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和檢察幹警不準經商辦企業等若干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和檢察幹警不準經商辦企業等若干問題的通知》在1992.09.1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和檢察幹警不準經商辦企業等若干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2年09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9月14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當前,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真學習貫徹鄧小平同志重要談話和江澤民總書記在中央黨校的重要講話精神,聯繫思想和工作實際,為更好地服務於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不斷地研究落實新的措施。這必將進一步促進檢察體制的改革,使檢察工作不斷得到加強。但是,有的地方在機構改革中,把檢察機關作為一般行政機關,撤併內設機構,部分人員“分流”,興辦、協辦或承包企業和其它經濟實體;有的檢察機關在接受下達的“創收”或“自籌經費”指標後,已經或正在籌備興辦企業;有些幹警提出要停薪留職,從事“第二職業”;也有的檢察院和幹警對新形勢下面臨的各種問題,認識不清,影響了工作的開展。這些,都是有悖於檢察機關的性質、任務和國家有關規定的,也不符合中央有關指示精神。必須明確,檢察機關的內部機構是依法設定的,不能隨意撤併。檢察編制內的檢察人員不能“分流”辦經濟實體。為此,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不存在轉變職能的問題,檢察機關的各項活動包括自身建設,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責範圍內進行。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業務經費和幹警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項開支,按國家規定由政府財政負擔。在當前加快改革開放的形勢下,為堅決貫徹“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必須進一步加強檢察工作。各級檢察院要積極主動地向黨委、政府請示匯報工作。取得人力、財力和物力上的幫助和支持。極少數辦案經費十分困難的地方,不論在什麼情況下,也不準搞借用檢察權力、違反紀律的創收活動。
二、各級檢察院要認真貫徹《關於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幹部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992〕5號)精神,不準經商、辦企業,不準直接領辦各種經濟實體。但是,有條件的檢察院,可以在財務、物資、人員等方面與機關徹底脫鉤的情況下,興辦勞動服務公司,以解決幹警家屬、子女就業的困難;也可以本著後勤服務與機關相分離的原則,興辦招待所、印刷廠、汽車維修廠等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經濟實體、儘可能吸納從機關分離出來的後勤行政人員和不適宜從事檢察業務工作的人員,更好地發揮現在有限的檢察編制的作用。上述經濟實體,都必須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定,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
三、各級檢察院不準利用檢察權搞任何形式的“創收”活動,嚴禁濫用檢察職權收取各種訴訟費用,對於個別地方搞“有償法律服務”,辦案收取“保證金”,免訴案件收取“免訴金”以及受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收費等做法,要立即糾正。今後,凡有違反者,要追究領導者的責任。
四、檢察人員是依照法律程式授予法律職稱的國家工作人員,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因此,檢察人員不準搞停薪留職和搞“第二職業”,不準在各種企業和經濟實體中兼職、入股。各級檢察院要耐心說服勸阻要求停薪留職的檢察人員,安心做好本職工作,如本人執意要搞其它職業的.應即辦理辭職手續。
五、當前,廣大檢察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既要解放思想,跟上形勢,又要保持冷靜的頭腦,自覺維護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要堅定、全面、準確地貫徹黨中央的有關指示精神,按照高檢院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進一步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檢察機關自身建設。各級檢察院的領導對隊伍建設中出現的新問題,要及時發現、認真分析,切實解決。
以上通知精神,請及時向當地黨委和人大報告,在當地黨委的領導和人大、政府的支持下,認真貫徹執行。在貫徹執行中,有什麼情況和問題,要及時上報高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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