮詢。
(5)代寫法律文書。
(6)協助辦理申證事項。
(7)開展法制宣傳和其他有關業務。
社區矯正的適用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法務部《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和魯辦發[2004]17號、[2004]號檔案精神規定,社區矯正適用以下5種罪犯:
(1)、被判處管制的。
(2)、被宣告緩刑的。
(3)、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具體包括:①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②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發;③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4)、被裁定假釋的。
(5)、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社會上服刑的。
符合上述條件,罪犯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殘犯,以及犯罪較輕的初犯、過失犯等,應當作為社區矯正的重點對象。
4、律師服務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的人員應當符合的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八條和《山東省司法廳關於律師執業證管理規定(試行)》第五條)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具有律師資格;
3、品行良好;
4、實習期滿一年,經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機關考核合格;
5、參加省司法廳或者省律師協會舉辦的崗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律師法》及其規章以及律師實務操作程式、技能等方面的培訓,經考試合格;
6、具有合法的住所或者居所;
7、戶籍所在地在省外的人員申請到我省執業,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無受過律師執業行政處罰;
8、無《律師法》第九條規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不適合從事律師工作的情形。
申請領取兼職律師執業證者,除具備以上有關條件外,還須具有從事法學研究或者法學教學工作的身份;律師事務所聘用兼職律師,不得超過專職律師的數量。
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律師事務所成立應具備的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十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律師可以從事的業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託,提供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六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為聘請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聘請人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聘請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七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接受委託的許可權是如何規定的? (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
(第六十條) 接受委託後,律師只能在委託許可權內開展執業活動,不得擅自超越委託許可權。
(第六十一條)律師在進行受託的法律事務時,如發現委託人所授許可權不能適應需要時,應及時告知委託人,在未經委託人同意或辦理有關的授權委託手續之前,律師只能在授權範圍內辦理法律事務。
(第六十二條)律師接受委託時必須與委託人明確規定包括程式法和實體法兩方面的委託許可權。委託許可權不明確的,律師應主動提示。
(第六十三條) 律師在委託許可權內完成了受託的法律事務,應及時告知委託人。律師與委託人明確解除委託關係後,律師不得再以被委託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第六十四條) 在未徵得委託人同意的情況下,律師不得同時接受有利益衝突的他方當事人委託,為其辦理法律事務。
(第六十五條)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履行協定約定的職責,不得無故拒絕辯護或代理。
律師在辦理委託事項過程中出現哪些情況,律師事務所應終止其代理工作?(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第一百零七條)
(一)與委託人協商終止;
(二)被取消或者中止執業資格;
(三)發現不可克服的利益衝突;
(四)律師的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代理;
(五)繼續代理將違反法律或者律師執業規範。
出現哪些情況時,律師可以拒絕辯護、代理?(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第一百一十條)
(一)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犯罪活動的;
(二)委託人堅持追求律師認為無法實現的或不合理的目標的;
(三)委託人在相當程度上沒有履行委託契約義務,並且已經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律師向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將會給律師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或給律師造成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的;
(五)委託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具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與合法性,或經司法機關審查認為存在偽證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的緣由。
律師哪些行為應受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法務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的;
(三)以詆毀其他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四)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六)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七)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財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的;
(八)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的;
(九)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十)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十一)同時在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執業的;
(十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時為委託人及與委託人有利益衝突的第三人代理、辯護的;
(十三)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利害關係的案件中,分別為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代理、辯護的;
(十四)擔任法律顧問期間,為法律顧問單位的對方當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衝突的當事人代理、辯護的;
(十五)為爭攬業務,向委託人作虛假承諾的;
(十六)利用媒體、廣告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不真實或者不適當的宣傳的;
(十七)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詆毀其他律師、律師事務所聲譽的;
(十八)利用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組織的關係,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十九)接受委託後,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
(二十)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不向委託人提供約定的法律服務的;
(二十一)超越委託許可權,從事與委託代理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的;
(二十二)接受委託後,故意損害委託人的利益,或者與對方當事人、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利益的;
(二十三)為阻撓委託人解除委託關係,威脅、恐嚇委託人,或者無正當理由扣留委託人提供的材料的;
(二十四)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契約約定,向委託人索要規定或者約定之外的費用或者財物的;
(二十五)執業期間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的;
(二十六)承辦案件期間,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會見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違反規定單方面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的;
(二十七)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在離任後兩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或者擔任其任職期間承辦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二十八)違反規定攜帶非律師人員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會見中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
(二十九)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提供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十)在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繼續執業,或者在律師事務所被停業整頓期間、註銷後繼續以原所名義執業的;
(三十一)有其他違法或者有悖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範的行為,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
律師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情形有哪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五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國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事務所哪些行為應受處罰?(依據法務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
(一)使用未經核定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從事活動,或者擅自改變、出借律師事務所名稱的;
(二)變更名稱、章程、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合夥協定等事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採取不正當手段,阻撓合伙人、合作人、律師退所的;
(四)將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發展為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選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
(五)不按規定統一接受委託、簽訂書面委託契約和收費契約,統一收取委託人支付的各項費用,或者不按規定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的;
(六)不向委託人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或者不向委託人提交辦案費用開支有效憑證的;
(七)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契約約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索取規定、約定之外的其他費用的;
(八)未經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設立辦公點、接待室,或者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九)聘用律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與應聘者簽訂聘用契約,不為其辦理社會統籌保險的;
(十)惡意逃避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債務的;
(十一)利用媒體、廣告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不真實或者不適當的宣傳的;
(十二)採用支付介紹費、給回扣、許諾利益等不正當方式爭攬業務的;
(十三)利用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組織的關係,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十四)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聲譽的;
(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師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代理、辯護,但本縣(市)內只有一家律師事務所,並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十六)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七)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十八)允許或者默許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本所律師繼續執業的;
(十九)採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服務專用文書、收費票據等方式,為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員或者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違法執業提供便利的;
(二十)為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員印製律師名片、標誌或者出具其他有關律師身份證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員有上述行為而不予制止的;
(二十一)允許或者默許本所律師為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購買商品、出資旅遊、報銷費用、裝修住宅,或者提供交通、通訊工具的;
(二十二)不依法納稅的;
(二十三)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律師事務所有哪些情形應吊銷執業證書?(依據法務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後拒不改正,或者在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執業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的哪些法律服務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依據國家計委、法務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
(一)代理民事案件;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三)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代理仲裁;
(六)擔任法律顧問;
(七)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八)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律師事務所為委託人提供服務過程中哪些費用由委託人另行支付?(依據國家計委、法務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為委託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生的下列費用,由委託人另行支付:
(一)鑑定費;
(二)公證費;
(三)異地(省外)辦案所需差旅費;
(四)律師事務所代委託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領導班子

黨組書記、局長李冠華同志主持全面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普法辦主任苑福來同志分管法制宣傳、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邵宏威同志分管基層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程保成同志分管政工、公證工作
黨組成員、主任科員李建華同志分管法律援助中心、“148”協調指揮中心工作;協助苑福來同志管理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工作;
黨組成員高冠民同志分管律師工作;
黨組成員趙福祥同志分管局辦公室、社區矯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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