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和檢察幹警不準經商辦企業等若干問題的通知》在1992.09.1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和檢察幹警不準經商辦企業等若干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2年09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9月14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和檢察幹警不準經商辦企業等若干問題的通知》在1992.09.1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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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準接受下級人民檢察院來京人員的宴請或提供的娛樂活動以及收受禮品;7.不準在工作日飲酒或者著檢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場所飲酒;8.不準對告訴求助民眾採取冷漠、生硬、蠻橫、推諉等官老爺態度;9.不準經商辦企業或利用職務之便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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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禁檢察機關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捕人的通知》在1992.07.2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禁檢察機關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捕人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1992.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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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尊重下級檢察院和地方有關單位的同志,謙虛謹慎,平等待人,不準盛氣凌人、口大氣粗。 十、不準攜帶與公務無關的人員隨行。 地方各級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發現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要及時向中央紀委駐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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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室在履行職責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對違反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決議、決定的行為責令督察對象予以糾正;?二?對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或者隊伍管理上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並督促其整改。對違法違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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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監所檢察工作的重點是刑罰執行監督,監督的主要對象是監獄,監督的重點是監管幹警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違法犯罪問題。三、派出(駐)檢察機構的設定和管理 5、根據機構改革的規定,設定派出檢察院,在監管場所設定派駐檢察...
第二條 對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具有法律效力。第三條 司法解釋應當以法律為依據,不得違背和超越法律規定。第四條 司法解釋工作應當密切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及時解決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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